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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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一、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归口管理后,其称谓和内部机构设置有何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法院内部将司法警察的组织系统、机构设置、人员装备等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以武装形式实施编队序列组成战斗集体,是新形势下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所决定的。司法警察部门的称谓与其他行政部门有所区别,借鉴其他警种的提法,即:高级人民法院称XXX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称:X*X市(地区、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称XXX县(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其待遇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应与

2、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专门人民;法院参照执行。司法警察部门的内设机构应合理、精干、高效,便于与其他警种开展警务联系和内部指挥。原则上司法警察总队应依据职责把警务、警训、警政等业务区分到处(室)归口负责。支队、大队参照其他警种和工作需要设置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事宜由各总队商有关部门确定。二、司法警室部门的领导职务称谓有什么规定?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职数虽与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配备一样,但是,在领导职务的称谓上应符合司法警察编队序列,与其他警种相一致,即: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行政领导称总队长,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行政领导称支队长,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行政领导称大队长;总队、支队、大

3、队的政治领导称政治委员(政委)。配备副职时,职务称谓前冠以“副”。如“副总队长、副政治委员(副政委)。三、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怎么掌握? 。司法警察部门应在党组的领导下,积级协助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司法警察的调配和任免工作,以保证这支队伍的稳定和整体战斗力。为此,初次调配具备人民警察法第26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任司法警察的,应征得本院司法警察部门同意,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任命上岗;对具备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8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3

4、条的规定,调任司法警察领导职务的按照警衔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任职前应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同意并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否则,不承认警籍,不予评授警衔。司法警察调离岗位前应征得本单位领导同意,担任司法警察领导职务的,调离前应征求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凡调离司法警察岗位其警籍、警衔不予保留。自调离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司法警察待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四、对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如何掌握?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根据 法官法 有关规定和法律专业证书、学历培训计划以及司法警察的长远发展,要认真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今后(一)录用新

5、司法警察文化程度一般应掌握大专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按有关规定掌握;(二)现任司祛警察(50 岁除上除外)凡是高中(含)以下文化程度的,应补习文化知识,2000年底达到大专以上;(三)不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领导职务。五、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引人竞争机制,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如何掌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武装形式服务于审判工作,其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年轻化,所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23 条规定了从其他部门(非授衔单位)调任不同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对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19 条和人民警察法第28

6、 条规定的人员(含军队转业干部),若调任大队、支队、总队领导正职的(含高配),在征得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同意后,最高年龄可放宽三周岁,有特殊贡献的英模可放宽五周岁。否则,不予评授警衔。六、“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具体怎么操作?根据 人民警察法 中“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规定,各级司法警察工作、训练、警服、装备等所需经费应具体参照公安等警种标准和司法警察的特殊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作为专项经费列入本院财务预算,经领导审批后,报当地财政划拨,使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七、管理司

7、法警察装备具体指哪些物品?警用装备是保障司法警察战斗力的物质基础, 也是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人民警察法 、 枪支管理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司法警察用于执勤和训练的枪支、弹药、车辆(含警车牌照)、通讯器材、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司法警察证件等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望不得持有和使用,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警用装备的职责,为使这些按标准和季节配发的装备合理使用和保持良好状态,做好保养、维修、控制以及报废等项工作,把使用、保管、责任一致起来;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八警衔管理包括哪些内容?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标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也是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因此,

8、批准授予警衔的权限高于任免人民警察职务的权限,报批程序不同于干部职务的任免程序,也区别于通常的人事管理。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中“司法警察总队管理警司以下人员警衔”的规定和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序列,司法警察部门应把警衔作为队伍日常管理制度纳入正规“建设轨道。警衔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警籍的登记;(二)承办警衔的授予和晋升及不予保留的有关手续;(三)警衔晋级的培训;(四)警衔实力的统计和上报;(五)警衔标志和证件的购置、发放和保存;(六)警衔档案以及有关事宜。但是,各总队在办理衔级授予和变动时,程序上应将上报材料送政工部门把关后,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行文。九、“对进人审判场所的非履行职

9、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具体指哪些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武装形式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实行安全检查时按照开庭公告,除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法官、检察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律师以及证人外,对进入审判场所的其他人员,在验证的同时,进行安全检查。十、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官和司法警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但是,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指挥司法警察部门派出的、为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去完成职责范围的任务,这是司法警察以武装形式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的具体实践,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警察执行职督的重要环节。所以,这种指令不同于行政命令其他事宜按照人民警察法 第32 、33 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治院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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