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应届毕业生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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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應屆畢業生聯合會章程 102.03.04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畢聯會第 4 次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應屆畢業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處理畢業生共同的事務,擔任畢業生與學校溝通及爭取權力之橋樑,並得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其他相關活動,以期服務同學為宗旨。 第三條 會員: 一、研究所、大學部各系應屆畢業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二、凡北藝大之學生,並對服務畢業班事務有熱忱者,得加入為會員,但不具代表身分。 第四條 會員義務: 一、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應屆畢業生會員代表會決議案。 二、應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第

2、五條 會員權利: 一、 會員得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二、 各應屆畢業班得產生會員代表一名,參加應屆畢業生會員代表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機關為應屆畢業生會員代表會。(以下簡稱畢代會) 第七條 本會行政部門由畢業生代表會會員選出,辦理本會各項活動事宜。 第三章 會員代表會 第八條 研究所、大學部各系應屆畢業班,每班至少產生會員代表一人,組織畢代會,辦理本 會事務。 第九條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如因故中途辭職,或擔任行政部門幹部,該班得補一人繼任。 第十條 除寒暑假期間外,畢代會每月至少召開常會一次,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若會長不克 出席,由其他代表代理之。 第十一

3、條 第一次工作會議於十二月舉行 , 由現任會長 、 行政部門幹部代表出席報告該屆會務。 第十二條 臨時會的召開:會長或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由會員代表互選一人擔任,負責組織行政部門;對內領導各部部長,對外 2 代表本會;並可提名副會長一名,經畢代會通過後任命之。副會長協助推動會務,必 要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美術設計組、影像剪輯組、文書組、畢典節目組、畢典配樂組、場地佈置組、攝影組、總務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會長就代表中提名,經畢代會通過任命之。 各組職掌如下: 一、美術設計組辦理紀念冊平面設計編輯、邀請卡、觀禮證、海報及布條相

4、關主視覺事宜。 二、影像剪輯組負責畢業生生活影像剪輯成畢業紀念冊光碟。 三、文書組負責彙集、催收畢業生畢業紀念冊所有資料及畢聯會會議記錄。 四、畢典節目組發想及統籌畢業典禮節目相關事宜。 五、畢典配樂組協助配合授證撥穗及節目配樂事宜。 六、場地設計組辦理畢典場地內外主視覺佈置事宜。 七、攝影組招募並規劃畢業典禮的攝影記錄事宜。 八、總務組負責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事宜,需對畢代會定期提出財務報告。 第五章 經費相關規範 第十五條 各組需提經費預算,以為總務組控制會費使用之依據。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繳納金額應依據當屆公告為主,繳納經費如下: 一、 學位服押金、租用及清洗費用。 二、 購買畢業紀念冊費用

5、。 三、 團體畢業照拍攝、沖洗費用。 四、 其他。 第十七條 本會相關第十六條繳納經費,由總務組協助處理已畢業同學餘留相關事宜: 一、 上述款項畢業一年後未完成退款領取者 , 將其費用流回本會帳戶(屬其他費用),以利下屆運用。 二、 相關物品提供畢業後保管一年為期限 , 未能於期限內領取者 , 物品由校方處理。 第六章 會長、幹部出缺及罷免 第十八條 會長出缺,則由會員代表重新改選,並由新任會長重新任命各幹部。 第十九條 幹部出缺,則由會長提任新幹部,經畢代會同意後認命。 第二十條 會長罷免:由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提議,過半數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 上決議,得罷免之。 第二十一條幹部罷免

6、:會員代表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提不信任案。 3 第七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畢代會之舉行需有當屆二分之一以上名額畢代出席,方得開會決議。 第二十三條 畢代會的議事規則除此章程外,以民權初步、會議規範為標準,二者規定衝突時, 依民權初步之規定。 第八章 章程之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修訂,需經由會員代表出席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連書提案,並經由會員代 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訂。修訂方式由該屆 畢代會決議。該屆畢代會人數由該屆畢代會認定之。 第二十五條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本會並執行相關章程事宜。 第二十六條 修訂後之章程,經畢代會通過後,呈請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公佈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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