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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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钓鱼执法”的反思摘要:自从 2009 年 9 月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尤其在网上引发了大量讨论。本文以此此事件为基本出发点和事例,从法律、政府、公众三个方面着手,全面剖析“钓鱼执法”这一概念以及其危害,进而提出应对这一问题法律、政府、公众三个层面应有的主要机制,希望可以给政府部门预防和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关键词:钓鱼执法 法律 公众 政府 机制2009 年 9 月 8 日,上海的张晖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到运管部门的“钓鱼执法”,上海市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为载客黑车;无独有偶,两个月后,孙中界遭遇了同样的“钓鱼式执法”,令人扼

2、腕的是年仅 18 岁的孙中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两次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最终上海市闵行区政府政府宣布撤销对张晖的处罚决定,同时为张中界事件向社会公众道歉。政府虽然道歉了,但我们不禁要问,“钓鱼执法”究竟是何含义?其背后又是怎样的利益驱使?其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究竟是有怎样的危害?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又该从中吸取怎样的教训?一“钓鱼执法”基本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顾名思义,就是执法者设下圈套引诱他人违法。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换句话说,在英美法系中,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正当理由。纵观国际

3、社会,世界很多国家执法机关都会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此类手法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其次,执法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我们根据此类概念对比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很明显,第一,张晖不是犯罪嫌疑人;第二,上海市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并未掌握张晖犯罪证据;第三,此次事件中张晖第一次被处罚的证据并不合法。了解了“钓鱼执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在此次张晖事件中的运用,我们进一步了解“钓鱼执法”的危害性。二“钓鱼执法”的重大危害1.法律层面“钓鱼执法”有损法律尊严和法律公正。众所周知,法

4、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古就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古训,可见法律的公平公正与严肃。而执法的定义为“对违法行为课之以法律”,也就是说执法是对一些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这个定义要求执法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第二,依法进行制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执法应该是一句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在事后进行的监督和制裁。而“钓鱼执法”本身却是引诱他人违法,是在“事前”进行诱导,不是以违法行为为对象的制裁和惩罚而是以制裁和惩罚为目的的引诱。且不说被引诱者张晖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黑车搭载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违法。执法行为本身就

5、是违法,以“违法”制裁“伪违法”,个中滋味,不言而喻。这让以严肃公正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尊严何在?又如何让公民遵守并信仰?2.政府层面“钓鱼执法”会使政府失去威信以及人民信任。在每个地方的人民政府办公场所,我们都会看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字样,人民政府也一直民间正义的维护者,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也是取得人民信任的必要条件。“钓鱼执法”却是政府执法人员受背后利益驱使设下圈套引诱无辜民众违法,甚至践踏民众关心他人的道德品质,这无疑是给民众的心口插刀子。这必然让民众对口口声声称代表自己的利益政府产生怀疑、不信任甚至是怨恨,也必然对政府的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产

6、生抵制和不配合的心理,进而影响政府正常的工作,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3.社会公众层面“钓鱼执法”会伤害民众感情,造成人际冷漠以及社会风气恶化。社会风气是指整体或局部社会在一个阶段内所呈现的习尚、风貌,为一定社会中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行为模式、道德观念以及时尚等要素的总和。比如中国人一直拥有互帮互助、关爱他人等良好品德,社会风气也一直为其他国家人民称道。然而,如果这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得不到传承甚至在其弘扬过程中被其他人或者事否定以及践踏,那么显然,这样的社会风气自然会收到破坏,甚至消失。“钓鱼执法”就是这样否定甚至践踏良好社会风气的行为,帮助他人却被惩罚,这违背常理的事件必然会引发社会公众不满

7、以及愤慨。长此以往,没有民众敢帮助他人,没有民众愿意帮助他人,社会风气将变得冷漠而可怕。从全国各地纷纷出现的车贴“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就可见民众的心理受伤。这说明此次“钓鱼执法”事件已经对民众感情造成伤害,如若处置不当,必然造成社会风气转变,人心不古。三“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话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那么危害如此之大的“钓鱼执法”到底源起何处,又为什么一次一次出现呢?正如国际社会中国与国之间没有永远的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而只有永远的利益一样,“钓鱼执法”也自然是利益驱使。我们先来了解一个名词:罚款经济。顾名思义,罚款经济

8、就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而取得收入的经济现象。根据网上公布数字,上海市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两年内查处非法营运车辆 5000 多辆,罚款达到 5000 多万元。这样的数字无疑让月收入几千块钱的普通民众瞠目结舌。我们且不问这些钱最终去向何方,光是这些钱是怎么来的就值得深究。我们不难看出,张晖事件的“钓鱼执法”也只是这样一个庞大的“执法经济”链条上微不足道的一环。虽然公安部早已下达坚决杜绝给交通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之类的命令,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依然阻挡不了基层“罚款经济”的大肆繁荣,“钓鱼执法”也自然有其生长的沃土。这也从侧面拷问了我国政府的财政体系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甚至是基层腐败等问题。四“

9、钓鱼执法”问题的解决机制“钓鱼执法”尤其巨大危害,在分析其产生原因后,我们也应该积极提出应对机制以防其再度造成不应有的社会危害。法律层面 “钓鱼执法”本身是一种错误的违法的执法行为,因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也应在法律层面。首先,立法部门应该与时俱进,针对“钓鱼执法”事件及时修补法律不足,从根源上遏制“钓鱼执法”,同时将“钓鱼执法”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约束。其次,执法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章程,同时加强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培养,坚决杜绝一切“钓鱼执法”行为。第三,司法部门也应积极发挥其法律监督功能,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政府层面政府应时刻保持警醒,明白自己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进而进一步加强对自己执法人员的

10、监督和管理。同时全面检查和提升政府执法人员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制定相关惩戒措施,确保政府人员形象。另外,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交流,实时了解人民群众思想动态并不断调整自身执法行为,一切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最高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罚款经济”这一直接原因,政府应在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制定更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也应该从基层抓起,遏制腐败,监察各类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各项罚款经费“来有影、去有踪”。社会监督层面在法律和政府都做出应有努力的同时,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也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作为社会喉舌各方媒体机构更应该积极努力地发挥自己的社会监督功能,依法监督立法、执法、

11、司法等过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人大代表也应积极为人民群众说话,向政府积极质询,切实让民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权。总而言之,“钓鱼执法”是政府执法畸形的产物,是违法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践踏法律尊严,损坏政府形象,同时破坏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和谐。其产生主要是利益驱动,变态的“罚款经济”导致。上至立法部门、政府机关,下之人民群众、媒体机关都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从法律、政府、社会公众等多个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钓鱼执法”行为不再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参考文献汪沛:执法行为的信息费用以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为例,甘肃政法学院报,2010 年第 5 期,第 22-24 页焦志勇:“钓鱼执法”事件留给我们的行政法思考,城市公用事业,2010 年第 4 期,第 11-14 页黎慈、孟卧杰:法制视域中的“钓鱼执法”及其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 3 期,第 14-16 页刘习飞:“钓鱼式执法”让我们反思什么,人民代表报2009 年 10 月 29 日期周刚志:“钓鱼”式错误的学理视角,人民法院报2009 年 12 月 8 日期吴丹红:“钓鱼式执法”暴露出的问题,人民法院报2009 年 12 月 8 日期巢江淮:“罚款经济”是个“坏经济”,广州日报2010 年 1 月 28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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