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sp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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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 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2008 版与前 SPS 规则(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国际航行篇第 4A 分册)的主要内容对比 章 节 主 要 变 化 1、第 7 章 标题“爆炸品的贮存”改为“危险品” 2、第 11 章 增加新的一章“保安” 3、前言 1、新增第 1 条的内容 2、删除原第 5 条有关对近岸航程的放宽要求 3、新增第 8 条的内容 4、第 1 章,第 1.2 条 适用 范围 1、增加“适用于所有在 2008 年 5 月 13 日或以后发证” 2、增加“不适用于符合 MODU 规则的船” 3、增加“不适用于用以运输和装载不在船上工作的工业人 员的船舶。” 5、

2、第 1 章,第 1.3 条定义 1、删除近岸航程的定义 2、1.3.12 款增加脚注,对“非机械推进”和“客船”进行 说明 6、第 1 章,第 1.7.4 条 删除原“提示”的内容 7、第 2 章 1、完整稳性标准改为“应满足2007 年完整稳性规则B 部分第 2.5 节的规定”; 2、原 2.2 至 2.8 的要求删除,由现在 2.2 至 2.5 条替代。 8、第 3 章 第 3.2 条中“200 名”改为“240 名” 9、第 4 章 第 4.2 和 4.3 条中的“50 名”改为“60 名” 10、第 5 章 第 5.2 条中“200 名”改为“240 名” 11、第 6 章 第 6.1

3、 至 6.3 条中的“200 名”改为“240 名”,“50 名” 改为“60 名” 12、第 7 章 整体修改,全面引进 IMDG 规则 13、第 8 章 1、第 8.2 至 8.4 条中的“50 名”改为“60 名” 2、第 8.3 条的要求有较大变化 14、第 9 章 删除原 9.2 条 15、第 11 章 新增内容 附件 2: 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2008) 目录目录 第1章 通则 第2章 稳性与分舱 第3章 机械装置 第4章 电气装置 第5章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 第6章 防火 第7章 危险品 第8章 救生设备 第9章 无线电通信 第10章 航行安全 第11

4、章 保安 附件 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格式 前言前言 1 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 84 届会议上修订了 A.534(13)决议通过的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 (SPS 规则)使其与 SOLAS 修正案同步更新并将经修订的规则的自愿实施范围扩展到训练 船,而不论其是否涉及 SOLAS 的实施要求。 2 本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新建造的特种用途船舶提供国际安全标准。 本规则的实施将有利于这 类船舶的作业,并将使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等级达到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 等效要求。 3 就本规则而言,特殊用途船系指不小于 500 总吨、载有 12 名以上特殊人员的船舶。特殊 人员系指船舶特殊作业所专门需要的人员,

5、 是为船舶正常航行、 操纵和维护保养或为船上人 员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外所乘载的附加人员。 4 由于特殊人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身体, 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受过安全程序及船上安 全设备操作训练的人员,因此,他们乘载的特种用途船舶不必视作客船或作为客船对待。 5 在制定本规则安全标准时,应考虑到: .1 所载特殊人员的数量;和 .2 有关船舶的设计和尺度。 6 尽管本规则的制定用于 5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但主管机关亦可考虑对较小吨位的船舶应 用本规则。术语“新船”尚未定义,以便主管机关能自行决定生效的有效日期。 7 为便利特种用途船舶作业,本规则制定了一份证书,称为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证书。应 对

6、每一艘特种用途船舶签发该证书。如一艘特种用途船舶通常从事 SOLAS 所定义的国际航 行,且主管机关认为适当时,该船还应持有 SOLAS 安全证书,不论其是: .1 持有 SOLAS 免除证书的客船;或 .2 持有 SOLAS 免除证书的货船,如必要。 8 注意到本规则可能迅速适用于某些不适用 SOLAS 公约的载运特殊人员的船舶,海上安全 委员会提请各主管机关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范围对此类船舶应用本规则的标准。 第第 1 章章 通则通则 1.1 本规则的目的是对特种用途船舶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和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 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2.1 除 8.3 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

7、 2008 年 5 月 13 日或以后发证的不小于 500 总吨 的特种用途船舶。 主管机关也可在尽可能合理及可行的情况下, 将这些规定应用于 500 总吨 以下的特种用途船舶和在 2008 年 5 月 13 日以前建造的特种用途船舶。 1.2.2 本规则不适用于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规则)要求的 船舶。 1.2.3 本规则不适用于用以运输和装载不在船上工作的工业人员的船舶。 1.3 定义定义 1.3.1 就本规则而言,下列定义适用。对在本规则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术语,则 SOLAS 中 的定义适用。 1.3.2 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部量

8、至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 船舶,在船中处量至船壳外表面。船宽(B)应以米计算。 1.3.3 船员系指船上所有为船舶航行及为保养船舶、机器、系统和推进与安全航行重要装置 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船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 1.3.4 “IMDG 规则”系指由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122(75)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 1.3.5 船长( L )系指量自龙骨上缘的最小型深的 85处的水线总长的 96, 或沿该水线从首 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若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时,测量此长度的水线应与 设计水线平行。船长( L )应以米计算。 1.3.6 “LSA 规则”系指由海上安全委员

