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不够正退的老员工、老干部内退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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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让不够正退的老员工、老干部内退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错误让不够正退的老员工、老干部内退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错误目前,仍有不少国有所属企业相继推行所谓“内退政策” ,将一大批职工群众以“剥离不良 资产,分离富余人员” “提高劳动生产率,轻装上市”为由分流内退回家,企业内部出现了两极分化的不良倾向。内退员工从受到损失伤害的切身体验中逐步觉醒过来,不断向企业管理者提出要求进行经济调整和返岗就业、上市创业的主张。还有一种说法是给年轻人的提拔腾机会,年轻人没有跟老员工学本领,其实也是年轻的人给企业下了药,企业迫使老员工内退更有说服力。国有企业越是效益好越是内退频繁,因为企业不好,没有一个想当老板的,也没有一个想

2、当干部的,企业好了,不少人动了心思,都会不择手段地往领导层上挤,人原任的老板没法,不得不顺从手下的助手意见而实行内退,同时老板也感觉自己有机会要让位了。有关企业管理者面对自己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生搬硬套兼并、破产 企业的消极落后做法,错误地、扩大化地实施“内退政策” 和“待岗制度”造成的损失伤害,以及产生的种种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不是反躬自省,检讨失误,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进,回到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立场上来; 而是以种种不切实际、模糊、错误的说法千方百计压制不同意见,不仅屡叫不改,而且错上加错,使职工群众受到的侵权伤害有增无减!这些不切实际、模糊、错误的说法实在是阻挠

3、内退员工返岗就业、上市创业的绊脚石,实在是不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2策和“三个代表” “与时俱进”的政治要求,有必要加以澄清,予以驳斥,将被颠倒的历史重新颠倒过来,还受到侵权伤害的广大内退员工以公平和公正!一、内退扩大化,是“符合企业上市发展需要”的正确决策,还是脱离移动通信发展实际的非法操作?当内退员工根据受到侵权伤害的事实,要求纠正失误和偏差,组织返岗就业、上市创业的时候,有关人员甚至集团公司某些领导干部,不是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利益着想,而是以种种模糊不实之辞掩盖失误和偏差,为其侵权渎职行为寻找借口。其中一个再模糊不过的说法,就是将企业实行所谓“内退政策”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4、说成是“符合企业上市发展需要”!在企业行将上市的关键时刻,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实则是企业内部少数人)擅自制定和实行所谓“内退政策” ,是“符合企业上市发展需要”的正确决策吗?非也!第一,企业上市发展需要全员戮力同心,团结一致地迎接机遇和挑战;而不应当自残骨肉,蓄意分裂职工队伍,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基础。在企业行将上市的关键时刻,实行所谓“剥离不良资产,分流富余人员”的“内退政策” ,是有悖 于企业发展实际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不义之举。事实上,从中国移动人力资源结构来看,并非像有关人员主观臆测的那样“存在大量富余人员” ,非得实行分流、内退不可。事实证明,企业在实行分流内退后不久,便开始大量招工

5、招3聘!可见推动移动通信企业上市发展的,并不仅仅是那些留在工作岗位上的上市员工,也包括那些 后来居上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返聘工!因此说,所谓分流内退,不过是损害一部分职工群众利益的骗局而已!公司一面大量分流内退,一面大量招工招聘,有关人员借机安插三亲六故,搞起不正之风来,难道这就是“符合企业上市发展需要”的吗?不是自相矛盾的决策性失误,又是什么?第二,企业生搬硬套并且扩大化实施“内退政策“,将一部分职工群众牺牲在被无情剥夺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迷惘之中。在中国移动这样的上市企业实行所谓“内退政策” ,不仅是南辕北辙的瞎折腾,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在企业实行“内退

6、政策”前后,国家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三令五申“严禁扩大提前退休退职范围,实行了的要清退回企业,并且追究领导责任”的指令。1998 年 6 月 25 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严肃指出: 最近,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提前退休,致使退休人员数量大增,加重了国家、社会及企业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 家规定继续办理提前退休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错误做法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1999 年 3 月 9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4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

7、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严肃指出: 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 111 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职工;年内有压 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其职工必须认真执行, 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有关企业管理者明知扩大化实施“提前退休、退养”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却还乐此不彼,肆无 忌惮地顶烟上,说穿了,并

8、非是“企业上市发展需要” ,不过是有关人员为了“政绩和业绩” ,提高虚假的“劳动生产率” ,以骗取上级和股东信任,增加他们的既得利益而已!在“世界五百强企业”的背后,是那种不堪入目的两极分化,是内退员工的血与泪!广大内退员工国有企业职工成年累月的劳动积累,就是这样被 剥夺、被骗走的!第三, “企业发展需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科学过程,而不是突如其来的灾难,令内退员工身陷困境而不能自拔。如果说,企业发展需要是随时随地发生的,那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是“突如一夜寒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打得职工群众措手不及,束手待毙。企业实行“内退政策”期间,缺乏应有的“透明度” ,不知是上5市紧迫,还是企

9、业管理者故意所 为,总之他们隐瞒事情真相,片面夸大“上市风险” ,错误地套用“减员增效”之说,把本来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事情,变成了“定岗定薪” “剥离不良资产, 分流富余人员”的非法错误操作。这样一个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宜,一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二不容职工群众发表意见,而是变成“企业文件”强制实施,所 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那是历历在目的了,岂是所谓“符合企业上市发展需要”所能一言以蔽之曰的!希望有关企业管理者还是尊重客观实际,以职工群众利益为重,就不要拿所谓“符合企业上市发展需要”做挡箭牌,而置职工群众利益于不顾,为这场不该发生的故事开脱责任了吧!二、内退扩大化,是经过平等协商、符合

