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专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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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之哲20 第一部分 命题老师预热训练24 2012 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24 第二部分 命题老师核心笔记35 第一编 民法总则35 第一讲 民法概述35 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39 第三讲 民事权利通论42 第四讲 民事主体通论52 第五讲 自然人58 第六讲 法 人58 第七讲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67 第八讲 法律行为概要75 第九讲 法律行为77 第十讲 法律行为的代理92 第十一讲 民法上的时间106 第二编 物权111 第十二讲 物权的基本内容111 第十三讲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124 第十四讲 物权的变动126 第十五讲 物权法中的占有132 第十六讲 所有权

2、通论139 第十七讲 不动产所有权142 第十八讲 共 有 148 第十九讲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52 第二十讲 用益物权160 第二十一讲 担保物权总论167 第二十二讲 抵押权170 第二十三讲 质权183 第二十四讲 留置权189 第三编 债权 196 第二十五讲 债的概述196 第二十六讲 债的一般效力201 第二十七讲 债的保全205 第二十八讲 债的债权性担保205 第二十九讲 债的移转215 第三十讲 债的消灭219 第三十一讲 侵权行为之债221 第三十二讲 因其它原因而产生的债240 第三十三讲 合同法总论240 第三十四讲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84 第三十五讲 移转标的物

3、用益权的合同293 第三十六讲 完成工作的合同297第三十七讲 给予信用的合同300 第三十八讲 提供服务的合同301 第三十九讲 提供智力成果的合同309 第四十讲 合伙合同310 第四十一讲 射幸合同310 第四十二讲 结婚和婚姻效力314 第四十三讲 离 婚317 第四十四讲 继承322 第一部分 命题老师预热训练 2012 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 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 考试科目: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民诉、刑诉)各 50 分) 考生须知:1、所有试题均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作答,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书写字迹清楚。2、将答题纸和试题一起交回,否则以零分

4、记。 一、单项选择题(在机读卡上作答,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的无效。每题 1 分,共 30 分) 1.王某将清代青花瓷赠送给李某,并且约定李某不得出售或者转赠他人,否则王某有权收 回青花瓷,后来王某实施了交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无效,但是青花瓷应当归李某所有 B.赠与合同无效,李某不能取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C.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李某只有不出售或者转赠行为,才能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D.赠与合同有效,李某直接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2.下列哪个合同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A.保管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租赁合同 3.宏宇房地产公司于 2009 年 5 月将办公楼卖给李

5、某,并且约定一年后交付。李某于 2009 年 6 月申请办理预告登记。2009 年 10 月宏宇公司将办公楼抵押给银行贷款 500 万并且进 行登记,宏宇公司没有将抵押事项告知李某。后来宏宇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要求 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B.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C.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 D.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 4.甲承包草地进行畜牧饲养,并且雇用乙在牧场工作。某日丙在牧场经过,乙认为丙在牧 场盗窃,于是将丙打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乙应当赔偿丙的损失,然后向甲追偿

6、 C.只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D.只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哪个事项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第二部分 命题老师核心笔记 第九讲 法律行为 考点概览 重点掌握: (1)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的分类;(4)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5)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及二者的区别。 【编者特别提示】本讲重在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法律行为在整个民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 是考试考查的重点。法律行为是在合同、婚姻和遗嘱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一个东西(在实 际生活中不存在法律行为,而只有合同、婚姻和遗嘱) ,它类似于数学当中的公因式。而无 论是本书还是教材在讲法律行

7、为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以分则中的合同、婚姻和遗嘱为 例,因此,对于初学民法的同学来说,法律行为非常的抽象并且不容易理解。建议大家在 学习时第一遍仔细阅读本讲并记忆相关知识点,等学完分则之后再回头学习本讲,相信大 家会对法律行为有很好的理解。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重点理解、掌握】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题,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 现的行为。教材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对于法律行为应作如下把握:1法律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以区别于自然事实。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主要要素。 3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私法上的

8、 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这种法律后果是主体意思表示中所预设的并希望发生与积极追求的, 而不是法律强加于当事人的,法律只是被动认可。法律行为的这一含义就使其同以下两种 行为区别开来:(1)情谊行为; (2)有些人的行为虽然也产生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并 非基于行为人的意思及效果预设,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准法律行为) 。 4法律行为的本质为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 。 5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和与人的意志无关 的事件,前者为法律行为,而后者就是非法律行为。 6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 外的过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个意

9、思表示构成,如授予代理权、行使解除权、设立遗嘱等, 但更多的法律行为并不是指单个的意思表示本身,如买卖合同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两个意思 表示所进行的相互行为,而合伙协议则往往是由多个意思表示构成。 在下列情况下,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1)在合同行为中。如上所述,在单方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一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 生效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如遗嘱;在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多个意思表示的合意构 成一个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两个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才构 成合同这一个法律行为。因此在合同行为中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2)要物行为。在要物行为下,意思

10、表示交付标的物法律行为的成立。因此,意思表示 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3)意思实现。它是指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人的表达法律行为意思的方式使 法律的后果产生,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实现。如抛 弃动产所有权。 (4)社会典型行为。它是指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乘坐公共 汽车、打投币电话等,又成为事实行为。 【附:意思表示的相关论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1.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 部的行为。 对概念的理解:(1)意思表示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消灭一定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 图;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一个表示过程;(3)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可以 发生当事人期望实现的目的,否则发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不是当事人所意欲追求的。 2. 意思表示的类型 (1) 明示与默示。区分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的意思表示必 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有 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2)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前者如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 理权等,后者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区分有相对人的

12、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前者如承诺、债务免除;后者如悬赏广告。 (4)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其区分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 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如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 3、意思表示的瑕疵 (1)欺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 为违背自己真实意

13、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必 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有使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 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2)胁迫。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 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14、 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一)准法律行为的概念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1.从概念上说,准法律行为完全不是法律行为。 2.虽然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共同点在于都具有意思表示,都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 但法律后果发生的根据却存在较大的不同: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是因 为行为人具有产生这种法律后果的愿望,并将这种愿望表达出来;而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 表示行为,但这种后果并不包含在意思表示中,该表示行为的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三)准法律行为的种类 1.催告;2.通知或者告知。 (四)关于法律行为规则对于准法律行为

15、的类推适用 我们认为,日本学者提出的一般性原则可以采用,即有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等是否 准用于准法律行为,应根据准法律行为规定所关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具体来说、 :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当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也适合于准法律行为时, 允许类推;有关意思欠缺、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当法律规定的有关意思欠缺、意思 表示瑕疵的规则也适合准法律行为时,允许类推适用。 三、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误读(结合教材大概了解即可)四、法律行为的分类【重点理解、掌握】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2012 年必考指数) (1)概念: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者另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

16、 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 (2)区别 法律后果不同。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后果,即直接产生请求权;而处分行为则产生权 利直接变动的结果,有的是物权的变动,有的则是准物权的变动。 使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处分行为要求处分的课题在处分前必须确定;而负担行为,特别 是种类物之债,并不要求特定。 对处分人的要求不同。法律不仅要求处分人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处分人具有处分权, 其处分行为才能生效。于此相反,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负担行为,法律仅仅要求其具备行为 能力。 是否要求公示不同。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法律一般要求公示,即处分行为必须通 过某种公示手段表现出来;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 判断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关键是看物权是否发生变动。 例子,买卖:签订买卖合同,达成买卖协议:负担行为。 交付买卖物与交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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