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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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空气污染管制空气污染管制( (露天焚烧露天焚烧) )规例规例(第311章第43条)1996年2月26日(本为1996年第15号法律公告)第311O 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已失时效而略去)第311O 章 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建造工地”(construction site) 指进行建造工程的地方,以及与任何该等地方紧接的任何地区而用作贮存供或拟供建造工程使用的物料或装置者;“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包括(a)改建、建造、拆卸、维修、重建、修葺或支任何机场、拱形结构、桥梁、建筑物、水道

2、或沟渠、烟、船坞、排水渠、堤、围板、照明设备、码头、公共设施、铁路、道路、供维修用通道、遮蔽处、斜坡、街、电车轨道或缆车轨道、隧道、墙壁、引水道、货运码头或其他构筑物的整体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b)浚挖工程;(c)从土地挖取任何物体的工程;(d)打椿工程;(e)采石工程;(f)任何前滨及海床的填海工程;(g)就(a)、(b)、(c)、(d)、(e)或(f)段提述的各种操作作准备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及(h)与(a)、(b)、(c)、(d)、(e)、(f)或(g)段提述的任何操作有关或为该等操作而使用机械、装置、工具、装备及物料;“建造废物”(construction waste) 指源于建造工地或

3、位于建造工地2的任何废物;“许可证”(permit) 指监督根据第6条发出的许可证;“露天焚烧”(open burning)(a)指任何种类的物料在无任何围蔽情况下于户外燃烧,而燃烧的产物并非经由烟疏导者;(b)并非指通常而一般地使用烙铁、喷灯或相似用具作其预定用途时所伴随的燃烧。第311O 章 第3条适用范围本规例适用于所有露天焚烧,但以下所列者除外(a)在习俗或宗教仪式、节日及节日场合上向死者或神灵焚烧香烛、钱纸锡箔、献祭物品及仪式祭品;(b)纯粹用作烹煮食物供人食用的火,或纯粹用作康乐用途的火而用木或炭或少量起火剂者;(c)任何政府灭火部队或机关为防火的测试、训练及教育而点燃的火;(d)

4、纯粹为除草、杀灭土地的细菌、防治害虫而将生长在有关地点的物料作农业焚烧,或为于郊区设置防火带而作焚烧;及(e)环境保护署署长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公众安全所需的露天焚烧。第311O 章 第4条受禁制的露天焚烧(1)为以下目的而作的露天焚烧现予禁止(a)建造废物的处置;(b)为建造工程作准备而清理工地;(c)轮胎的处置;及(d)金属的回收。(2)任何人进行凭借第(1)款而禁止的露天焚烧,即属犯罪(a)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另处每15分钟罚款$500;及(b)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另处每15分钟罚款$500。3第311O 章

5、第5条获许可的露天焚烧(1)凭借第3条而本规例适用的露天焚烧,除按照根据第6条发出的许可证进行外,不得进行。(2)监督不得就凭借第4条而禁止的露天焚烧发出许可证。第311O 章 第6条许可证的申领及发出(1)监督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缴付费用$3730后,向其发出许可证。 (1997年第578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5号法律公告)(2)许可证的申请须(a)以监督指明的表格提出;(b)于拟作露天焚烧进行前不少于28天提出;及(c)附上监督所规定的详情。(3)第(1)款指明的费用(a)须由申请人就每项申请于提出申请时缴付;及(b)不得退回。(4)许可证(a)须采用监督指明的表格;(b)有效期为1

6、年或监督所指明的较短期间;及(c)须受监督在顾及现有或即将出现的空气污染的消减、其他废物处置方法的切实可行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任何达致有关空气质素指标而施加的条件规限,包括与露天焚烧的日期、许可时间、地点及次数、以及拟焚烧物料的重量及性质有关的条件。(5)监督在接获就该方面提出的申请后,可发出新的许可证,以替代监督先前发出的许可证。(6)监督可拒绝发出许可证,或可撤销许可证,而在任何该等情况下,监督须将该项拒绝或该项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其理由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第311O 章 第7条无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条件而进行的露天焚烧(1)任何人(a)无许可证而进行根据第6条可获发给许可证的露天焚

7、烧;或4(b)属许可证持有人而违反规限许可证的任何条件,即属犯罪。(2)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的罪行(a)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另处每15分钟罚款$500;及(b)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另处每15分钟罚款$500。第311O 章 第8条关于第7条的过渡性条文(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第7条于本规例生效日期后28天届满时实施。(2)如于本规例生效日期后的28天届满之前,有人根据第6条向监督申请发出许可证,则就该申请人而言(a)如监督发出许可证,第7(1)(b)条即于发出许可证当日届满时实施;(b)如监督拒绝发出许可证,第7(1)(a)条即于拒绝发出许可证当日届满时实施。(1996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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