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45332910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PPT 页数:9 大小:6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课件 死刑复核程序(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概 述一:死刑复核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一)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对于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 和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 序。 (二)任务: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就是审核死刑判决在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的适用死刑,有 效的防止错杀。 (三)意义: 1、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统一严 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标准,就能从程序上保证死刑的正确运用,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2、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法,死刑案件通过最高院、高 院的复核,可以严格防止错杀,体现了我国对待死刑的严肃

2、谨慎 的态度。二:死刑复核的权限: 刑诉法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法200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 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的变迁 (2007年1月1日收回) 1.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 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 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依法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开始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4.1991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有条件地授予 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发出通知:“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 除本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 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 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对刑法

4、第二章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 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但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本院内核。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外,其他高级 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 核程序(一)报请复核: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必须首先由 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5、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 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 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 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特别关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提审后所作的改判是终审裁判,其中改判 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 (二)材料要求: 必须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一案一报,并报送全部诉讼案卷 和证据。 1、呈请复核的报告; 2、死刑案件综合报告; 3、判决书;(各十五份) 4、全案证据和诉讼案卷。 (三)复核: 1、必须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程

6、序 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审核方法:书面审核方式,高院复核时, 必须提审被告人。 4、复核结果: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的,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 刑的命令。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 误或量刑不当的,不同意判处死刑,裁定不 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挥重新审判。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 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部分改判权: 数罪并罚案件,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 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 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 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7、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后 ,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 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 刑的判决。第三节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 复核 一、复核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二、复核后的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审严重违反法定诉讼 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由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原审法院重审; 3、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 不当,由高院直接改判。(只能改判较轻的刑罚,认 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中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院直接改判)。 需注意: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需要改判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 ,是终审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 抗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