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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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规律探 讨n上节课讲了太多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似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一无是处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任何事物都有它自身发生发展的规律,我们在本节课来学习国家赔偿的发展历史,在对历史了解之后,大家就会看到我国国家赔偿法进步作用了;同时也会对国家赔偿的发生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有所认识。一、“古代是否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的讨论 n古代是否存在国家侵害?n古代存在国家赔偿吗? 二、近现代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所需 的历史条件n在人类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并不存在国家赔偿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人类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阶段后才能出现,其需要的条件是

2、:n第一,在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各市场主体比较成熟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客观上需要排除国家的损害,而且在能力上也能够使国家进行让步。说到底,是民间经济实力达到能够制约政府的时候,才可能出现国家赔偿制度,这是一种实力的对抗赛。n第二,在理论上,对原来的“主权豁免”理论的突破是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前提。该理论认为,“主权是最高的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主权者的意志是一切法律的渊源”,所以主权者不受法律的限制,脱离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这种思想后来又进一步扩大到主权者的雇用人公务员身上。成为国家赔偿制度产生的最大理论障碍。主要是人权理论的发展,最终挑战

3、了绝对主权观念,取得了逐步的胜利。n第三,制度上的条件:公民作为独立于国家分主体存在;对公民独立利益的保护制度;具体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才可能出现。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虽然具备了这样的制度条件,但由于上述两个条件的限制,直到二战前后,国家赔偿制度才在世界上得以确立。三、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和现 状法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n行政赔偿n一国家赔偿的开始n1873年布郎格案件。布的女儿被烟草公司的 反斗车撞伤,普通法院受理了,但纪龙德 省长提出异议,后权限争议法庭作出裁决 ,由行政法院受理,并借极确定了三个原 则,从此开始法国的国家赔偿制度。n二公务过错和个人过错问题的处理n1908年,一个精神病

4、人从一家由省政府支助的精神病院中逃出,放火烧了原告的干草堆,该省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该案把布郎格案的赔偿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权力机关。尽管在该案中没有任何一名特定的官员有过错,但还是确定了过错原则FEUTRY案n1911年月3日,一位邮局的参观人受到侵犯,他的腿被两名邮局工作人员打伤.原因是由于对公众开放的入口过早关闭,它只能从对职员开放的入口处去.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这里有两个不同的过错;过早关门是职务过错,职员暴力是个人过错.法院认识到引发原告伤害的两个过错合并了,不过,如果没有职务过错,伤害就不会发生,因此国家应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开创了个人过错和职务过错重合时的国家责任问题.n1

5、918年,一个市镇的乡村举行年底节日庆祝,其中一项活动是河上射击比赛。原告在河对岸散步,被子弹击中。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审理了了此案,最终于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该案。它认为,市长的疏忽同时存在个人过错和公务 过错.n1948年,一名士兵驾驶军车进行旅行,撞倒一位行人.行人要求赔偿.最高行政法院发现存在职务过错,原因是存放车辆的车库监督不足,因此行政机关有责任.行政机关赔偿后,要求士兵偿还全部数额.士兵起诉至最高行政法院,质问这一要求的正当性.最后最高行政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主张.原因是他用欺骗的方式获得了车辆的使用权.n1949年11月8日,一名士兵驾驶汽油坦克绕道自己家乡,撞坏了一所房屋的墙.当

6、坦克被委托给该驾驶员实施公共事务时,房屋的所有人才能获得赔偿.n1951年,政府的一辆卡车出了事故,部分原因来自司机喝醉了酒,部分原因来自刹车故障.受害人要求司机承担责任,而司机只愿意承担50%的责任.最高行政法院接受了他的观点.n1973年10月26日,一位房客因为下班的警察枪支意外走火而死亡,他的家人能够得到赔偿.既然警察有义务把枪放在家里,而对第三人造成了危险,所以不能将意外事件与警察服务割裂开来.n要注意,法国所说的职务过错和个人过错的合并,并不容许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但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他们之间承担连带责任.n这两个案子确定的一个规则;是否职务过错或者个人过错最终由法院决定

7、.n三公务理论的影响和无过错赔偿问题危险责任n1898年,一个国家兵工厂的工人,在工作中的一次意外事件中,手部遭到粉碎性骨折,而不能 归咎于任何人.最高行政法院容许这个工人向国家提起赔偿要求,并认为国家对公共服务 领域的危险负有赔偿义务.100年后的1990年,最高行政法院还容许受害人的家庭要求赔偿 ,并且把领域扩大到自愿服务领域,不仅仅限于公共服务领域.这是在1946年,受害者帮助 乡村人在狂欢节上放焰火,由于烟火的提前爆炸而受伤,行政法院容许其在没有证明当地 市镇一方没有过错时索赔.n1923年,凯特在突尼斯有一块广阔的土地,但被游牧民族占领了,他自己经过驱赶没有 成功。后来寻求警察的帮助

8、,但警察说是军队的事情;而军队害怕引起叛乱,把问题 提交总督府;总督又把问题交到巴黎。结果巴黎决定不提供帮助。后来最高行政法院 以凯特为公共利益承担了额外的负担,而判决了国家赔偿。n1968年,一个怀孕的教师在上课时,有其中一个学生感染了麻疹,她便冒了特殊的危险 。结果,她由于被传染了麻疹而使孩子早产。行政法院判决对其进行国家赔偿。n1970年9月10日,虽然一段海岸上没有救生员,但是,当地市镇确实负有防止意外事故发 生的公共义务。当时一个孩子在海中挣扎溺水而死,当地市镇对其母亲进行了赔偿。n1970年产能力0月9日,一个男子在路上走路时,听到有人在路边的沟里呼救,于是他跳 入河中救人,但他因

