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规2013年修改通报第1篇(培训用)201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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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013修改通报第篇 入级规则2013.4修改说明修改说明1、根据新生效的IACS统一要求(URS14_Rev.4,Aug.,2012、 URZ10.3_Rev.14,Aug.,2012、URZ10.5_Rev.12,May,2012、 URZ17_Rev.9,Jun.,2012&Corr.1,Aug.,2012、UR Z23_Corr.1 August 2012、PR1C_Rev.2, Jun.,2012)修改规范相关内容; 2、根据IACS URZ1涉及的IMO新要求(A.1053(27)决议)修改 规范相关内容; 3、根据各方反馈信息对以下内容进行修订: (1)申请方应

2、提供的检验条件,新增关于保障CCS验船师职业健 康安全的规定; (2)“水下检验”、有关航区限制及“固定式联结顶推船-驳船 组合体:对顶推船”等相关附加标志;修改说明修改说明(3)照明灯具、应急拖带装置、绞车、耐火材料等的持证要求; (4)在建造后检验中引用IACS Rec.47“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 准”; (5)锅炉蒸汽管的检验周期; (6)其他船级社检验的船舶初次入级检验要求等。 4、新增“海员起居舱室”(Crew Accommodation(MLC))附 加标志; 5、产品检验中新增无石棉认可要求; 6、编辑性修订。主要修改内容涉及章节主要修改内容涉及章节u第2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u第3

3、章 产品检验u第4章 建造中检验u第5章 建造后检验第第2 2章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入级范围与条件u第1节 一般规定u第2节 入级规范u第3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u第4节 申请与费用u第9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u第12节 审核u第13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 u附录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第第2 2节节 入级规范入级规范 背景:根据CCS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建议规范中进一步明确 所引用标准的名称和版本号。 主要内容:新增“规范引用文件”条款,即“相关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将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第第4 4节节 申请与费用申请与费用

4、背景:IACS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保障验船师职业健康安全、推 动海事界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CCS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HSE)并于2013年1 月1日实施,系统识别及管理验船师在客户检验处所面临 的职业健康安全(OSH)风险。第第4 4节节 申请与费用申请与费用 主要内容:将2.4.1.4修订如下:“为保障CCS验船师职业健康安全,CCS已建立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申请人申请CCS入级和法定检验服务意味 着尊重CC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承诺为进入与申请 的检验服务相关的设施的CCS验船师提供符合国家和/或 检验现场所在地主管当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参见检 验安全客户指南)或等效

5、技术标准的安全检验条件,包 括永久或临时的检验通道和设施、舱室环境、安全防护。 CCS验船师将在履行特定检验工作之前与申请人及其指定 责任人员确认检验条件的安全性。”第第9 9节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背景:根据IACS PR1C (Rev.2 June 2012)(针对船舶搁置期间坞 检和特检项目过期但搁置所在地无设施对这些过期项目进 行检验处置的问题,对PR1C作了修订)新增关于搁置船舶船级暂停的规定;总部营运入级处的反馈意见。第第9 9节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主要内容:2.9.2.1(3

6、),根据总部营运入级处的反馈意见,并经评审 会讨论通过,恢复2009钢规中关于“循环检验船级暂停” 要求的描述,即改为“如在年度检验时,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未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将导致船级暂停 和入级证书失效,除非验船师为完成这些检验已登轮。”,同时删除第5章第2节中“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应 在年度检验时予以处理”文字。第第9 9节节 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船级的授予、保持、暂停、取消与恢复 主要内容:新增2.9.2.1(10)如下:(10)当船舶拟在任何定期的检验过期时从搁置位置单航 次航行至修理厂,船级暂停可暂时中止,并且允许船舶从 搁置地点单航次压载航行至修理厂

7、,条件是船旗国主管机 关同意并且CCS认为检验后船舶的状况令人满意,检验的 范围应基于过期检验和搁置时间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可 签发一份注明航行条件的短期船级证书。本条不适用于搁 置前船级已暂停的船舶。第第4 4节节 申请与费用、第申请与费用、第1212节节 审核、第审核、第1313节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信息提供与保密 背景:2012年EMSA对CCS总部审核,提出观察项,涉及到CCS 规范未完全满足EC391/2009法令第8和9条的要求:第8条:EC评估RO(船级社)符合性,包括随机选择船 舶(任何船旗)进行审核检查;第9条:允许EC代表查阅船舶证书、图纸资料等文件,并 通过合同明确允许其登

8、论开展垂直合同审核。第第4 4节节 申请与费用、第申请与费用、第1212节节 审核、第审核、第1313节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信息提供与保密 主要内容:2.4.1.2修改为“申请书或合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 、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船舶要素等。并承诺申请人不反 对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的代表,登船或进入制造厂、船厂开展垂直合同审核。”2.12.1.1修改为“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代表(包括认可的认证机构(ACB)代表、IACS观察员等)、欧洲委员会 (EC)的代表对CCS进行垂直合同审核时,在CCS代表 的陪同下,有关船东、船厂和产品制造厂,应为审核代表 的工作提供方便,以便使

