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资保障的宪政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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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工资保障的宪政性质从免于匮乏的宪政价值到具体规则的落实学生姓名:李晓丹 指导教师:完 珉内容提要: 在中国大陆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工资保障这一亘久不变的话题越来越体现着它自身的价值,更大来说反映了人权的自由与平等问题,其宪政价值是免于匮乏的,体现着宪法对于人权保障的高度赋予,从这免于匮乏的宪法赋予到具体规则的落实,仍需要更加完善更加具体的改进。只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权的最高价值得到实现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够最终实现。关键词: 人权 价值 工资保障 现状 完善一、工资保障的人权价值(一)生存权及首要人权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

2、人权均无从谈起。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1人的生存是以物质为基础的,而物质的取得则要通过财产权得以实现,而这也是首要人权。 “我们期待一个建立在四项人类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自由。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这种自由,就世界范围来讲,就是一种经济上的融洽关系,它将保证全世界每一个国家的居民都过健全的、和平时期的生活。第四是免除恐惧的自由,就世界范围来讲,就是世界性的裁减军备,要以一种彻底的方法把它裁减到这样的程度:务实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区的任何邻国进行武力

3、侵略。 ”2世界人权宣言中强调: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那么,人权的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匮乏性便是人权发展和实现最高价值的重要桥梁,人类享有一切自由的权利,人类享有的不虞匮乏的自由便是那一种经济上的融洽关系,它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保证公民能过健全和平的生活,那么它体现在宪法中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体现在人权中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32作为这首要人权的财产权对个人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在自由意志的内在逻辑发展中,原来内在和纯粹主观的个人意志第一次在财产中变成了“实在意志

4、”,因为它在外在世界中获得了第一次表现。 人是自在地具有理性的,但是他也必须用下列办法努力创造他本身,即不仅要超出自身,而且要在自身内部培养自身。通过将他的意志体现在物中,并且使之成为它的财产,人就超越自身,进入了自然的永恒世界。通过他的财产,个人就超越了自身,与他人联系在一起,并建立了社会制度;通过在自然和社会世界发展他的意志,同时也通过要求他自身、他的生命和自由成为他的财产,个人就在自身内部将自己培养成为一个独立和自由的人。在拥有财产的过程中,人得以在外在世界行为。财产权之所以就是自由,是因为它给予个人行动的范围,并且使他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他的人格成为可能。通过他们的财产,人类征服了自然,将

5、他们自身从自然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并且创建了社会制度。在按照他们的意图和目标,塑造自然和社会世界的过程中,人们发展并表现他们自己的能力。在反映他们行动成果的过程中,人们对自己进行关于实在世界和他们自身的教育这就为进一步的行动做好了准备。如果人类想要获得进一步的自由和个性,作为自由意志在世界中体现的财产,对他们就极为重要。人的生命和自由权来源于财产权。人在主张财产权时就在主张他自己通过他去拥有、占有并且修正和改变自己的意志。只有通过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发展,本质上说,通过他的自我意识对自己是自由的这一点的理解,他才能占有他自己并且成为他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其他人的财产。因此人将自身作为自身财产的占有他的

6、自我意识对自己是自由的这一点的理解既不是自动的,也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要经过长期的斗争才能主张他自身并且发展自己的个性.4所以,财产权对于个人的自由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并且是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的来源,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当财产权的保障和实现达到最高价值时,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便达到最高价值,那么人类才真正实现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二)人权发展的基础宪政就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政体,保障人权首先依靠的是宪法对人权保护基本原则的确立。“如果假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人权可以被视为在世界范围内适用的人类所具有的共同权利,那么,国内宪法中所确定的

7、宪法权利至少也应当具有普通人权的特性。也就是说,普遍人权应当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适用。”宪法中关于人权内容的规定具有系统性、普遍性和纲领性等特性,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和概括。由于宪法的特定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以确保人权,所以,宪法寄托着人民对自身人权的保护和保障的最高期待。宪法不仅是以权力来制约权力的法律,而且也是以权力来制约权力的法律。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要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出于某种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必定会产生一定的权利需求,这种权力需求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便首先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当中,也就是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被宪法所规定和确认,然后再经由部门法使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基本

8、人权具体化并赋予其以可操作性,最后在社会时间过程中,通过执法和宪法主体的行为而加以实现。由此,便完成了从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再到实有人权的转化实现过程。5(三)工资保障在上述文中之利用工资,作为劳动者通过劳动而应该合法取得的报酬,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是公民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宪法上,工资作为公民的一项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公民的这项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也就是说,财产权

9、保障是建立法3治、保障人权的基础。其二是经济方面的理由,人们通常把财产权保障视为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的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财产权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近现代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私人领域逐渐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获得独立,成为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并与公共领域形成二元对立。私域独立的首要条件是个人人格的独立和理性的充分运用,财产权正是个人人格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它不仅是市场自发秩序的前提,也构成社会自律的首要条件,因而是维护社会秩序,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从逻辑结构上看,现代法制以财产权为基石,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基本特征,正是为了回应公域与私域二元对立的紧张关系。因此,保障公民合法取得工资

