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土资2008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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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国土资2008400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省测绘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列规定,请遵照执行。一、一般规定(一)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

2、公正的原则。- -(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州(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三)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

3、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和邀请相关人员与特定的受让人协商,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的- -活动。(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交易活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方案由州(市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省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省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方案及批复意见,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公告、标的简介、标书、竞买(受让)须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等。(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

5、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的,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其他探矿权采矿权人可按协议方式,也可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中,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应当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政府出资部分的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结果得到备案并缴纳价款后方可转让。

6、(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公告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发布。(八)以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以询价、类比或者评估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底价应当经评估确定,转让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其他探矿权采矿权人转让底价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商探矿权采矿权人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且不得更改。(九)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 -转让的方案和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

7、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登记取得竞买资格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按出让、转让底价的适当比例确定。(十)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后,组织相关领导及行政管理处室的代表,与受让人协商并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按转让的相关规定,自行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签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的具体工作。(十一)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8、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 5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出让人、转让人(或招标、拍卖、挂牌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的名称、地址;- -2.成交时间、地点;3.中标、竞得、受让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出让金、价款)、转让成交价;5.成交价的缴纳时间、方式;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等要求;7.办理登记时间;8.

9、出让人、转让人(或招标、拍卖、挂牌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十二)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转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省级发证)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由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到省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成交价,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由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交付。(十三)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

10、定执行。(十四)出让、转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 -买保证金,可以抵作成交价。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十五)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活动结束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受让结果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公布。(十六)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采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十七)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办理

11、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十八)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受让人的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转让过程、中标、竞得、受让结果等。二、招标 (十九)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 3- -人。 投标人少于 3 人,属采矿权招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可以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二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

12、1.划定拟出让、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采矿权矿区范围;2.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让作业空白区块探矿权除外);3.评估备案或议定招标标的;4.制定招标方案。(二十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拟招标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勘查投资的强度及预期成果,开采规模、方式等;3.投标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4.申请投标和资质审查的时间、地点;5.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6.评标方法;7.开标地点和时间;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招标公告发布日至投标截止日的期限应当在 30 日以上。-

13、 -(二十二)投标人申请并提供的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与勘查投资、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3.公告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二十三)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二十四)投标人填写标书,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视为无效:1.投标超过截止时间的;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全,字迹、印鉴不清难以辨认或不符合规定的;3.委托他人代理投标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重复投标的;5.伪造或弄虚作假的;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二十五)应当在

14、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开标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相关人员检查并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二十六)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及行政管理处室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二十七)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15、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但该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矿业权交易机构确定中标人。矿业权交易机构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二十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其他有关情况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同时取消投标人的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评审结束的,中标无效;评审未结束的,终止评审,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二十九)

16、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三十)中标人确定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三、拍 卖(三十一)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转让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 人。少于 3 人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拍卖。(三十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日 20 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拟拍卖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2.勘查、开发的原则要求,包括勘查阶段、投资强度,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出让、转让年限等;3.竞买人资质条件及保证金数额;4.报名的时间、地点;5.拍卖的地点和时间;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三十三)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查竞买人的资质。竞买人- -提交申请并经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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