9、其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第第4 4节节 申请与费用、第申请与费用、第1212节节 审核、第审核、第1313节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信息提供与保密 主要内容:2.13.2.1(3)修改为“船东、船舶经营人应授权CCS允许 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的代表(包括认可的认证机构(ACB )的代表、IACS观察员等)、欧洲委员会(EC)的代表,在对CCS审核或评估中,查阅CCS级船舶的相关证书、 检验报告、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附录附录1 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背景:各方反馈意见及评审会意见;本社已出版2012绿色船舶规范、2012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并即将出版船上振动控制指南。附录附录1

10、 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主要内容:表A中“X Carrier”附加标志删除、“General Dry Cargo Ship(普通干货船)”、“Water Tanker(运水船)”、“Wave Piercer Craft(穿浪双体船)”等附加标志修改并在其后新增“General Dry Cargo Ship,Double Side Skin(双舷侧普通干货船)”、“Deck Cargo Ship(甲板货船)”等附加标志;附录附录1 1 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主要内容:删除表H中“水下检验”附加标志说明栏中“以替代干坞状态下进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文字;表I中

11、“COMF(NOISE)N(舒适性(噪声N) )”、“COMF(VIB)N (舒适性(振动N) )”、“SEEMP(I)”、“SEEMP(II)”附加标志修改并新增“SEEMP(III)”、“Green Ship(绿色船舶)”、“EEDI”、“Crew Accommodation(MLC)(海员起居舱室)”等附加标志。第3章 产品检验 背景:现场意见反馈。主要内容:根据秦皇岛分社反馈意见及总部产品处指示,按照中国船级社(2011年)通函第38号总第102号-关于实施产品无石棉认可的通知新增无石棉认可要求;根据评审会意见,工厂/型式等认可证书的有效期由“不超过4年”改为“不超过5年”;第3章 产

12、品检验 主要内容:根据总部产品处反馈意见将附录1中的2.7“应急拖带装置”移至附录2的7.3;根据上海分社反馈意见修订附录1中“8.36 照明灯具”的持证要求(增加TA-B的持证要求);根据大连分社反馈意见,删除附录2中“1.1耐火材料”的备注;第3章 产品检验 主要内容:根据总部产品处指示,修订附录2中“6.8 全球定位系统(GPS)”、“6.10a 号笛”、“6.10b 号笛控制板”、“6.21 声力电话”、“6.32 航海船钟(航海子母钟)”的持证要求;文字修订。第4章 建造中检验 背景:IACS统一要求( UR S14_Rev.4 Aug2012 ,该版本旨在 消除IACS统一要求与S

13、OLAS公约及MSC.194(80)决议要 求的差异)及评审会意见;UR Z23(Corr.1 August 2012)(因为PR34在2012年7月1 日被删除)。第4章 建造中检验 主要内容:全文替换“第3节 舱室密性试验”,如补充了压缩空气填 角焊试验、抽真空试验、超声波试验、渗透试验等试验方 法以及不同焊接接头类型的安全通道、涂层、渗漏试验的 应用等规定,但根据评审会意见保留了有关SOLAS相关要 求的脚注;删除附录1的表1序号7.1中的“PR34”。文字修订。第5章 建造后检验u第1节 一般规定u第2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u第3节 现有船舶追溯性要求u第4节 船体与设备检验u第5节 普通

14、干货船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u第6节 油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u第7节散货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 u第8节 化学品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 u第13节 锅炉检验u第14节 不在CCS检验下建造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u附录8 服务供应商认可程序要求第第1 1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背景:根据总部2012年第3季度“IACS新通过的决议转化评审 会”意见修改。主要内容:新增“船舶的修理应符合IACS REC47船舶建造和修理质量标准或CCS接受的公认标准”的规定。第第2 2节节 检验种类与周期检验种类与周期 背景:根据总部营运入级处反馈意见并经评审会讨论修改;根据秦皇岛分社反馈意见。主要内容

15、:5.2.7.2(4)中“并应在船舶抵达有CCS验船师的第一 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修改为“ 并应在下次船舶检验时提交检验报告供确认”;删除有关临时检验签发或签署证书的要求。 第第4 4节节 船体与设备检验船体与设备检验 背景:根据URZ1引用的A.1053(27)决议及FSS规则修改。 主要内容:5.4.2.2(1)句末新增如下文字:“目视检查排水设备堵塞或其他破损情况,并确认使用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闭式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及特种处 所备有防止排水装置堵塞的措施。” 5.4.2.2(2)的第14条修改为“检查对允许以“A”型干 舷或“B”型减少干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第第4

16、 4节节 船体与设备检验船体与设备检验 主要内容:新增5.4.2.2(6)如下:“5.4.2.2(6) 核查保护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 CO2灭火系统,如适用,确认配备2套独立的控制装置 ,一套用于开启气体管道,另一套用于排放储存容器中 的气体,均设置在明确标示为供特定处所使用的释放箱 内。同时核查CO2灭火系统的释放装置满足先开启气体 管道,再排放储存容器中气体的开启顺序要求。”原5.4.2.2(6)中“检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 布置”修改为“检查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阀的遥 控关闭布置”;第第6 6节节 油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油船的船体与设备检验补充要求 背景:根据URZ1引用的A.1053(27)决议修改;大连分社反馈意见。 主要内容:5.6.2.4(1)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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