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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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 犯罪案件的活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 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 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 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 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既可能

2、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 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 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 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 诉(原告 )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 (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2 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 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

3、某些专门性 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 司法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第 4 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 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 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2、两审终审制: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类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 件宣告判

4、决、裁定后,如果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应当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 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宣告后,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对案件的审判也就到此终结的一项诉讼原 则。3、侦查权:是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揭露犯罪、证犯罪和查获犯 罪分子的权力。 4、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检察权又叫法律监督权。 5、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权力。 6、国际司法协助:是一国的司法机关与另一国的司法机关,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合作互助行

5、为。 第六章 管辖 1、管辖:刑事诉讼的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或职责分工。2、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或 职责分工。 3、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仅限划个或职责分工。 4、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或职责分 工。 第七章 回 避 1、回避:是指同案件或者同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 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不得参与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

6、制 度。 2、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自己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自 己有应该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 3、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某办案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 4、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 避的情形,但木人没有提出回避,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而是有关 负责人发现后,决定令其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1、辩护制度:是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进行反驳,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 应予从轻减轻等进行辨解,并允许律师或者其他公

7、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 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一种司法制度。 2、委托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3、强制辩护:是指法院审判对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否则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4、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某些特殊的被告人,在他们没有 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派承捏法律设助义务的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第九章 证 据 1证据:1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 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其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证明案件其实情 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

8、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3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案件某个专门性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 4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载体。 5视听资料(音像资料):是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 资料。 6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凡是第一手材料,凡是直接感受到或者直接形 成的有关案件的情况、痕迹等,都属于原始证据。 7传来证据:是来源于原始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

9、出来的证据。凡是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和间 接感受到或者间接形成的有关案件的情况、痕迹等,都属于传来证据。 8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即谁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的证据,是直接 证据。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承认犯罪并交代犯罪 事实的陈述和否认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不追究 刑事责任等而进行的申辩或解释。 第十章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 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 制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

10、强制措施的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拘留和逮捕。 2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 予以羁押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3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4、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 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5、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 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6拘留

11、: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和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经济赔偿的原 告人和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 1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 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时间,它是对公安、司法机关

12、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在时 间上的要求。 2期日:是司法机关会同诉讼参与人于一定场所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3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件交给有关收件 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4留置送答: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理由、 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合法送达。这种送达在诉讼理论上称为留置送达。第十四章 侦查 l侦查实验:是为了查明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 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2通缉:是公安机

13、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 的人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4,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物品、文件,依 法强制扣留的一种侦查活动。 5鉴定:是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 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6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 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检查 的种类可

14、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 1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或可以不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终止诉讼的活动。 2提起公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诉讼活动,它是与自诉相对应的一种 形式。 3、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 份出席法庭,支持本院对被告人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控的活动。 第十六章 审判概述 1、合议庭: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法庭进行审判的制度。按照合议

15、制依法组成的 法庭成为合议庭。 2、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3、独任制:是指审判员一人开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实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庭。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到本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时所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 等的总称。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较轻的公诉案件和自诉 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诉讼程序。 3评议:是合议庭成员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对被告人 的行为是否定罪、定何罪、处以何种刑罚等进行分析、评断并作出结论的诉讼活动。 4

16、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5裁定:是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6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形时,宣布休庭和顺延审 判时间的决定。继续开庭审判的时间,可在影响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是,不能超过 办案的法定期限。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2、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 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3、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 误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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