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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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無障礙設計設計規範草案意見徵詢無障礙設計設計規範草案意見徵詢壹、壹、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說明研訂說明一、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計畫及執行現況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審查委員名單貳、貳、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草案一、規範應用說明及研訂原則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目錄草案三、已完成之條文草案第三章第三章無障礙通路無障礙通路第四章第四章建築設施及特別空間建築設施及特別空間第五章第五章廁所及衛浴設施廁所及衛浴設施E-Mail:lhyabri.gov.tw 傳真:0289127826聯絡人:廖慧燕 0289127890 轉 322阮文昌 0289127890 轉

2、 3302壹、壹、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說明研訂說明一、一、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計畫研訂計畫一一緣起與目的緣起與目的我國規範推動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多年,以營建署為首之建管相關單位及社會司為首之社福單位,從中央機關至地方縣市政府,皆投入不少人力、物力,惟從相關研究文獻、調查及歷年來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之報告來看,發現在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實務上仍有不少問題,其中因社會變遷及科技進步,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未能及時配合修正,亦為重要問題之。有鑑於此,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第 16 次會議決議,請本所辦理相關研究以提供營建署作為法令修正之參考,本所爰於本95年度辦

3、理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研究,並由營建署支援部分經費。本所經參考英、美、日等國家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制度,提出法令系統修正建議如下圖一:1. 建築技術規則:何種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及設置之數量、位置等設置規定,宜訂定於建築技術規則。2. 設計規範:各種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以符合障礙者需求之設計規定,為考慮安全、便利須周延詳盡,宜另訂於設計規範,以避免技術規則過於龐大及利於因應科技進步隨時檢討修正。圖一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建議圖強制性參考性法律建築法令設計規定手冊或指引法源依據執法之基準設計規範技術解說憲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建築技術規則 何種建築、規模、應設之設施、位置、數量無障礙設施設計

4、規範 如何設計、提供技術上詳細資料無障礙設計手冊 技術、法令解說、提供宣導、教育、訓練3依據前述法令系統建議,本計畫擬在配合時代趨勢及掌握本土特性下,研擬適合我國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包括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及設計規範建議,提供營建署作為法制化之參考依據,期使法令更為健全及設計規定更為完備周延,俾利於推動落實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建置,以作為未來我國建立福祉設會之基礎。二二研究計畫內容研究計畫內容本計畫重點包括 1檢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條文;及 2研訂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計畫預定分成兩期進行,第一期先進行設計規範研訂,完成後再進行第二期之技術規則相關條

5、文修正研究。三三設計規範研訂方向設計規範研訂方向本第一期主要工作為研訂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經綜合相關研究文獻及專家學者之意見,提出研訂方向如下:1. 參考國內外設計規範:設計規範研訂須依據相關基礎研究,包括人體尺寸計測、人體工學及相關研究等,非短時間內之人力、物力可及,宜先參考國內外現有設計規範,尤其美國之可及性建築物及設施設置標準及英國之M 設計規範 ,最為完整,而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得方便使用之特定建築物的建築相關法律施行令 、高齡者住宅設計指針,及國內現有相關設計手冊等可可作為參考。2.本土性修正:英、美資料雖然完整詳盡,但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範主要涉及兩部分,包括:(1) 生活輔具:

6、如輪椅等尺寸,影響坡道寬度、坡度、出入口寬度等。(2)人體尺寸:如扶手高度、扶手周長等各項與人動作有關之尺寸訂定。其中第一項輔具部份,我國與英美之差異性不大,但在人體尺寸部分則顯然有很大不同,相較之下日本之尺寸,配合國內現有之身高統計資料,則可能較具參考價值。43.通用性思考:由於建築環境(除獨立住宅外)多須考慮具不同身心機能之使用者需求,所以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必須整合不同障別需求外,也必須考慮高齡者、兒童等之使用需求,同時亦不能因而影響一般使用者之安全與便利。4. 考慮國人習性:國人之習性亦必須考慮,如以廁所之扶手為例,英、美都將扶手設置於馬桶側面及後面各一,但日本之作法為在馬桶兩側設置扶

