法律讲堂 第九章 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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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法治国家第一节 法治概述一、法治的概念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 在种种社会控制方式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 行社会控制,而不是选择其它方法为主要控制手 段,所谓法律主治、法律的统治是也。这是法治 的最早最基本含义。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社会 活动方式。 法治要求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活 动以法律为普遍原则、基本原则。3、法治是一种理想的法律秩序、法治秩序 。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法治是通过法律对社会的 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一切法律资源进行合 理配置,促使法律资源的利用获得最大化最优化 效率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4、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 律制度。法治

2、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 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5、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有法律并不是 法治,法治的内在意蕴不应简单等同于法律制度 、法律秩序,它自身是,也应是社会价值的载体 ,体现、承载着特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及其目 标目的,代表着社会的文明精神。作为法律主治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 明、秩序、效益等价值观念为基础,以保障、维 护、促进、实现人的自由和尊严为目的。二、法治与人治1、人治的含义所谓“人治”就是“依人治国”,就是确认执政 者或少数人的意志治理国家,他们具有高于法律 之上的权威。“人治”论则完全相反,它认为一个国家的治 乱兴衰,关键是要有贤明的领导人,

3、而不在于完 善的法律和制度,在“人治”社会里,虽然也有法 律,但法律的权威小于个人的权威,执政者或少 数人可以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可以以言废法 ,人治的后果非常可怕,势必造成人民的民主权 利甚至最起码的人身权利失去保障。我国古代的 统治者始终以人治的方法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 人亡,则其政息”。2、人治的特征作为一种历史范畴,具有特定的治国方法和 治国原则,它一般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人治与 法治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治国方略,人治在政治上 表现为专制;人治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只有 极端的人治才可能如此,普遍的人治是借助法律 实行专制;人治通过法律建立

4、和稳定统治和社会 秩序,但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 最高权力的工具,因而权力终究大于法;大于法 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在古代社会 通常为皇权或王权以及极少数贵族特权。3、法治优于人治最早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是古希 腊思想家柏拉图,通过对他的治国思想的发展变 化的脉络可以发现人治思想向法治思想过渡发展 的轨迹。里士多德极力推崇法治,他明确指出: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优于一 人之治”,并对这一论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法 治是人类理性的选择,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的趋 利避害的选择之中走向进步的。当人治和运动治 都被实践证明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远远大于利 益的时

5、候,我们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法治,并将其 确定为国家的奋斗目标,在法治的光辉照耀下,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未来充满信心。 4、法治与法制法制(Legal System)一般是法律制度的简 称,或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法制指静态的法律制度,是 中性词,任何阶级社会都有法律制度,有奴隶 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 会的法制,既有人治条件下的法制,也有法治 条件下的法制。法制与法治的联系:静态意义的法制是法 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前 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但有法制不一定能实现法 治。动态意义的法制相当于法治。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法制是一种制 度,它

6、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 制度、文化制度等属于同一类别的概念。法治的 外延则就较为广泛,包括法治思想、原则、制度 和社会状态诸层面。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法制强调在形式上 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它所关注的焦 点是秩序。法治强调的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崇 尚法律的至上权威和人民主权的地位,它所关注 的焦点在于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两者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历史上任何类 型的国家,都有其相应的法制;但只有在实现民 主和宪政的近代国家中,才有近代意义的法治。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人治与法 治问题的讨论存在过两个误区,一是不考

7、虑“ 法治”之“法”的内容,二是把“法治国家” 当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有的法制模式,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当实行“法治国家”。在今 天看来认识这两个问题仍然十分重要。 1、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建设法治国家 同时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这种“法治”之 法应该是“善法”。这种“善法”在根本上能够 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体现人民的意志 和利益;能够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能 够处理好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能够处理好公民 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 批判的继承。它一方面坚决抛弃带有资产阶级阶 级本质的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吸收了资产阶 级法治国家中的反对封建专制、实

8、现民主的原则 和理论,来为建设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第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从根本上要求我们 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民主就 没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 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趋于 完善的重要标志。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 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主要任 务是发展生产力,这就要求我们否定原来的计划 经济体制,把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制度。不实 行法治就难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 行。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内在要求。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保证国家长 治久安的需

9、要。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人民生活 的幸福安宁,也要求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 能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平稳进行,建立有机的社 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定进步。第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促进人的全 面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要求各 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 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实行法治,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弘扬 人的价值,有效地保障人权,体现对人的尊严的 尊重和爱护。第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需要。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就是要制定

10、出比较 完备的法律规则,使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主 要方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是对立法工作的 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和首要的前提条 件。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就是必须依照已经 制定出来的法律办事,即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 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 法律,依法办事。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执法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以国家 的名义把法律规范严格地应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 ,这是一种使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国家职能活动 。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 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对司法机关 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 保障。有法

11、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这几个方面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联系、 缺一不可的四个环节,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 有法必依是宗旨,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 保障。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极大权威和最终实现,没有基本的和健全 的立法,执法和守法就没有了依据;没有一切公 民的守法,立法的和执法就没有了意义和目标; 没有执法的中心环节,法律就无法实施,法的遵 守就成了空谈。只有将这四个方面齐抓共管、互 相配合,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三、法治在中国的进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从某种意义 上说是开始于建国初期。20世纪50年代初,我们 制定了

12、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涉及国家政治经 济制度和国家权力分配的重要法律。但后来由于 “左”的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及“ 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肆意践踏和破坏,曾使我 们的法治建设受到严重挫折,这项伟大的工程在 相当一段时期内停顿下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邓小平提出了“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 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关于民主与法 制建设基本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指明 了方向。邓小平反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 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 论断实际上揭示

13、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性意 义。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次 代表大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没有民主和 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 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 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要把民 主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 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1996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 景目标纲要,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

14、出了“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写入 了党的纲领性文件,并且将依法治国理论作为邓 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被确定 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法制” 到“法治”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 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和法制建设认识的 深化,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重大发展,标 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更加注 重法律实施的新阶段。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最终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 ,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进行规定,这充分显示 了党和国家对这一方略的高度重视,这本身也正 是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国共产党通过几

15、十 年的实践和探索,在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 教训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多次重申了这一方略的 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 十分宝贵的经验加以总结,将“社会主义民主更 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 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重要目标。依法治国不仅是党领导人民治理 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且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6、 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 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意义。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确立,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这里需要强调 的是,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 路,把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本土资源结合起来 ,努力建设既与世界法律文明相沟通又具有浓厚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形式目标。就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而言,我们应当从以 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这里的“完备 统一”是指:(1)避免法律之间矛盾、法律与 地方立法矛盾、法律与解释之间矛盾;(2)法 律体系是一个完整、科学、严谨的规范系统。法 律体系中各部门法应当分工配套、功能协调,法 律规范具有易知、明确、肯定、具体和可操作性 ;(3)立法机关能够积极地根据社会发展需要 创制法律,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超前的预见性的 立法,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时机;(4) 对立法活动进行及时审查和监督,整理和编纂, 从而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第二,普遍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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