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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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点知识点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 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 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这是基于子 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 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 婚生子女的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是 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 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 定的

2、。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二、亲子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 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 直系血亲。1、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 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 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 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我们提 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 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 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 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 第300天到

3、第180天之间。()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 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 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 介绍。()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 时,依下列原则推定: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 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 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 女的父亲;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 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 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2、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 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

4、。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 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 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 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 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 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 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 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 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 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 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

5、院才有权否 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 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3、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1)子女的准正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 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 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2)子女的认领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 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 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 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 。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 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 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 律的强制。 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 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 予以强制生父母认

6、领子女。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 认领制度。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婚姻法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 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 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 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 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 务, (4)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 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们应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 ,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 正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基于分

7、娩 的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 生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 生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 同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 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过生母提出的证 据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生父拒绝认领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1、概念及类型 概念: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 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 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 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 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

8、系大致有两种 情形:(1)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 关系(2)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 关系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 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 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 和义务。3)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 变姓名。4)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1)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 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 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

9、除而终止。2)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 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父母抚 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 务。(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的一种。养父母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领养 他人为自己的子女的人。养子女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他 人所领养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建立,是 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

10、子女关 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 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 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 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解除。(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1、人工生育子女概述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女子的卵子和男子的 精子,通过性行为二者合二为一,由受精卵继 续发育成为新的个体。人类这一自身生产过程 ,在过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随着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日益成熟 ,人工生育子女已并不罕见。在认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问题 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凡夫妻就

11、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 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 女均为其亲生子女,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由于 精子冷藏术的运用,如果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征 得丈夫同意而采人工生育手段生育子女的,从 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仍应认定父母子女间的 亲子关系。(3)如果夫妻双方就采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 女的方式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误 用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仍 宜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存在。 (4)异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须得夫妻双方同意 ,这是以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前提。 如果妻子在未征

12、得丈夫同意或违背丈夫的意思 的情况下,采取异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 ,由于子女是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于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因此,首先应推定亲 子关系成立,但是丈夫一方有权提起亲子关系 推定的否认之诉。三、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 财产方面的管教、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二)亲权的内容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1)监护教育权 (2)子女交还请求权。 (3)惩戒权。 (4)职业许可权。 (5)居所指定权。 2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权、使用收益权。 (2)处分权。 (3)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三)亲权与监护从法理

13、上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以说 是“亲权的延伸”,它与亲权颇为类似,都 包括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人身和 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和管理。亲权与监护的联系在于:亲权与对未成 年人监护是前后相继的两种制度。未成年 人有亲权人,且亲权人有行使亲权的能力 ,未成年人就必然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 亲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则就 要为该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四、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1抚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 务(21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生活 上对子女的照料。2教育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

14、德、智力和体 质等诸方面对子女的培养和帮助。 3、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措施: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 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 费的权利。(21条) 4、通过任何手段危害婴儿的生命都是违法 的。(21条)(二)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 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 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 任的义务(23条)1保护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 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 界的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2、教育:偏重于道德、法治和纪律教 育。 3、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三)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 助的义务(

15、21条)。1赡养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 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 活费用和条件。2扶助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 上关心、帮助和照料。3、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强制措施: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 养费的权利。(21条)(四)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 承遗产的权利(24条)。注意 1、本条所指的父母和子女,包括生父母 和生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有抚养关 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2、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应 依法保留其继承份额。 3、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 亲依法享有代位

16、继承权。思考案例: 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 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 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 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几次激烈的争 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 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 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2002年因 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 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 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穷途 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 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张某签署的协议 有无法律效力?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张某的女 儿是否要赡养未曾抚养过自己的父亲?五、 扶养制度(一)扶养的概念扶养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 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 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对晚辈 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 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扶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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