10、群众切身利益的“自愿选择” ,还是不负责任的欺骗误导?有关人员压制不同意见的诸多强硬说法之中,除了“需要论”之外,还有一个“选择论”:“当初你们是自愿选择内退的” “你们已经签字了,要想调整不可能了” “谁提出返岗要求就是违反协议” 。果真如此吗?非也!试问,在企业借“上市”之机,制定和实行所谓“内退政策”和“待岗制度”之前,有谁会主动提出内退申请来吗?面对移动通信飞速发展的大好机遇,人们趋之若鹜尚且不及,还能“自愿申请”脱离工作岗位,甘愿受到侵权伤害吗?有关人员将内退员工受到侵权伤害的不良法律后果,一股脑推6到内退员工自己头上,岂止是过河拆 桥,言而无信那样简单!有人似乎忘记了当初他们是怎样

11、发号施令,以所谓“优惠政策” “服从大局” “推动上市” “降低风险”来诱骗职工,大家纷纷“响应领导 号召” ,提出内退申请来的!“自愿申请”本来是一种高尚的、可贵的民主法制行为,而到了有关企业管理者手里,却成了一种欺蒙诈骗,反咬一口的工具!大家在 企业行将上市之际为顾全大局所作的“自愿选择” ,就内退员工来说,是一种宝贵的自我牺牲;而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那就是不负责任的欺骗误导!不要以为大家 “积极响应号召” “自愿选择内退”的高尚行为,能够用来抵消企业管理者的失误和错误!可以说,无论当初大家怎样自愿选择,都是在一种被动情况下的高尚行为,是职工的善良美好愿望 受到欺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

12、准。如果说当初大家做出“自愿选择”的时候,尚不知道有关企业管理者的良苦用心和“内退政策”的狰狞面目,那么经过若干 年的切身体验,内退员工已经彻底明白了这种“自愿选择”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和失误,既是企业管理者的失误,也是自己的失误!难道企业管理者为此而感到无 尚光彩吗?那就纯粹是拿职工的前途命运当儿戏!有关企业管理者面对失误和错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拿所谓“自愿选择”当成要挟内退员工,阻挠返岗就业的把柄,比大家受到经济损失还要令人痛心疾首!因为这是更大的政治坑陷和精神伤害!7人生在世,所谓“选择”是时常发生的,不过是一种主观适应客观的思想意识反应。 “选择”也是可以改变的、调整的,没有所谓一层

13、不变,不允许调整和改变的“选择” 。除非这种“选择”是别人设下的圈套见不得人的阴谋诡计,否则为什么不允许调整修改呢?实践证明,所谓“自愿申请”是在被欺骗误导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错误的选择,那就有必要加以调 整和修改。于是内退员工要求调整内退政策的失误和偏差,要求返岗就业,上市创业,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发挥人力资源的宝贵作用,为企业发 展建设做出新的贡献,这不是天经地义、合法、合理的事情吗?然而有关企业管理却用过去的所谓“选择”来阻挠现在的正义主张,又有什么道理、法理可言呢?事情都是发展变化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有关企业管理者不是拿所谓“需要”做挡箭牌,就是以“自愿” “选择” “签

14、字”定终身,实在是没有任何道理!有关企业管理者不妨扪心自问,你们每时每刻不都在进行选择吗?有谁阻挠过你们的选择了吗?除非你们甘愿在错误的道路上走下去! 无论什么样的选择,都有正误之分,或者有更好或更差之分,好的就应当坚持,差的就应当改进。目前(实际上是受到侵权伤害以来)内退员工做出了返岗就业,上市创业的新的选择,难道不是合法正义之举吗?难道不值得尊重吗?为什么要横加阻挠呢 ?8三、内退扩大化,是符合职工群众利益和时代发展要求的“正确决定” ,还是背离改革开放目标的一股逆流?有关人员认为, “内退政策”虽然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却是经过领导层讨论决定的“集体决策” ,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决定了

15、的事情就不可能进行调整和修改。果真如此吗?非也!经过几番大起大落和改革开放的洗礼,有关企业管理者至今还如此僵化教条,如果不是理论素质低下,那就是明知故犯的拖词!什么叫“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呢?不就是要对那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东西进行调整和改进吗?一 项政策和策略有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并不在于它是由谁决定的,而在于它是否符合客观发展实际,是否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就是那些符合客观发展实际、符合 人民的利益的事情,也要精益求精,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使之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群众利益。然而我们的企业管理者,却忘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为群众着想”的思想政治路线,而是以主观代替客观,以决定代替现

16、实,即使错了也不愿意纠正,即使错了也不愿意改进,还声称“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或者说“这是组织决定”!或者说“这是上级授权”!企业管理者拉来“企业经营自主权” 、 “组织决定”和“上级授权”来堵群众的嘴,无异于掩耳盗铃,欲盖弥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确实增加了自主权,但9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必 须依法经营,照章办事,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率领职工走共同 富裕的道路,而不是相反。有关人员擅自制定和实行的所谓“内退政策” ,严重违反了国家劳动法 合同法等法律制度,无情地剥夺了在职员工的劳动权益和 民主权利,既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又增加了企业和社会负担,增加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何言“正确“之有?有鉴于此,我们受到侵权伤害的内退员工,衷心希望企业管理者面对历史和现实能够幡然省悟,回 到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立场上来,再不要拿那些消极不堪,模糊不定的种种错误说法来代替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给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抹灰,继 续为那些令人痛心的侵权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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