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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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管道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油气管道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总则总则被保险人在投保油气管道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的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 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扩展油气盗抢保险条款一、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扩展油气盗抢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有明显外来痕迹的盗窃、抢劫导致 的油气损失。二、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扩展二、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扩展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 因过失造成油、气管道及其沿线的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发生油、气渗漏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该第三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 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盗窃、抢劫行为产生的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

3、用,保 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各款的赔偿金额之和,每次事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 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第二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第三条下

4、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 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 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 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

5、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 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第六条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

6、生的以下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3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

7、、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大气大气( (气候或气温气候或气温) )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 支付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 失。失。第八条第八

8、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五)除非另有

9、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 人的财产的损失;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 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 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

10、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 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 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

11、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 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第十条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赔偿处理4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 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

12、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 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 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 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 超过保险金额。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

13、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 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 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 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 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 适用的赔偿限额。在

14、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 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 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 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

15、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 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 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 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 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负责赔偿。5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

16、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 害和物质损失;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二)工程所有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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