9、此而受伤,于是要求政府赔偿。后来行政法院判决政府对其进行 赔偿。原因是,他在救人时承担了“公共服务”的职能。n1997年,一外科医生在公立医院做手术时感染爱滋病病毒,行政法院判决了5500000法 郎的国家赔偿。n1987年,三个人抢劫银行,其中一人是被监狱允许休假回家后没有返回监狱;第二个人 则是被监狱要求白天在监狱外度过,晚上在监狱渡过半自由制;第三个人则是被 假释。该案中,银行最终从司法部长那里获得了国家赔偿。n四精神赔偿n1960年代初期,物质性精神损害赔偿;中期的“深沉伤害” 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n1989年,一位母亲因做流产手术不成功,导致婴儿缺陷。 该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对该妇女50

10、000法郎的精神损害赔偿 ;婴儿1000000法郎的赔偿,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n五教育权赔偿问题n教育权赔偿问题。巴黎第五大学根据期末考试成绩没有让 一个学生毕业。后来因为该决定没有考虑该学生的平时成 绩,被撤消了。该错误的后果是,该学生本来应该在1978 年拿到毕业证,但直到1982年才拿到。因为此,他失去了 因文凭而在公司管理中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利益。结果,他 得到了100000法郎的赔偿,尽管损失数额很难量化,国家 还是进行了赔偿。n1988年,一所高校因为不能提供国家规定的必修课而赔偿 1000法郎。司法赔偿历史 n原来司法是不赔偿的。n1895年的法律规定在再审中被告被宣告无罪时,

11、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但法国的再审是很例外的。n1956年,“吉里案”首次承认国家对司法警察活动负赔偿责任。吉里医生因警察局的征调而参与煤气中毒的检查,但因瓦斯爆炸的受伤,请求警察局赔偿 ,由普通法院审理。最高法院适用行政法院确定的原则判决给予国家赔偿。 该案在法律没有规定要进行国家赔偿的情况下,普通法院适用行政判决原则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在法国当时引起很大的反响。n1970年,从司法警察活动扩大到刑事侦察和追诉活动,适用无过错赔偿。n1972年的法律,正式确认司法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行政审判的赔偿责任问 题。直到1978年,最高行政法院在一个判决中认为,1972年的法律作为一般原则,适用于行政审

12、判。n立法赔偿n一法律本身的赔偿责任n1传统上的做法是法律有规定时才赔偿,如“国有化”方面的法律;无规定则不赔偿。n2当代的变更n1906年的行政合同案中,确认行政合同中因法律而受到的特别损害,只要该法律没有明确排除国家赔偿,则给予国家赔偿。n1938年,“小花牛奶公司案”该原则扩大到其它领域n3立法赔偿的条件限制n1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法性,而只能适用法律。n2不道德的利益由于制定法律而受到损害,不能得到赔偿。n3损害必须具有特定性依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n4在国家无过错时,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程度。n5国家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负赔偿责任。如保护公共卫生、限制物价上涨等n4立法

13、职能的赔偿适用于国际条约n存在的问题法官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法性,但法官在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时,对由于法律的制定而造成的特定损害采取宽容的态度。n二议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赔偿n1958年的一个法令规定,此项损害应该赔偿,适用行政赔偿原则,由行政法院管辖。法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1)法国国家赔偿的渊源以判例为主。而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在这方面则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n(2)法国国家赔偿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行政、司法部和部分立法行为主体。n(3)法国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较宽:不仅有物质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n(4)法国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辜臣责任原则同时适用。n(5)案件由行

14、政法院管辖,适用行政法原则。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情况 n1、发展标志:nA.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9条规定公共团体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该公共团体承担责任;nB.1910年,联邦责任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行使委托于他公权力时,故意或过失违背 其对第三人的职务上的义务,由德国代替该公务员承担责任”,正式承认了国家赔偿责任。nC.1919年,魏玛宪法第131条和1949年联邦基本法 第34条规定“任何人在执行职务时,如违反其对第三人所负的职务上的义务时,原则上由其所属的国家或团体负赔 偿责任,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或团体对其有求偿权”。nD.1981年,国家赔偿法,规

15、定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对立法、司法、行政领域里一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同时废除此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立法形式上统一了国 家赔偿责任。但该在第二年即被宪法法院以“越权规定了联邦的的赔偿义务”为由而撤销。但作为一部进步的国家赔偿法,其依然在发挥着重大的参考价值。n2、从德国的国家赔偿立法来看,其国家赔偿制度具有如下特征:n第一,立法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n第二,赔偿的主体较广泛:法律用语是“公权力机关”,它包括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技术设 施也是损害主体之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给以赔偿。n第三,赔偿范围较宽: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n第四,采用客观过错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即

16、但凡造成 损失,国家即需赔偿。n第五,赔偿由普通法院管辖 。美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情况 n总体上看,美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很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受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较深,以至于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对于政府和其公务员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只能对官员个人起诉或通过议会的私法案取得赔偿,因此,真正获得赔偿的人很少。n1、发展情况nA.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制定,于1948年并入联邦司法法,后经历多次修改,成为联邦国家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但该法不适用于各州。根据的规定,国家对联邦的政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致使人民财产上的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上的伤害或死亡,受害人可把美国政府作为被告,请求赔偿。nB.司法赔偿各州先于联邦制度赔偿制度 。n2、美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n一是以成文法为国家赔偿法的主要渊源;n二是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并由普通法院管辖,司法赔偿案件由索赔法院管辖。联邦侵权赔偿法明确规定“美国联邦政府,依据本法关于侵权行为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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