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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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l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l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 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l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 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

2、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 任。l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l几个概念 l1.主刑及特点l2.附加刑及特点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 主刑 一、管制l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l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l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l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l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l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l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l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l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l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 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l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二日。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 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 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二)特征 1对受刑人不予关押。 2限制受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 。

4、3对受刑人的限制有一定的期限。 4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予以监督。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二、拘役 l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 下。l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l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 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l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特征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 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1剥夺受刑人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受刑人享受一

5、定的待遇。 (二)拘役与拘留的区别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三、有期徒刑 l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l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l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 一日。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劳动 和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具有一定的期限。 3在

6、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 罚。 4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所、看守所VS监狱。 2执行机关不同。 3期限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累犯 四、无期徒刑 (一)概念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 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 (二)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没有期限。 3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和改造。 4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5.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7、三)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1.时间不同 2.对象不同 3.是否必须附件剥夺政治权利不同。 五、死刑 (一)概念 (二)死刑的适用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死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 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 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即 三个方面都必须极其严重。 (1)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看 (2)情节看 (3)规定方式看:选处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2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一,这里所说的“不时用死刑”,是指

8、不能判处死刑, 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何谓“审判时怀孕”? “审判的时候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正在怀 孕的,也包括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 但自然流产或者被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 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4日),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 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 、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3死刑的适用程序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在审级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 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

9、行 第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当 然也就无权适用死刑。 第二,死刑核准程序上的限制。根据刑法第 48条第2款的规定,死刑(指死刑立即执行的 情况)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3.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第202条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 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也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关于死刑核准权的改革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l2

10、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重 新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4死刑的执行制度: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三)死刑缓期执行 1概念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 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 理解该概念要注意:死缓不是刑种,不是轻于死 刑的刑罚;仅是死刑的执行制度。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2适用条件 (1)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 分子。 (2)对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3最终结果 (1)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

11、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 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2)受刑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将死缓减为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 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 立即执行死刑。 第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故意犯罪?范围及属于何 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均不受限制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二,缓期执行2年内如果故意犯罪,是否等到2 年期满后才执行死刑? 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 我国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 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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