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普通专科(高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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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普通专科(高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实用性、 技能型人才,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 过 2 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

2、合格并已 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 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 经学校批准,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 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期 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指 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 不办理

3、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注 册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专科基本学制为 3 年。 第六条 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 2 年。学生不能在基本 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退役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培

4、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学生在校内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校外请病假应附 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 3 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 3 天以上,1 周以内由学工部 主任批准;超过 1 周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请假单送学院教务部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 2 周。 第九条 出勤情况应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依据。考勤可由任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也可由班干部检查,课后将结果报告任课教师确认,并记入学生班级日誌。 第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按武汉科技大 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

5、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才 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成绩、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合 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重修考试不及格不能参加下学 期补考,可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 、 “违纪”或“旷 考”字样,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 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一年可参加该课程的 1 次补考和清考。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

6、和考查两种。考试通常是课堂笔试(闭卷) ;考查可以是课堂笔试 (闭卷或开卷) 、口试或课外撰写论文。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 分制计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 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课程考核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验、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 占比例一般不超过 30%。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 法。 第十四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高校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武汉科技大学 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因

7、健康原因不能修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 经校医院证明, 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十五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 加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 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 1/3 者以及缺做实验和缺交 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数 优 90-100 4.0-5.0(优记 4.5) 良 80-89 3.0-3.9(良记 3.5) 中 70-79 2.0-2.9(中记 2.5) 及格 60-69 1.0-1.9(及格记 1.5) 不及格

8、60 0(不及格记 0) 注:百分制绩点计算方法,例如:80 分记绩点 3.0,81 分记绩点 3.1,82 分记绩点 3.2, 83 分记绩点 3.3,以此类推; 考核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七条 实行学籍预警制。每学期对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超过 12 的学生进行学籍预 警。 第五章 重修与缓考 第十八条 课程重修具体办法见武汉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向学院教务部提出缓考申请(请病假 须有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经学工部主任审核

9、,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 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 3 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逾期不 办理者,作旷考处理。缓考不单独组织,缓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补考,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见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 根据社会需 求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 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 1 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10、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生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省教育 厅批准;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由两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 学籍,休学时间应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二)因病假、事假缺

11、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 1/3 的; (三)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 须填写 休学申请表 , 附校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 经学工部主任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 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对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

12、般以 1 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 2 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 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 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可申请转到相近专业或其他学校学习。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 “病已痊愈, 可以正常学习” 的证明,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学工部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学,并报教务部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工部审核,主管教学院 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

13、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一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20 的; (二)二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30 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期满后,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而继续休学又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学期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 2 周未注册的; (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离校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4、; (七)一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26 的; (八)二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38 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由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时,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被退学处理

15、的学生,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 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从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含 各类教学环节) ,德、智、体达

16、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 审核,教务部批准,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在修满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后, 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修读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 1 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 ,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结业证书换发毕业 证书在每年 7 月初办理。 第四十二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学习 1 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 信息报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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