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科技大学学生修习教育学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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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台科技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南台科技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90 年 11 月 22 日 教務會議通過91 年 07 月 18 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1 年 8 月 16 日教育部台(91)師(二)字第 91114145 號函同意備查 92 年 10 月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3 月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第 一一 章章 總則總則第 一 條 本校為培養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健全師資,特依師資培育法、大學 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分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以下分別簡稱中學教育學程、國小教育學程) 。 教育學程學生其取得合

2、格教師之修習歷程,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第第 二二 章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教育學程修習資格第 三 條 本校研究所碩、博士班、日間部及進修部(包括專班)各系之四年制 二年級以上與二年制學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時仍具有本校學生身分, 且成績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者,得申請參加甄試,修習教育學程。第 四 條 申請學生於申請時之前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操 行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符合申請資格;日間部二年制和進修部 的二年制新生(含保甄、推荐甄試、申請入學等新生)與碩、博士班 新生,於原學校畢業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者,始

3、可參加甄試。第 五 條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教育學程甄試資格學生,不得以 等待參加甄試原因申請延緩畢業。第 六 條 中學教育學程每一學年招收學生 50 名,招生名額得分類錄取,各類 錄取名額於招生簡章中訂定。國小教育學程每一學年招收學生 45 名。 以上各組分配之名額得相互流用,每年並得檢討修正之。第 七 條 每學年之招生期程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配合學校整體行事訂定後公 布之。第 八 條 報名時應攜帶前學期之在校成績單和學生證;新生則攜帶原學校畢 業成績與本校臨時學生證。 欲報考中學教育學程之在職教師組者,需攜帶公私立職業學校之在2職證明,證明在最近十年內曾獲該校以代理或代課教師資格連

4、續聘 任滿一年以上。第 九 條 甄試內容包括筆試與面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之 70%,面試成績占 總成績 30%。先筆試後面試。中學教育學程及國小教育學程各組面 試名額為錄取人數之兩倍。參加筆試人數未達預定招收人數之二倍 時,則至多擇取該組前 50%的學生參加面試。各組錄取不足額者, 剩餘名額得流用於他組。第 十 條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 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第第 三三 章章 課程課程第 十一 條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包括教育基礎課 程、教育方法學課

5、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 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科目學分數至少應修十四學分,如下: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四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六學分;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二學分;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二學分;每一領域的課程之選修科目至少需修習一科。第 十二 條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 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必修科目學分數至少應修 三十學分,如下:教學基本學科課程:至少五科,十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四學分; 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

6、,六學分; 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至少四科,八學 分教學實習課程:二學分每一領域的課程之選修科目至少需修習一科。第 十三 條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其教育基礎課程 及教育方法學課程是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之先修課程;國民小 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其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是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之先修3課程。第 十四 條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學基本學科課程必修課程之修 習科目已達規定學分數者,該領域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第 十五 條 學生應於修習中學教育學程學分期間,同時依照本校培育中等學校

7、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修習專門科目。第第 四四 章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修業年限、成績、學分第 十六 條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以二至三年為原則。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 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 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第 十七 條 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至少應修讀二學分以上(碩、博士班研究生不 在此限) ,且中學教育學程以不超過八學分,國小教育學程以不超 過十學分為原則,但延修生可多修二學分至六學分。 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學分與主(輔)修系所,所修學分合併計算後 之總學分數,仍受本校學則所定學分上、下限規範。第 十

8、八 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修 系 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 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第 十九 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各科目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 均 成績,教育學程各科目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第 二十 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 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 應予退學。第二十一條 學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如當學期學業成績在七十分以下或操行 成 績低於八十分,得停止其次

9、一學期教育學程之修習,至其成績回復 規定標準,方准繼續修習。 停修期間不列入教育學程規定修業期程內計算。若連續兩學期成績 未達標準而無法修課,則取消修習教育學程資格。4第二十二條 教育學程學生,在修習教育學程期間,得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安排, 至相關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國民小學參觀見習,每學期以實施一次 為原則。 教育學程學生在修習期間,至少需參與二場以上由本校所舉辦或推 薦之教師進修活動或教育學術演講活動,每次並依本校師資培育中 心所提供的格式,撰寫心得報告,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 方予承認。第第 五五 章章 學分費學分費第二十三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均應繳納學分費。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教育

10、實習另繳納四學分教育實習輔導費。第第 六六 章章 學分抵免學分抵免第二十五條 教育學程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之抵免,應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 學與課程委員會審議,依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第二十六條 學生進入教育學程後,所修非教育學程開設科目,不得申請抵免。 主修系所必(選)修科目與教育學程科目相同者,不得辦理抵免, 應另修習教育學程所開設同一領域其他科目,以修足教育學程應修 學分。第二十七條 曾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於取得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 理抵免,但最多不超過教育學程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四分之 一。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學程科目學分,不 得辦理抵免。第第 七七

11、 章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第二十八條 教育學程甄試錄取之正取生,應於開課第一學期辦理教育學程選課, 否則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凡正取生未選課者,由備取生遞補。經通知遞補之備取生,應於加 退選期間併同主修系所加退選課程,辦理教育學程選課,否則以放 棄論,依序再遞補備取生。 爾後除因成績未達標準而被勒令暫停修習教育學程學分者外,每一 學期必須至少修一門課(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在此限) ,否則視同放 棄修習教育學程資格。5第二十九條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名冊,應由學校妥善保存。第 三十 條 教育學程學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修畢教育學程學 分者,應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延長

12、修業年限或放棄教育學程修 習資格,俾接受畢業資格審查。第三十一條 已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於本校繼續升學者,得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第三十二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學生,其教育學程科目學分得依主修系所之採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第第 八八 章章 實習與檢定實習與檢定第三十三條 修畢國小教育學程四十學分或中學教育學程二十六學分,並完成本 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之學生,成績考核及格,得向本校師資培育中 心申請參加當年度教育實習。第三十四條 學生於修畢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 點所規定之學分時,得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申請認定任教專門科目; 本校師資培育

13、中心依據上述對照表暨施行要點審核通過後,發給專 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 合乎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1、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2、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 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3、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 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第三十六條 欲參加教育實習者至遲應於每年十二月底或六月底前提出申請參加 教育實習。 具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得依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第三十七條 參加教育實習學生應配合其檢定考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由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安排或自覓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由本校 師資培育中心負責教育實習輔導。第三十八條 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及格者,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發給修畢師資職6前教育證明書。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 培育中心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本 校學則、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十 條 本辦法適用自九十二學年度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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