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44887073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1.4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理论讲解(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经 济 法主讲教师:唐小娟案例一、百万“捐款”包含多层法律关系新华网郑州3月4日电(记者郭久辉)经初 步诊断,患有严重的情感性障碍精神疾病的中国 石油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出纳孔亚娴擅自将 100万元公款挪出,以个人名义捐赠给河南驻马店 市慈善总会,而且这笔款大部分已经发放给艾滋 病困难家庭。依照法律,这样一件荒唐事该如何 处理? 案例二:试驾造成他人伤亡谁来承担责任? 2003年5月18日,李鸿伦和妻子董高胜到云南汽车 交易市场选购汽车,当他们从天津汽车公司高新专卖店出来时 ,一辆停在店门口消防通道上挂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车突 然启动,将董高胜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直撞到对面玻璃门上 才停住

2、。董高胜当场死亡。李鸿伦深受刺激,被送往医院急救 。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道路外车辆事 故”。肇事者是位女性,46岁,事发后她内心深受谴责,向李 鸿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 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的购车与试车行为中,涉及 几个基本法律关系?案例三、车票背后的法律关系客车司乘人员赔偿现象透析 1998年9月9日,河南省召县居民方勇与宋道明、李华 在桐柏县洽谈装修业务后,共同乘坐南阳汽运公司“渝R 02086”大客车返回南阳。客车在行进中,3名歹徒欲对宋道宁 行窃并遭宋反抗,其中一名歹徒举刀向宋砍去,方勇见状从后 面抱住该歹徒,另一名歹徒将方勇

3、砍伤。因司乘人员拒绝救助 而延迟时间,方勇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 车辆承包人姚广才和南阳汽运总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卧龙区 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南阳汽运总公司辩称:方勇之死是他人行凶 的刑事犯罪行为所制致,与我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关,故我公司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姚广才辩称:我虽然承包了总公司的客车 ,但在此次承运中,我本人并无过错,且死者当时受伤后我尽 到了抢救责任,所以我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v 案例四:啤酒爆炸案2000年8月,甲市的李某和张某、王某聚在李某家一起 聊天,李某让儿子小李去买点啤酒。小李到百货店买了几 瓶乙市啤酒厂生产的“阳光牌”啤酒回来。突然一瓶啤酒 爆炸,玻璃

4、碎片击中了王某的右眼球,经诊断为角膜虹膜 破裂,六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万元。王某向百货店要求赔偿,百货店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 酒,应当向乙市啤酒厂索赔。2001年9月,王某向啤酒厂 索赔,啤酒厂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对身体造成伤害 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在诉讼时效已过,因此拒绝赔偿。第一章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v重点问题:1.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学法律?2.什么是经济法?为什么会产生经济法?3.市场关系主体4.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第一节 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 v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

5、级的社会秩序。二、法的调整模式:古代综合调整模式 (诸法合体、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近现代专门法调整模式(民商法、行政法)现代综合调整模式(不同法律部门综合调整)第二节 市场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 2.特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种类 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 公法人私法人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 2.特征: 3.种类: 商个人商法人(企业法人)商非法人组织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

6、律关系主体 1.概念: 2.特征: 3.种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三节 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物权 (一)概念: (二)分类:所有权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债权 (一)概念: (二)债权发生的依据: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三、知识产权 (一)概念和特征: (二)范围: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案例一:v 一是在刑事方面,孔亚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孔亚娴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以其做出捐赠行为时是否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为准,这还需要经司法鉴 定确认。若孔亚娴的行为当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7、,则孔亚娴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孔亚娴行为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其擅自将公款捐赠给公益事业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孔亚 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捐赠,该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挪用 公款罪行为。因为挪用行为中,行为人应当具有日后归还的主观 意愿,而孔亚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捐赠,并无归还之意。刑法中 对“非法占有”罪的认定,并不区分行为人将公款归自己所有, 还是转赠他人。这笔款虽然没有被孔亚娴长久“据为己有”,但 在法律上仍属非法占有。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 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

8、罪”。v 二是在民事方面,孔亚娴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慈善机构是否 应当归还该笔款项? 捐赠,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行为。合同法第158条规 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 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人只能赠送自己的合法 财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捐赠的财 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6 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孔亚娴 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她侵犯了中国石油大学的财产 所有权。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产,经权利人追

9、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只有经中国石油大学追认,这笔百万元捐赠 行为才能有效。因此,在法律上,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接受这笔 捐赠的行为无效,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并未取得这笔百万元款项 的所有权。如果校方要求归还,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有义务归还 该款项,校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v 三是慈善机构如何归还该笔款项? 在法律上,慈善机构并没有核实捐赠款物是否为捐赠人合 法所有的义务与权力,得到捐款后,依其章程发放,其 行为是合法的,无过错。接受发放的艾滋病患者不负返还义 务。慈善机构也不能向已经接受发放的艾滋病患者索还。 由于慈善机构的公益性质,在返还这笔款项时,

10、慈善机 构不负即时返还的义务,不应承担利息的支付责任。通俗地 讲,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可以在以后得到社会捐款时,再返还 中国石油大学,而不必承担利息。 v 案例二的购车与试车行为中,至少涉及三个基本法律关系: 1、购车消费者李鸿伦与试车消费者某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2、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与试车消费者某女士之 间法律关系;3、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与李鸿伦一家之间的法 律关系。 第一个在性质上应该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二个和第三个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可以从两个方面界 定:在 民法上它们属于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在经济法上它们 属于消费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v 董

11、高胜死亡的赔偿责任主张主体可以有两方:一是侵权行 为人某女士,二是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 这就产生了责任竞合问题。解决的方式只能是选择其中之 一而不是双重索赔。根据责任竞合处理规则,选择了侵权 人某女士承担责任,某女士在承担责任后如果能够证明天 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有过错,可以向其追 偿;选择了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承担责任 ,在责任承担后也可以向侵权人某女士追偿,而这就涉及 到前面提到的第二个法律关系试车合同或者经营者与 消费者的试车关系,与死者赔偿责任的确定没有直接关系 。v 案例三、 卧龙区法院认为,受害人方勇在购买桐柏至南阳的车票后 乘坐南阳汽运总公司

12、的客车,已与乘运方建立了运输合同 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往目的地并提供 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具有车辆经营权的姚广才,对于 不让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管制性刀具未进行检查,而在乘客 遭受不法侵害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且救助不力 ,导致被害人方勇死亡,姚广才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南阳汽运公司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法院由此作出判决:一、被告姚广才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53996.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南阳 汽运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v 案例四: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 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 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可以向 销售者追偿。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特别 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使依照民法通则王某的诉讼 时效已过期,但根据产品质量法,他仍可以得到保护 。辛苦了,休息一下谢 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