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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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2、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3、;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实践举例:监理必须核查特殊工种的上岗证,确保人证合一。 “ A5: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

5、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A5-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只要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本罪。 2、犯罪客体安全生产秩序和公共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共有或私有财产的安全。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结果,两者有因果关系。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明文规定和当事人依据自己的能力能够做出判断的因素(可以是没有明文的规定,如惯例、风险常识、常规的防范做法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在安全管理活动中应该如何做,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

6、果的心态。行为人对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既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 A5-2:对刑罚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中的生产、作业是指从事直接生产作业这种活动,其中“作业”的活动范畴是广义的,它也包括管理活动,监理的行为属于这个范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文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

7、理活动的作业内容。监理如按这些内容履行了职责并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之,则监理就不会获得刑罚。 A5-3:监理审批有关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对其中的安全措施内容必须有专门的审批意见,是监理的工作重点内容,也是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体现。 A5-4:监理的安全工作程序第 1 步:监理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先口头后书面要求. 第 2 步:施工单位按要求进入整改状态,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部位的安全措施并复查整改结果,原来有书面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进行书面回复。第 3 步:施工单位整改超过期限的,应针对原发的限期整改通知单,再发出一份书面整改

8、要求,将期限延长,并警告若不能限期完成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情况严重的,进入下一步程序。第 4 步:现场安全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和报告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停工的范围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第 5 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或仍然坚持施工的,监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当是书面形式。 A6 法律法规的监理实践思考 A6-1:应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识 1、对生产和作业的概念要从广义上认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都是管理活动形式,特别是作业的概念应包括三个方面的认识:一是普通工人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焊工焊接、电工检查线路等,二

9、是科技人员的实验、试验、化验、设计等行为,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等活动 2、2007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危害框扇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理解:【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罚第 134、135 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罚第 134、135 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其它特别恶劣

10、的情节。 3、2007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死伤规模和经济损失情况将事故划分了四个等级,其目的是规范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二不是认定犯罪程度的标准。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中,对“依法”的理解:是指依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文件,而不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更不是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 5、对于造成 3 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判刑为 3 到 7 年的有期徒刑。若罪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等,则有可能从轻量刑。【对监理人员的判刑一般适用缓刑尺度】 6、监理行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知与司法界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这需要整

11、个行业提高这方面的认识,特别是要提高对关系到是否有罪的犯罪主体和立案标准的认识。【监理人员无罪,取决于三点: 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事故与监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活动无直接因果关系;监理的管理活动记录能证明满足法律法规对监理行为的要求。】 ?A6-2:应完善安全监理立法目前,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具有安全监理职责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据此发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号文件。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对安全监理无相应的规定,而下位法先规定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他人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法律责任,但同时又没有赋予监理相应的监管局权利(如安全监理

12、专项报酬权)等,责权不偏差很大,影响了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积极性,甚至监理从业人员也减少。所以,如何通过立法科学合理地界定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方式和责任边界,还是可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没有出台新的法规之前,监理仍然要按现有法规的要求落实监理责任。所以,按前述安全监理程序落实相关行动是非常关键的监理免责条件。 ?A6-3:应强化责任意识因为安全事故经常发生,而且恶性事故越来越多,国家加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追究力度。在此之前,南京电视台烟波中心工程安全事故中,代理总监韩长福以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5 年,湖南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工程的现场监理人员余洋也被追究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湖南凤凰

13、堤溪沱江大桥工程的现场监理人员余洋也被追究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深圳凤凰花园的防护棚搭设过程中,发生了九死一伤的重大安全事故,总监和监理员都被判刑,并缓期执行。可见安全监理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在实施,所以,监理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只要施工单位有作业活动,监理就要有安全监理活动,并且要有记录和报告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包括周末周日、节假日期间都不能松懈。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 A: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住建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或与国务院有关或其授权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住建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以中华人

14、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建部)令的形式发布。属于多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则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联合签署后,以联合文件形式发布,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 年 7 月 5 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 12 号)。 A1:在必修课中已经学习了一些,这里主要学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24 号令】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 年 6月 29 日建设部第 3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 年 8 月 23 日建设部令第 134 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15、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A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24 号令】共 20 条,明确两个概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它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

16、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共有 27 条。【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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