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满50女满40不能转养老险个人账户余额亲属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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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满男满 50 女满女满 40 不能转养老险不能转养老险 个人账户余额亲属可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亲属可继承2010-1-12 来源: 深圳新闻网 近日,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成为关注热点。有读者昨天询问超龄人员可否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户口在湖北的周先生今年岁,在深圳工作并参保年。他反映,最近他终止了与深圳一家电子厂的劳动关系,准备去外地和朋友创业,但是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却被告知,由于超龄不能办理。对此,黄险峰解释说:“转移办法规定,凡是男满周岁,女满周岁的,他(她)到新的社保机构参保以后缴费年限达不到年,是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而是在原参

2、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重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建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重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建了这个账户参保人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该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了退休地以了这个账户参保人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该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了退休地以后,在各地的保险关系再转到退休所在地。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向各个地方社保机构发转移函就可以了,后,在各地的保险关系再转到退休所在地。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向各个地方社保机构发转移函就可以了,本人不

3、需要亲自办理。本人不需要亲自办理。”市民马先生非常关注参保人去世后的养老权益问题。他说:“比如有一名参保人岁退休,但岁就去世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很短,那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怎么办?”黄险峰表示,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他说:“按照我国的规定,个人账户的金额是可以作为本人的财产依法继承的。另另外,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外,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

4、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恤金的标准为: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倍;供养亲属为人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倍;供养亲属为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支付上述基数的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

5、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新闻链接退休人员将可在参保满退休人员将可在参保满 10 年地区领养老金年地区领养老金市社保局昨收到国务院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年月日起生效年月日起生效)后,立即发出致广大参保人的一封信。据了解,我市参保人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明年明年 1 月月 4 日起日起到深圳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我市按国家政策于1 月月 1 日起停办退保手续日起停办退保手续。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可双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可双转移昨天,市社保

6、局局长秦群力说,深圳早就想把参保人参保金转出去,但因全国政策不统一,有的地方不能接收,有的地方则没有建立社保制度,因此广大员工要离开深圳,只能选择退保。深圳的养老保险约 580 万参保人中,有 400 多万是非深户籍。不少外来工频繁参保退保,将来的退休权益肯定会受影响。据统计,近几年退保和转移的每年有 80 万左右,多的时候则接近 100 万人次。而一旦选择退保,意味着结束在深圳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而影响他们今后领取退休金。按照转移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采取个人账户(含本息,下同)和统筹基金双转移的模式。下月日后无法退保下月日后无法退保新政策的出台将使我市退保的情况有所改变

7、。转移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从从 2010 年年 1 月月 1 日起日起,要流动就业的员工将不能选择退保。”秦群力告诉记者,我市从 1998 年以来,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养老保险金,按照新办法转出去,我市的社保基金有可能会亏,“但即使是亏了,也是用于参保人身上,值得做。”该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主要

8、体现在,首先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走,在哪里参保都管用,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次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转移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第三,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工作,养老保险还可和新农保衔接。转移接续需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需领养老保险“存折存折”秦群力解释说,参保人流动就业,明年 1 月 1 日起需要到市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这张全国通用的社保“存折”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年 1 月 4 日起可办理。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社保“存折”,其他

9、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参保人无需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两地往返奔波。此外,若社保“存折”遗失了参保人也无需担心,市社保局将保留资料待参保人查询。解疑问: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走什么流程?答: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问: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如何双转移?答: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 年年 1 月月 1 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转移,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转移,1998 年年 1 月月 1 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

10、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 1998 年年 1 月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地方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地方“粮票粮票”正式变为全国正式变为全国“粮粮票票”。问:对于目前暂未建立新农保而又不想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将如何处理养老保险?答:这部分员工可将社保保留在深圳,转入地何时建立起新农保何时再转移。养老保险转接最慢 45 日内办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发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

1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变化养老保险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形成,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20%。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 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现有政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出台一些限制条件,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最新政策参保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内,统一转移办法,分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再次跨省转移被明确;添加农民工转移规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

12、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

13、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年月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年月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年月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4、(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周岁和女性年满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

15、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

16、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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