9、会 MSC.48(66)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国际救生设备 规则。 1.3.7 “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1.3.8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每一个人: .1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其他人员;和 .2 一岁以下的儿童。 1.3.9 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内假定被水浸占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 1.3.10 “SOLAS”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3.11 特殊人员系指乘客或船员或一岁以下儿童以外, 与船舶的特殊用途有关的或在船上进 行特殊工作而乘载于船上的所有人员。 在本规则中特殊人员数量作为参数出现时, 包括船上 所载的乘客数量应不超过

10、 12 名。 特殊人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身体, 对船舶布置有相当的了解并在离港前受过安全程序及 船上安全设备操作训练,包括: .1 船上从事科研、非商业考察和调研的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考察人员; .2 为开发适合海上专门职业的航海技能而参加培训和实际航海经验的人员。 此类培训 应符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培训计划; .3 在不从事捕捞的加工船上从事捕鱼、鲸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人员; .4 在打捞船上的打捞人员, 在布缆船上的布缆人员, 在地震勘测船上的地震勘测人员, 在潜水支撑船上的潜水人员, 在铺管船上的铺管人员以及在起重船上的起重机操作 人员;和 .5 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归入此类的与.1 至.4 所述

11、相类似的其他人员。 1.3.12 特种用途船舶1系指因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载有 12 名以上特殊工作人员2的机械自航船 舶。 1.3.13 “培训计划”系指有关船舶操作所有方面的指导和实际经验所确定的课程,其与主管 机关国家海事机构提供的基本安全培训相类似。 1.4 免除免除 对于通常不作特殊用途用的船舶, 如被用来作为特种用途船舶进行一次例外航行时, 主管机 关可以免除本规则的规定,前提是主管机关认为该船舶满足进行此次航行的足够的安全要 求。 1.5 等效等效 1.5.1 凡本规则要求设备上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 式,或本规则要求作出的特殊规定,或符合程序或布置

12、,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设备上装设或配 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提出其他规定、程序或布置, 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认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任何特殊 的规定、程序或布置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的具有同等效能。 1.5.2 当主管机关准许取代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器具、设备项目或其型式,或规定、程 序、布置、新颖设计或应用时,应将其细节连同所提供证据的报告送交本组织,本组织将上 述细节转发给其他国家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1.6 检验检验 每一特种用途船舶应接受 SOLAS 对除油船以外的货船所规定的各种检验,并应满足本规则 的规定。 1.7 证书证书

13、1 某些航海训练船舶,如其安装用于辅助和应急机械推进装置,可能被主管机关归类为“非机械推进” 。 2 如一艘船舶按SOLAS定义载运 12 名以上乘客时,因其按SOLAS定义为客船,该船不应视为特殊用途船舶。 1.7.1 按照 1.6 规定进行检验后,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可颁发证书,在任 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1.7.2 证书应按本规则附录中所提供的格式,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如所用文字既非英 文也非法文,则应在证书中包括这两种文字中的任何一种译文。 1.7.3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应符合 SOLAS 有关货船的规定。 1.7.4 如对 500 总吨以下的特种用

14、途船舶签发了证书,则应在该证书上注明准许按 1.2 规定 放宽的范围。 第第 2 章章 稳性与分舱稳性与分舱 2.1 特种用途船舶的完整稳性应符合2007 年完整稳性规则B 部分第 2.5 节的规定。 2.2 特殊用途船的分舱和破损稳性通常应符合 SOLAS 第 II-1 章的规定,如果该船舶视为客 船且特殊人员视为乘客,则 R 值按 SOLAS 第 II-1/6.2.3 条计算如下: .1 核准载运 240 人或以上,R 值定为 R; .2 核准载运不超过 60 人,R 值定为 0.8R;和 .3 对于超过 60(但不超过 240)人,R 值应在上述.1 和.2 给出的 R 值间用线形内插法

15、 确定。 2.3 对适用 2.2.1 的特种用途船舶,应将其视为客船且特殊人员视为乘客而适用 SOLAS 第 II-1/8 条和第 II-1/8-1 条以及 SOLAS 第 II-1 章、B-2、B-3 和 B-4 部分的要求。但是不适用 SOLAS 第 II-1/14 条和第 II-1/18 条。 2.4 对适用 2.2.2 或 2.2.3 的特种用途船舶,除 2.5 规定外,应将其视为货船且特殊人员视为 船员而适用 SOLAS 第 II-1 章、 B-2、 B-3 和 B-4 部分的规定。 但是, 不必适用 SOLAS 第 II-1/8 条和第 II-1/8-1 条且不适用 SOLAS 第

16、 II-1/14 条和第 II-1/18 条。 2.5 所有特种用途船舶应视为客船并符合 SOLAS 第 II-1/9 条、第 II-1/13 条、第 II-1/19 条、 第 II-1/20 条、第 II-1/21 条和第 II-1/35-1 条。 第第 3 章章 机械装置机械装置 3.1 按照 3.2,应满足 SOLAS 第 II-1 章 C 部分的要求。 3.2 操舵装置操舵装置 所有装置均应符合 SOLAS 第 II-1 章 C 部分第 29 条的规定,但对船上载运 240 人以下的特 种用途船舶,适用时,其装置应符合第 29.6.1.2 条的规定,对船上载运 240 人以上的特种用 途船舶,适用时,其装置应符合第 29.6.1.1 条的规定。 第第 4 章章 电气装置电气装置 4.1 按照 4.2 和 4.3 的规定,应满足 SOLAS 第 II-1 章 D 部分的要求。 4.2 应急电源应急电源 4.2.1 对船上载运不超过 60 人的特种用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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