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会计上账务税务上重要的几个问题(重要20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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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如何列支?问: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6 Q! 3 a* V/ A0 z“ # p0 p B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二、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2、,包括以下内容: x. e( H5 T问题内容:$ ; e* l“ i, ?8 c: Z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 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项资产从 2008 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 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回复意见: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 年以前,你单位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你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

3、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 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98 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G! I2

4、7 G J+ h$ n问: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

5、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P8 * W2 w$ k$ $ x* H/ I U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 年 09 月 26 日1十七、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 , g1 q0 g$ H# t/ l0 ! % N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6、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行为,应视同销售,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 年 10 月 31 日十八、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k, _0 n. f4 j6 Z8 s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

7、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V/ : J9 Y# a5 g0 H5 u J3 T: d. I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 年 11 月 7 日9 十九、十九、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等,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2010 年度,某公司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8、(财税200987 号)规定,对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 6 年的收入总额。

9、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0 r8 q, m1 H, R* |6 z P0 B9 N%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某公司是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t8 ?4 P4 K# K( |! g# p( w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 年 11 月 7 日二十、二十、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h# a K-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81 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 年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属于财政性补贴收入,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返还土地出让金应该计入损益未明确,没有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规定,因而应该按照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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