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专业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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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劳动法的法的专业专业知知识识三、名词解释题目录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

2、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咸立,19I9牟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曾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社会事务的机构。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国际劳动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形式主要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

3、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原则以费城宣言而制定的。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只供各国在制定本国有关劳动法律时参考。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劳动车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所谓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

4、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

5、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住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劳动争议是劳动者

6、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定的劳动保护制度。、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

7、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所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所谓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

8、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7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行为是指以行

9、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吏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客。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

10、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行使择业自主权,最终实现劳动者的就业。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下岗职工是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产物。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统一规定,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

11、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遵循的步骤或环节。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

12、赞同,而不是小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当然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也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c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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