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附加无忧公共保额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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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 - 和谐健康2012医疗保险 03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和谐附加附加无忧无忧公共公共保额保额住院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申请权.3.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

2、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7 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对象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 责任开始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地域性差异

3、 4.3 有无社保的差异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被保险人变动 6.2 特别提示 6.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 释义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疗机构 7.3 住院 7.4 医疗费用 7.5 毒品 7.6 医疗事故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未满期净保费 7.11 有效身份证件 7.12 短期保费 7.13 离职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 -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

4、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和谐附加无忧公共保额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 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 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 面文件。 1.2 保险对象保险对象 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1.3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 生效生效和保险和保险 责任开始责任开始 您向我们提出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且主险合同成立的同时, 本附加险合同成 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交付保险费且主险合同生效的同时,

5、 本附加险合同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公共保险金额, 公共保 险金额及各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须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公共保险金额及公共保险金额及各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不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各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不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 1 年。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6、: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 公共住院医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7.1)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必要的情况下 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释义7.2)接受住院住院(见释义7.3)治疗,发生符合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由被保险人 自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见释义7.4),我们对超出该被保险人已投保本公司团险 产品中 “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额的部分,经您同意,按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 从公共保险金额中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 付金额以您为

7、该被保险人设定的使用限额为限; 若达到该使用限额, 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向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不得超过 您选择的公共保险金额; 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终止。 2.4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部分的医疗费用已经从政府, 或从任何 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附 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方法承担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

8、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7.5)、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 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 释义7.6)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9)的机动车; (6) 在非医疗机构就医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基本医疗保

9、险所在地、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地区的政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不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不予承担的疾病治疗费用、不予支付诊疗项目和 药品费用; (10) 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地区的政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1) 本附加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其它事项。 发生上述事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且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7.10)。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保险金受益受益 人人 本附加险合同“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的

10、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 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保险事故通 知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或受益人如果您或受益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

11、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公共住院医 疗保险金申 请 由该项保险金受益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有效的保险合同原件;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 - (2)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住院费用结算明 细表等原始报销凭证;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病历、医疗诊断书、处方等; (4) 受益人的有效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件(见释义7.11);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若办理人为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

12、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1)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2)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逾期支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该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算。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4)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 的差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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