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4969764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九十五学年度全国学生舞蹈比赛实施要点(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九九十十五五學學年年度度全全國國學學生生舞舞蹈蹈比比賽賽實實施施要要點點奉 教 育 部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台社(四)字第九五一二七八八七號書函核准備查一、目的:為加強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 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二、組織: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由下 列各單位組成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三)承辦單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 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舞蹈學會 三、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分為下列各

2、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1.國小 A、B 團體組: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 2.國中 A、B 團體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 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校。 3.高中 (職)團體 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完全中學高中部。(高中職團體組不 另行設置 A、B 組) 4.大 專 團 體 組: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 校、五專院校日夜間部等學校。(大專 團體組不另行設置 A、B 組) (二)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設置 A、B 組。 1.國 小 個 人組:包括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國 中 個 人組:包括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 國中部、

3、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高中(職)個人組: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學生、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及五專前三年 學生。 4.大專個人組: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 生、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二年學生。 (三)分組注意事項: 1.A 組為舞蹈班組,B 組為非舞蹈班組。 2.各團體 A 組及 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2 -3.報名團體組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本國籍學 生,以及就讀外僑學校但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團體,皆可 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 代表權者

4、,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四、舞蹈類型(補充說明,請參閱初賽評分標準及附件一): (一)古典舞 (二)民俗舞 (三)現代舞 (四)兒童舞蹈(限國民小學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一、二年級 學生) 五、參賽人數: (一)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25 人至 75 人為限(得增報 3 人以下候補人員)。 2.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得增報 2 人以下候補人員)。 3.丙組:2 人至 11 人為限(得增報 1 人候補人員)。 (二)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人數超過或不足各組別最低與最高人數者,每 1 人扣總平均分 數 1 分(不含工作或指導人員)。 (四)各參賽

5、團隊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 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台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 六、演出場所: (一)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台舉行。 (二)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七、演出時間: (一)個人組以 5 分鐘為限。 (二)團體組以 8 分鐘為限。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 20 秒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滿 20 秒鐘者,以 20 秒鐘計算。 (四)計時標準: 以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舞蹈動作等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 之開始,以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舞蹈動作較後結束為基準), 為計時之結束。(明顯之退場動作不列入計時) 八、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初賽:-

6、 3 -1.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 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2.初賽組別: 除大專院校、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學校之團 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小、國中團體 A 組(舞蹈 班)是否辦理初賽,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其他各組依本 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團體組: 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 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 各分組(甲、乙、丙組)比賽,但同類型舞蹈之各分組, 僅可選擇其中一組參加。 (2)個人組: A.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 紙本報名

7、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 主辦單位自由報名參加。 B.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C.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及東 莞台商子弟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台設籍達半年 以上(即 95 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籍者)之縣市報名參加 初賽。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址: 華東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台北市10696 忠孝東路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台北辦事處聯絡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台北市 114 內湖區瑞光街 669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8797-85

8、50 (3)報名表: A.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 /dance.chcsec.gov.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 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 4 -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 位報名。 B.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後,於 95 年 12 月 15 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登錄獲得決 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4.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行。 5.初賽日期:限 95 年 12 月 10 日以前辦理完畢,並由初賽各 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定辦理日期。 6.評審委員:由初賽各

9、主辦單位遴聘五名以上(含五名)專家學 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 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7.評分標準: (1)評分要點: A.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 評分範圍。 B.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 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C.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 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 分範圍。 (2)評分內容: A.主題表現佔 30,音樂佔 10,服飾(以配合舞型、 適當為宜)佔 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 50。 B.評審委員以百分

10、法計分後,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 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 算。(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 件二,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七人以上時, 始可適用)。 8.錄取名額: (1)台灣省各縣市,除台北縣分為四區,桃園縣及台中縣各 分為二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一區為單位;台北市以四 區為單位,高雄市以二區為單位。 (2)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 5 -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第一名(評分須達 80 分以 上)代表各縣市、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一名不得有 同名次。 9.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位分別頒給獎 狀,以資鼓勵。

11、獲得優勝之學校及個人,得依據教育專 業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相關行 政人員及助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一次,惟總人數以六人 為限。 (2)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一次。10.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團體及個人是否確實符 合 報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於 95 年 12 月 15 日 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台,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 及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表 1) 及個人組(表 2)紙本報名表各一式二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 表(表 3)、個人組報名總表(表 4)、初賽

12、隊數、人數統計表 (表 5)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表 6)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一 份,彙整後備函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 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 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寄發秩序冊通知各參賽團隊,並公佈 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11.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各縣市學生 舞蹈比賽初賽實施要點。 (二)決賽: 1.主辦單位:本會。 2.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辦理。 3.參加人員: (1)大專院校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得直接於全國 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

13、tp:/dance.chcsec.gov .tw)線上報名;完成報名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一式三- 6 -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 95 年 12 月 15 日以前, 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 為憑)不予受理。惟每校參加比賽,每一舞蹈類型概以 一隊為限,且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國小、國中團體 A 組(舞蹈班): 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舞蹈班之國小、國中等學 校,均得依縣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決賽,並由初賽 承辦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惟每校參加 A 組比賽,每一 舞蹈類型概以一隊為限,且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 學籍之舞蹈班學生。 (3)大陸地區

14、所設立之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得比照大專 院校報名程序,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http:/dance.chcsec.gov.tw)報名參賽。各校報名參 加比賽,每一類型舞蹈概以一隊為限,參賽人員需為該 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之單位依初賽辦法 8.項之規定報名參加。 (5)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 個人組部份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團體組部份則 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並應於報名決賽之分區 (如:全區、北區、南區)開賽一週前,檢具修正後名單, 備函申請更正資料。 4.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彰化社會教

15、育館(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 3 號,電話: 04-7222729 轉 303 推廣組)。 5.決賽報名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號郵寄;報名期限以 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6.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全區決賽: A.比賽組別: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組。 B.參賽縣市: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 及大陸地區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校等。- 7 -C.比賽地點:集中於苗栗縣立文化局中正堂舉行。 (地址: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 50 號,電話: 037-3529614) (2)北區決賽: A.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包括台北市(四區)及基隆市

16、、宜蘭縣、台 北縣(四區)、桃園縣(二區)、新竹市、新 竹縣、花蓮縣、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 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及東莞台商子弟學 校等。 C.比賽地點:集中在宜蘭縣立運動公園體育館舉行。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段 775 號, 電話:03-9253454) (3)南區決賽: A.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B.參賽縣市:包括高雄市(二區)及嘉義縣、嘉義市、台 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 縣等。 C.比賽地點:集中在屏東縣立明正國中體育館舉行。 (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大連路 70 號,電話: 08-7363078) 7.綵排時段與登記方法: (1)團體組: 各參賽團隊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 下方所註記之綵排時段日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項,逕 洽各分區決賽受理綵排登記單位(原則上為各分區決賽 承辦學校),以電話連繫綵排時段登記事宜(每一團體限 登記一次綵排時段)。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 議。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綵排團體不得逾時, 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