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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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九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什么是公司? 公司已经无处不在。我们的财富来源、创业理想、衣食住行、情 感寄托、人际交往,都与公司这个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公司让人爱恨交织。公司一方面将一切明码标价,是千夫所指的 商业化祸首,另一方面又是大量新知识新技术的创造者,是科技创新 和文化再造的助推器。 当人们用贪婪

2、和欺诈来解释灾难的根源时,当人们呼 吁政府救市加强监管时,当人们担忧下一次危机是否还会 降临时,我们必须关注和思考的一个对象就是这个与我们 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组织,这个已经显示了足以撼动 世界的能量的组织:公司。 公司到底是什么? (二)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 立的企业法人。 (三)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必须具备 必要的财产;引申:法人财产权。(3)必 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4) 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

3、动并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引申:刺破公司面纱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有限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刺破公司面纱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

4、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 3、总公司和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一般有限公司+1人限公司+国有独 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 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 务等事

5、项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 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 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 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 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总公司: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 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 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6、与设立方式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成立 (一)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 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 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 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 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 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营场所可以有 多个,但登记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 内向分公

7、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3、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二、公司章程 (一)概念与特征 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 。 (二)章程的订立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 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三)章程的内容 绝对、相对、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25条、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了规定。 (五)效力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六)章程的变更 程序:董事会提议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会表决

8、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 (二)股东权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和股东权平等原则 (三)股东权的内容 二、公司股东的义务 (一)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 (二)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2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

9、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以称为子公司的情形有: 1、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权。此种子公司只能是 有限责任公司。2、绝对控股子公司:50%持有子公司股份100%3、相对控股子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 50%,但足以控制子公司如果仅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不足以控制该公司时,称此类公司为 参股公司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 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 名义起

10、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 制度。公司法相关规定。 特征:救济对象;诉因;诉讼当事人;诉 讼效果。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 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 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 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11、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 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公司的董、监、高 一、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之规定 二、公司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2、董事和高管的特别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

13、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14、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即同业竞止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一、概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1、内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 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2、提供: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 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

15、查阅;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1、收益分配顺序。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支付股利 2、股东利润的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 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 ,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 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第35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红利。 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 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由股东会自 行决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公积金。包括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 公积金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公司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当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无限制。第六节 公司债券一、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与公司股份有共性,均为能够证明投资者权利的证券,均具 有流通性,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1)购买公司股份是单纯的投资行为,以获取投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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