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案件中测谎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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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认罪案件中测谎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分析被告人认罪案件中测谎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分析【关键词】测谎技术;可行性分析刑讯逼供与被告人掩盖其他罪行是造成被告人虚假认罪的两个重要原因,但同时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提高办案效率也是大势所趋。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由于该类案件对抗性差,法官如果过于简化审理程序,反而会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而导致冤案错案的产生,测谎技术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可以验证被告人陈述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告人的虚假认罪陈述,同时还可以大大减少因刑讯逼供而使被告人无辜受到刑罚的情况。法的箴言不是别的,就是诚实生活。【古罗马】乌尔比安我国新修

2、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该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判程序被简化,被告人可能出于顶替别人认罪、心理恐惧等原因认罪,如果法院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就会造成冤案、错案的产生。一、现实困惑: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化趋势与案件事实认定容易失真之间的冲突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刑事案件的持续攀升与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的相对缺乏形成极大的反差。于是,各种案件速决程序在各国应运而生:英国的有罪答辩程序、美

3、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日本的略式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等等,不一而足。在地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试点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 2003 年 3 月 14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 ,正式在全国推行这一庭审改革方式。2012 年 3 月 14日经过第二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则直接规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进一步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简化。但是近年来,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冤假错案却不断被新闻媒体曝光,其中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与河南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便是

4、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中的典型。这两个案件中不难发现,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想当然认为被告人供述的最新就是实际所实施的罪行,就很容易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赵作海案件中被告赵作海基于严重的刑讯逼供而做出了 9 次认罪笔录,而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中时建锋为了掩盖其弟时军锋的罪行而认罪,法院在没有充分核实证据并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造成了的冤案错案的产生。二、理论争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中的效率与正义之争我国刑事诉讼法地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承认犯罪事实而不一定认可所控罪名,但是也存在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认罪,审判阶

5、段不认罪,但是法官依然以被告人的认罪陈述作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这种情况以赵作海案为典型,也应归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三、理论探索:测谎技术应用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可行性分析(一)测谎技术自身的证明效力问题测谎技术在 20 世纪初在生理测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最广为人知的测谎技术为多导仪测试,多导仪测试将审讯过程与使用多导仪进行生理测量相结合,获得一些审理现象的记录数据,如呼吸、心率、血压、皮肤电等1 。多导仪测试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等国家广泛应用人员录用筛查、侦查心事犯罪案件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测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了科学支持。现代测谎技术运用心理学、生理学、医学、语言学、逻辑学

6、等多学科的原理与技术,不但能发现、收集、记录到人的视觉器官不能发现、收集和记录的被测试人的微小的生理变化,而且还能准确地进行定量分析,加上科技工作者的研究开发和经验总结,使测谎的准确度大幅度提高。在美国,到上世纪 80 年代末,由最初进行实际测试的测试员做出的说真话的结论正确度为 91%-96%,做出的说假话的结论的正确度为 85%-95%。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可以达到小于 1%错误的水平2 。公安大学一位心理测试专家运用自己开发的心理测试系统,在实践测试的 400 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中,无论是排除无辜还是认定作案人,其准确率都大于 98%。 3 (二)测谎技术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积极作用被告人认

7、罪案件定案主要依靠被告人陈述、对抗性差、其他证据不足的特点使测谎技术在该类案件中的运用具有特殊的意义,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1)测谎结论可以验证被告人认罪陈述的真实性。虽然被告人的陈述能反映案件的原始情况,但是,被告人的陈述可以带有相当成分的主观意志,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原始情况,所以被告人的陈述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案件事实。运用测谎技术对被告人测谎,可以验证被告人的认罪陈述是否真实,以便更加客观地对其判处刑罚。 (2)测谎结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告人的虚假认罪陈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承认的罪行未必就是其实际所犯的罪行,如果犯刑事被告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8、,而仅仅承认了其中的一部分罪行,其所供认的罪行仅仅是为了包庇其他更严重的犯罪的行为,或者为了让其他共同犯罪人逃脱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发现其陈述无法与其他证据印证时,可以主动适用测谎技术,运用测谎结论验证被告人所承认的罪行是否真实,这样可以更好的还原犯罪事实,降低被告人虚假认罪的概率。 (3)测谎结论可以大大减低被告人因刑讯逼供而无辜遭受刑罚的概率。近年来网络媒体报道出的冤案中,很多为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所致。在现有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运用测谎技术来验证当事人认罪陈述,可以使许多在侦查阶段被迫认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无效,从而更加有利于发现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9、,而使该类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三)测谎技术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运用的范围与限度测谎技术作为一项现代科学技术特备是刑事司法技术,与指纹、dna 技术有类似之处,都可以通过专业的技术人员来进行验证与比对。测谎技术的准确率虽然比较高,但是其出现差错的概率却远远高于指纹与 dna 技术,有些国家则直接禁止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测谎技术。例如德国最高法院曾裁定禁止使用测谎技术,禁止的主要理由是:“测谎试验之所以应该受到禁止,是因为藉由生理反应对无意识状态下的精神活动之测谎,亦将侵害到不应被侵害的人格权核心” 。 4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188 条规定:不论利害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是否

10、同意,“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其自我决定自由或者影响记忆能力和评价能力的方法和手段收集证据。 ”即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的国家也会对测谎技术的应用范围与限度进行限制,例如日本判例就曾指出:“如果被测谎对象同意接受测谎结果,并且测谎时检测者的技术、经验以及检查器具的性能可靠,而且检查经过和结果有准确的记录,则可以肯定检查结果的证据能力” 。 5虽然测谎技术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其自身准确率不够高,可能侵犯被测当事人意志自由的缺点也必然会在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运用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原则主要有:(1)合法性原则,在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运用测谎技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测

11、谎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质,与刑事案件没有任何的厉害关系,测谎过程必须是一个中立的过程,测谎过程不应受到侦查、公诉机关的干扰。 (2)被测当事人同意原则。测谎技术在运用各种询问技术时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如果不经当事人同意就强制使用,必然会侵犯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权,事实上也是给被告、犯罪嫌疑人强加了自证其罪的义务。 (3)测谎人员出庭作证原则。由于测谎结论可能会因为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而出现偏差,测谎人员得出测谎结论的过程也必须接受刑事案件各方人员的核查。测谎人员是否具有丰富的测谎专业知识、测谎过程中被测者是否受到精神强制,测谎程序是否科学等,都应该得到控辩双方的认可。如果控辩双方对测谎过程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应该由法庭予以审查,对于违反科学或合法程序的测谎结论,法庭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参考文献:1美国国家科学院多导生理记录仪测试评估委员会著.测谎仪与测谎美国国家科学院多导生理记录仪测试评估报告m.刘歆超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5.2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26.3张泽民.科学神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52.4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0.5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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