10、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并且要受到宪法的规定和保护。因此,建立工资保障机制就势在必行。工资保障, 劳动法中是这样解释的:从广义上来说,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狭义的工资保障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权利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维护劳动者工资保障,人权保障是前提。例如宪法通过合理配置权利来保障人权。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权利之间相互制衡,从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而侵害人权,这已经

11、成为现代国家宪政建设的通例。因此宪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工资作为公民财产权,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所以我国劳动法第 48 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谓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制度。二、工资保障困窘的宪政解读工资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劳动立法领域普遍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自建国以来亦已有许 多有关工资保障的法律法规出台,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仍然主要是靠工资收 入,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工资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正常稳定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使 劳动者的有限收入有了保障,在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资保障

12、制度的建 立,对于提高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禁止任意扣罚职工工资现象发生,保障 了职工合法收入不受侵犯。但就总体而言,仍大大落后于国际劳动立法的步伐,其疏漏之处主要 表现在立法上尚未把工资保障作为一项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提升到“整体工程”的高度加以考虑, 人们所能看到的只是大量散布于各种法规之中的零乱、不系统甚至矛盾的法律条文。与此同时, 学术界未对此领域作深层次的研讨。而已经出版的论著对该项制度内涵所作的阐释又过于偏狭,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立法工作朝纵深发展;至于人们观念上对此问题的轻视和冷漠,则更为 司空见惯。工资保障的现状及其中出现的问题,本文着重从拖欠工资这一现象来分

13、析,大致有以下 几方面: (一)拖欠工资合理与否的判别歧议 近年工人的工资收入权受到拖欠工资的困扰,严重的漠视公民的生存权,使农民工的生活更加 窘迫。拖欠工资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资的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在当代社 会经济生活中才出现,而是与工资范畴伴生的现象。只是近两年我国出现了较多的拖欠工资问题,特 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十分突出。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议案就已指出,2002 年拖欠职工工资 额为 404.3 亿元,涉及职工 983.2 万人,拖欠工资超过 10 亿元的有十几个省。2003 年情况并没有好 转,相反还有加剧之势,直至此事引起了中央高度重视,清欠工作才得到加强

14、。目前情况有所好转,但 制度隐患仍然存在,事实上拖欠工资的问题还在不断发生。6 拖欠工资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恶性的、欺诈性的拖欠。主要是一些经营状况良好,有收益,有赢利的企业不按时计发工资,把资金挪作他用,特别是对远地来的民工,企业主往往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更有甚者则是卷款潜逃,工人最后连企业主都找不到。另一种是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引发,这种情况占了大多数。有的企业长期亏损,已很难通过外源融资支持工资发放。第三种情况是货款、工程款被拖欠,尽管债权不小,但就是无钱发工资。缺少市场机制的恶果:4第一,工资观念的错位。大量拖欠工资是沿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工资制度,上一天工,划一道杠,不问劳动成果,只按

15、固定级别计算工资,不能及时支付,就算拖欠。更有甚者,一些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工人没有进行生产活动,没有产品产出,也以“没活干是企业造成的,工资一分不能少”为由而照计工资,没有资金来源,就算拖欠。第二,企业产品的滞销。由于市场波动、产品质量、营销策略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企业产成品滞销,库存增加,再生产资金运动受阻,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而且影响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第三,无现金流入的销售。一是赊销产品。企业为了解决再生产所需的仓库场地,或从营销策略出发,向守信用的固定用户赊销产品,但数额过大,周期过长就会影响生产资金的合理运作,当然也占用了产品成本和费用中的应付工资。二是用产品以物换物或以物抵

16、债。企业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困扰,采取变通措施直接用产品换取在生产的油脂燃料、机械配件、其他辅助材料等。用产品偿还的债务多为赊欠他人的物资款项。第四,无经济效益的销售。由于市场竞争,企业往往把一部分产品让利甚至赔本售出。这样做,有些是营销策略所需,有些是风险机制惩罚所致。这样企业经营不好引起拖欠工资。7(二)工资支付困难、缺乏保障维权手段是主要问题 尽管亏损企业不一定就是难以支付工资的困难企业,但是难以支付工资的企业却都是亏损企业。现在,支付工资和生活费有困难的企业大致占国有企业总数的 1820。全国因企业停发和减发工资受影响的职工估计有 1000 万人。在我们开展调查的 28 户企业中,有 14 户企业不得不拖欠工资,有10 户企业降低标准支付工资,只有 3 户企业坚持足额支付工资。原因之一是我国经济发展至今,市场大局已经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90%以上的市场商品是供过于求和供求大致平衡,由此导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创造效益的难度增加了,企业经济效益经常处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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