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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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刑法概述第一节 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 会议通过的,并于1980年1月1日实施;第二部刑法典 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并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罚。”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这项原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应受何种处罚, 都要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2、。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地追究每一个犯罪者的刑事责 任;二是平等地保护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基本要求是:有罪当罚,无罪不罚;一罪一罚,数 罪并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避免畸轻 畸重。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去做。三、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 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生效的问题。(一)刑法的

3、空间效力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此外,我国驻外的使 领馆以及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我国的 特殊领域。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是指:(1)对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2)对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规定;(3)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根据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的规定,大陆刑法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实施。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

4、二是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 域外;三是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结果发生在我 国领域内。(二)刑法对人的效力(域外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域外效力 对普通公民的域外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 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 究。 对特殊公民的域外效力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 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 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外国人的域外效力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 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

5、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 我国刑法对域外的外国人生效,需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该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罪按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 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所谓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 发生的尚未审理或者已经审理尚未判决的案件是否适 用,如果适用,新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法 就没有溯及力。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 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无论新法如何规定 ,都不能适用新法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法不认

6、为是犯罪的 ,适用新法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法也认为是犯罪,而 按新法的规定又应当追诉的,按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 事责任;但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新法施行后,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 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据

7、此,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 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的唯一标准。(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社会关系(合法权益)。其种类有: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 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注意,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是一回事。犯罪客体 是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 体的人或物。(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客观事 实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8、危害行为 是指受人的主观意识和意志支配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动作追求犯罪的实现 。二是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 积极的行为,但却消极地不去实施,从而造成危害结 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 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该特定义务的来源有:法 律的直接规定;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 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即有履行该特定 义务的现实可能性。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 重的危害结果。2. 危

9、害结果 是指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 ,并不包括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所推测出来的 可能造成的结果。它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 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3.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并非每一犯罪都必 须具备的要件,只有刑法明文规定时,才是该罪的构 成要件,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 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1.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首先,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所谓刑事责 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承 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

10、达到的年龄。其分类是: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段 已满16周岁的人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 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其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 神正常的时候以及醉酒的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人。2. 单位成为

11、犯罪主体的条件 主体具有合法性 , 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必须是由单位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 必须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单位构成犯罪的行为(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 成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 。1. 犯罪的故意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在认识上是明知,既包括明知危害结果 发生的必然性,也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意志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对危害结果主观 上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在认识上

12、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而不包括必然性;在意志上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对危害结果主观上持听之任之、无可无不可的态 度,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主观意志。2. 犯罪的过失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3.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并不是每一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只有在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13、、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侵害人采取的通过造成其人身损害以达到制止不 法侵害目的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是: 必须对确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 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 所谓“正在进 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 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采取 必须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合法权益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 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 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 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必

14、须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 条件的行为。其特征是: 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活动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即尚未进入着手 实行阶段 犯罪活动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 的行为,即“想为而不能为”值得注意的是,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不是一回事。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

15、实行犯罪,即犯罪活动已进入实 行阶段。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 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犯罪没有得逞。没有得逞是指实行犯罪以后没有达 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情形。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发生在犯罪既遂之 前。既可以出现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出现在犯 罪的未遂阶段。 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即“能为而不想为” ;或者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在犯罪结果未出现前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五、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特征是: 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通过主观 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共 同实施犯罪,都明知自己的和与他人的行为会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状态。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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