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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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基本结构框架基本结构框架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抗辩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 商业汇票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银行本票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 支票涉外票的法律适用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独立性一、独立性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 作用。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3.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 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

2、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 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二、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二、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 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解释 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解释 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 ,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

3、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 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 据权利。 【解释】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据、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 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 ,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如 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4.票据

4、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二、票据签章二、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的具体规定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

5、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签名或者盖章。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 签名加盖章) 。 2.公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 行的“公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

6、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 “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不符合规定时的效力界定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 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 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

7、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 续有效。 第三节第三节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 ,得不到 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

8、等方式获得票据。 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 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 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 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3(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9、三、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三、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远期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 1 个月出票日起 2 年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商 业 汇 票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 1 个月到期日起 10 日到

10、期日起 2 年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 过 2 个月出票日起 2 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 10 日出票日起 6 个月四、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四、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 (一)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 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 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未收到人民

11、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 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 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 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支票以“出票人开户

12、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 付地。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付款人拒不 止付,由此给失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4(4)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 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3、;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 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 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 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 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

14、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 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五、票据抗辩五、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 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

15、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 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 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 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

16、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 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 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第四节第四节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 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5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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