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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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 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 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 的特殊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五)选民资格案件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n三、特别程序的特点n(一)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

2、利 的实际状况n(二)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n(三)实行一审终审n(四)独任制n下列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无陪 审员)审理:n1、选民资格案件;n2、重大、疑难的案件n(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 审 ,不适用调解,不能上诉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 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 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 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 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 为宣告失踪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 2、有利害关系

3、人提出申请;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1、申请与受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的确定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 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 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管辖法院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一、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二、其他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 定在其他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人申请法院 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应当中止原诉讼;再按照特 别程序对申请作出处理n三、法院根据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 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n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n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n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 态已满法定期间n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n二、管辖n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n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5、n(一)申请和受理n(二)公告n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n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第六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 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 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 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 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程序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 资格问题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 限制1、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2、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五)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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