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宁工发〔2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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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宁 波 工 程 学 院 文 件 宁工发201473 号 关于印发宁波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使用, 提升我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宁波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工程学院 2014 年 9 月 30 日 -2- 宁波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提升我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根据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2、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职教师、 科技人员, 以学校的名义使用学校的人力资源、技术、设备等条件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获得的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属于本办法的管

3、理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 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4、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第

5、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经费管理经费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统一帐户,由计划-4- 财务处统一管理,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私分、 转移经费。科研经费到位后,一个新项目原则上开列一个内部经费帐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经费到位后,按以下比例分配: 管

6、理费 /% 学校 学院 项目组人员劳务费/% 其他研 究开支/% 纵向项目 3 2 15 80 横向项目 3 3 注: (1)对于纵向项目,以上分配原则如与经费划拨单位财务管理有矛盾时,以划拨单位经费合同规定执行;对于横向项目,项目组人员劳务费按照经项目委托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组人员劳务费不超过40%; (2)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学校适时收取一定的水电费、设备使用费和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收支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二级学院科研管理费预算按实际分配额控制,用于学院的项目申报、学术活动、科研管理、奖励基金及其它;项目组可直接提取劳务费,但

7、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研究开支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一般成员正常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有效。 -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经费使用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各项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 人员费、 管理费等; 严禁将科研活动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活动 (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

8、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合同中的规定,项目的一部分研究经费必须转出给协作单位的, 须经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后, 由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合同支出;用于项目工程必须的,并归协作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购置时须经科技处审核。 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这部分经费不计入科技业绩积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并纳入学校设备管理,这部分经费学校不扣管理费并计入个人的科技业绩积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

9、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设备登记和管理手续由设备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 6 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 超过 6 个月的,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全部转入教师个人科技发展基金,对于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6- 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 (1)结余经费按照 1:6:3的比例分别转入科研管理费、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和教师个人科技发展基金,其中科研管理费学校和学院各占 50%; (2)100%转入教师个人科技发展基金。教师

10、个人科技发展基金可以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校基金项目的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其使用遵照宁波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学校给予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遵照宁波工程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校,以及以宁波工程学院名义申请并在项目批准期间正常调离学校者, 该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由学校管理使用;其它或私自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重新调整安排,学校配套经费一律收

11、回。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合同监管、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纠正; 对弄虚作假、 截留、 挪用、 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7- 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项目经费

12、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联合对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成本与产出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科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年终科研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科技处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尽快将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的效益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附则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工程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宁工发201049 号)同时废止。 宁波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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