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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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45 集)2011-07-13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浏览次数:2137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文,男,1962 年 11 月 6 日生,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南京中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本案于 1999 年 8 月 7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6 日被逮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

2、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秦文辩称,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 为,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虚报注册资本1997 年 11 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委托付款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文件,骗取了江苏兴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 告,进而骗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晟公司营业执照,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 万元。(二)合同诈骗被告人秦文虚假出

3、资成立艺术品拍卖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公司真实情况及虚假抵押等手段,于 1997 年 7 月至 11 月间,先后两次骗得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 470 万元;于1995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1 月间,多次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 1150 万元及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 7 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 3700 万元。后秦文采取以贷还借、以贷还贷、以借还贷的方式,先后归还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实际占有 650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 1995 万元,实际占有

4、1705 万元。综上,秦文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共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 2825 万元。分述如下:1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 470 万元1995 年 7 月至 11 月间,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采用虚假抵押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得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 470 万元。秦文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等。2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 650 万元1995 年 10 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大部分借款被秦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后被告人秦文用向 3 家银行贷款的部分资金归还该笔借款。1996 年 1 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

5、款人民币 100 万元,被其占有。1996 年 10 月,秦文向中国银行南京分行萨家湾支行贷款人民币 250 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提供担保。该款被秦文用于归还借、贷款及支付其兄秦勇个人购房等开支。到期后,秦无力偿还。1997 年 3 月,秦文以清雍正青花花卉撇口大碗一只作价人民币 280 万元作抵押,骗得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 250 万元用于归还该笔贷款。经鉴定,该碗系伪作,实际价格仅为 300 元。1997 年 4 月,秦文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鼓楼支行贷款人民币 300 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担保。贷款被用于归还借款、支付银行利息、提现等。贷款到期后,秦无力偿还,又骗得东航江苏公司 3

6、00 万元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1998 年 8 月,秦文与东航江苏公司就上述未还借款人民币 650 万元签订清款协议,并以刘海粟泼彩荷花图作价人民币 350 万元作抵押。经鉴定,该画系伪作。3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币 1705 万元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11 月,秦文先后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4 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 2540 万元。贷款到期后,秦文仅归还 835 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 1460 万元,尚有 245 万元未能归还。分述如下:1996 年 7 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南京市浦口城市信用社贷款人民币 400 万元,用于归

7、还欠款、支付利息等。后秦用借款归还人民币 205 万元,余款人民币 195 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1996 年 12 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 万元,贷款被用于归还其他借款、贷款及购房等。后秦用其他借贷款归还人民币630 万元,余款人民币 370 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1997 年 6 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雨花支行贷款人民币990 万元,贷款被用于归还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 600 万元及提现等。后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人民币 895 万元,尚欠人民币 95 万元。1998 年 11 月,秦文以中晟公司名义,由东航

8、江苏公司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贷款人民币 150 万元,被其占有。1998 年 11 月 25 日,秦文又与东航江苏公司就双方借、贷款人民币 2355 万元签订清款协议,并以虚假文物作抵押。经鉴定,文物实际价格仅为人民币 57300 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和扣押了人民币 30 余万元、轿车 2 辆等物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 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真实情 况、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东

9、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数额特 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秦文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 经查,与指控秦文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在性质上是一致的。被告人秦文以欺骗手段获得东航江苏公司的真实担保后取得贷款,放贷银行在东航江苏公司担保的前提下放贷,并无不 当,被告人秦文在上述贷款操作中的诈骗对象仍是东航江苏公司,故上述事实的性质仍为 合同诈骗。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犯贷款诈骗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起诉书指控的其 他犯罪事实及认定性质,予以支持。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 编造虚假理由,以借还贷、以贷还借、以借还借的事实清楚,秦文未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

10、 借、贷款,并最终不能归还借款,造成了被害单位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诈骗故意明确,故被告人秦文“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故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文以实际不可能到帐的款项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并骗得了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故其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 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

11、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文不服,提出上诉。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认定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公司不是事实;2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对扣押的涉案文物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真实价值;3对艺术品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秦文有无还款能力。综上,认定秦文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

12、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5 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 2825 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认定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公司不是事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艺术品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1 月,是以江苏省新闻美术家协会、南京依斯特广告实业公司、秦文等 5 个股东名义共同出资人民币 108 万元申请登记注册,1996 年以实物增资至人民币 15

13、50 万元,而该公司实际上只有秦文个人投资8 万元并实际操作,该事实有新闻美术家协会潘高鹏和薛亮、朱红的证言证实,上诉人秦文也有过供述;秦文称以香港万宝堂赠送的字画等物品进行增资,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该 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对扣押的涉案文物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真实价值”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委托江苏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该鉴定结论依 法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可能会影响鉴定 结论的真实性现无证据印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14、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对艺术品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秦文有无还款能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调取了艺术品公司全部财务报表、记帐凭证等,但因该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财务管 理混乱、银行对帐单不齐、营业收入记录不完整、财务结算收支白条抵库现象严重并通过 外单位套取现金等,致使审计缺乏依据,故公安机关对艺术品公司经营收支和资金借贷等 情况加以分析、分类、调帐、汇总,制作了该公司的资金流向表,该证据证实秦文将所骗 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借、贷款及私人购房、购车等,与秦文的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相互印 证,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

15、秦文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多次采用虚 假手段,用后款抵前款的方式,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000 余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充分。综上,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主要问题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三、裁判理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

16、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 者全部贷款的情况,对此究竟应当以何罪论处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 人秦文的行为性质,以下三点不存在异议:一是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二是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三是直接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 470 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 650 万元的行为性质属于合同诈骗罪。争议的焦点就是秦文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币 1705 万元,究竟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 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对象为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犯罪对象为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客体对认定 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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