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明年起可跨省转移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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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明年起可跨省转移 免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12 月 22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会议指出,自 2005 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会议确定,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 2009 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 120 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

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调整机制。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从

3、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

4、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以上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5、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费免个税条件保险费免个税条件(一)保险费种类。按照国家规定,可免个税的保险费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二)符合按规定缴费比例和办法缴付的保险金额。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

6、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住房公积金免个税条件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缴纳个税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需要缴纳个税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

7、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保险免征个税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保

8、险免征个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对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超标准缴付部分已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各种保险,都应免征个人所得税。补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免税补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免税企业补充保险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基本功能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2 号)第三十

9、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目前,国内可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经国家资格认定、批准承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也可以自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无论哪种经办补充养老保险的机构,均须经劳动保

10、障部进行资格认定。相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而言,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上述强制性规定,但也并非像商业保险一样不接受劳动保障部监管。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即使是符合补充保险条件,支付对象也符合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但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那部分补充保险,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商业保险的规定一样,也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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