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韦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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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南宁市益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韦家进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本人担任韦家进的二审辩护律师,办理为其在二审程序中为其辩护的法律义务。通过对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的查询了解,我们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韦家进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一审中我方提出的 1、韦家进在犯罪过程中受本案主谋“阿健”指使和指挥;2 犯罪后韦家进能够主动投案自首;3 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韦家进依法减轻处罚。但遗憾的是法庭并没有采纳一审中我方提出的韦家进系受他人指使犯罪的辩护意见。在二审中,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韦家进本人,据其本人所述,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

2、,见到判无期徒刑是非常后悔,没想到会判这么重” 。同时他还供述在一审庭上,他为保护本案第二被告凌成,还故意隐瞒了有立功情节案发后,是他本人先去自首,之后在公安机关供出了凌成,并带公安人员到凌成家进行布控,最终成功抓获凌成,为早日侦破本案件,是有立功表现的。基于如上表现出来的可以或者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结合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在二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 韦家进在犯罪过程中确是受人指使。被告人韦家进在犯罪过程中是受本案主谋“阿健”指使、指挥的。 “阿健”和凌成为了能从被害人罗吕育那里追回债款,就策划如何绑架被害人。安排分工负责时, “阿健”从开始让韦家进拿牛角刀,到后来让韦家进拿仿

3、左轮手枪,在犯罪是指挥韦家进先后开了两枪。在这一过程中,韦家进的犯罪经过都是在“阿健”的指挥、指使下进行的。韦家进始终都不是主动的,而是处于被动的地位。第二、被告韦家进有立功情节。(2009)南市刑一初字第 29 号刑附民事判决书第 5 页“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家进于 4 月 5 日 16 时 30 分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 23 时许,武鸣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凌成家将凌成抓获。第 10 页被告人韦家进供述部分“4 月 5 日到公安面亲自首并带民警到凌成家里,后民警将凌成抓获” 。被告人韦家进第二次讯问笔录记载:“我刚才带你们民警去看凌成的家,后来又打电话骗凌成出来,然后凌成也被抓了。“我被带回马头派出所不久,发现“阿养”也被带到我隔壁的办公室去问话了” 。2008 年 9 月 2 日讯问笔录记载:“ 我报案后,根据民警的安排,我打电话给凌成骗他出来给民警抓他。 ”“公安民警就叫我打电话给凌成后我带民警去凌成家,凌成在家门外等我,我先过去跟凌成说话,一会儿公安民警就围过来将凌成抓获,也假装将我抓获” 。因此,被告人韦家进在犯罪过程中确是受人指使,并且有立功情节,所以肯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韦家进的立功情节进行调查和确认,在这个基础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谢!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炜衡律师事务所黄 宇20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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