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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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经2007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1 第三章 财务基础工作.2 第四章 重要财务事项报告.3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对外投资的管理.4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5 第七章 资金的结算管理 .6 第八章 存货管理.7 第九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9 第十章 资产的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11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12 第十二章 价格管理.13 第十三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13 第十四章 技改(基建)财务管理、.14 第十五章

2、 财务会计报表的管理.15 第十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15 第十七章 经费审批权限及资产处理权限 .16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17 第十九章 附则.18 附件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 公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 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公司(包括本部、技术中心、下属各分公司、厂,以下简称“各单 位”)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财

3、经法规、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 税务、审计部门和公司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调整。 第三条第三条 各单位应把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与全面的科学管理相结合,努力寻 找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途径,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部, 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的财务管理 工作实行财务负责人负责制,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公 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经理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委派, 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 和各单位经理(

4、厂长)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各单位设置财务部,人员由各单位财务部经理提名,各单位经理、 厂长聘任。 第七条第七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经理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受公司财务部领导, 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有关职能 部门应配合财务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财务部经理、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 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会计档 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

5、会计工作全部移 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2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 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 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 带等)

6、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 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必要时可由公司监事会 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 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 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调节相符

7、,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 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 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 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六)财务部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 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 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 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8、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 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 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经 理或者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 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

9、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财务基础工作 第三章 财务基础工作 3第十条第十条 各单位对原始记录的填报,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包 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使用、存货的收发、领退、盈亏、 毁损、报废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质量部会同财务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单位 现有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进行统一,使之规范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要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包括物料消耗定额、物资 储备定额、资金定额、工时定额、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配置科学 先进的计

10、量设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要建立严密控制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产 物资的调入、调出、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手 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保管使用制度,以及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物 资清查制度。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财务分析制度。 公司及各单位在完成财务季度报表后 五天内,做出书面财务分析报告并召开季度财务分析会议,重点分析影响企业经 济效益的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统一公司会计基础工作。 (一)会计凭证 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凭证按公司统一的记账凭证格式;未实行会计电算 化的,采用单一式的记账凭证格式,不采用收款、付款及转账凭证格式。 (二)根据公司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会计科目体系及账务处理规范设置和使用 会计科目。 (三)按公司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账簿。 (四) 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重要财务事项报告 第十八条第四章 重要财务事项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应当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同时子公司应 当及时将担保及互保的详细信息,报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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