7、手,且為考慮輪椅乘坐者之移位,則將不靠牆之扶手設計為活動式。依據了解,目前國內障礙團體代表多認為日式之設計使用性較佳,惟因該扶手為活動型,所以極易損壞,因此需進一步考慮其細部規定(如需以三點支撐等) 。5.相關業界整合:部分設施為規格化產品,法令修正宜事先與相關廠商討論溝通,以使規定更為具體可行,同時減少推動之阻力,例如昇降機,目前的廠商在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時,往往重複同樣的錯誤,如果可在源頭即有效管制,應可避免許多日後改善之困擾。四四計畫流程計畫流程本計畫除由研究小組先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研擬初步之建議草案外,特別邀請相關專家及不同障別團體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在初步建議草案完成時,

8、先請委員會及相關業界代表審查修正後,再上網徵詢各界意見,以期獲得使用者、專家學者及相關業界之共識,使設計規範得以符合使用者需求,並兼顧業界之實際限制,以加強落實之可行性。其審查及上網步驟如下:1.邀請不同領域之學者專家及不同障別團體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逐條審查。2.與設備廠商相關部分,邀請相關廠商就該部分規定審視其可行性。3.與廠商討論後,若有修正再提送委員會討論修正。4.就委員會已完成審查部分,放置於本所、營建署及相關團體之網站上,徵詢修正意見(三個月) 。5.彙整及修正後,請委員會再討論後確定。5五五計畫期程計畫期程本計畫於本95年 3 月開始籌備,並於 4 月間邀請相關障礙團體代表及學者

9、專家成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審查委員會 ,於 5 月開始依計畫進行研訂工作。本規範預定於下96年 9 月完成所有章節文草案,於 96 年 12 月截止意見徵詢後,參考各界意見修正,預定於 97 年 6 月完成建議案,送請營建署作為制定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參考依據。計畫流程圖6六六執行現況執行現況本計畫目前已召開 16 次會議,除感謝所有委員之熱心參與,提供寶貴意見外,同時也要特別感謝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及道路組、消防署、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之協助與提供專業意見,各次會議主題與檢討國內無障礙環境推 動建置之現況問題檢討現行相關法令及

10、設 計規範國外無障礙相關法令及 設計規範委員再審查確認修正條文建議邀請相關廠商業界座談會委 員 審 查 會 議研提具體條文確定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目標上 網 徵 詢 修 正 意見修正審查後提出建議7參與之委員委員分成三組,個別設施部分由一組參與初審及專家如下表。審查會議主題與參與單位及人員一覽表審查會議主題與參與單位及人員一覽表會議日期次數會議主題備 註3 月 3 日範圍及方向確定籌備會議5 月 15 日第一次委員會設計規範架構所有委員5 月 29 日第 1 次小組會議 昇降機審查小組一6 月 5 日第 2 次小組會議坡道、路缘坡道審查小組一、營建署道路組、北 市養工處6 月 19 日第 3 次

11、小組會議通道審查小組一、營建署道路組、北 市養工處7 月 3 日第 4 次小組會議出入口及門扇審查小組一7 月 11 日第 5 次小組會議昇降機審查小組一、中華民國電梯協會7 月 19 日第二次委員會無障礙通路所有委員8 月 7 日第 6 次小組會議廁所審查小組二、台灣區陶瓷工業同 業公會8 月 14 日第 7 次小組會議小便器、浴缸及淋 浴間審查小組二、台灣區陶瓷工業同 業公會9 月 4 日第 8 次小組會議停車空間、扶手審查小組二9 月 18 日第 9 次小組會議樓梯、扶手審查小組二9 月 20 日第三次委員會廁所及衛浴設施所有委員10 月 3 日參訪廁所及衛浴設施實地勘察無障礙廁所及參觀

12、相關設備10 月 23 日第四次委員會建築設施所有委員11 月 6 日第 10 次小組會議觀眾席位、通訊及 標示設備審查小組三、消防署、台灣區消 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11 月 20 日第 11 次小組會議適用範圍及定義審查小組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經委員討論後,目次暫定如附錄,因考慮目前之無障礙建築環境最為迫切之問題為通路、坡道、走廊、昇降機及廁所等,所以研訂之順序未依目次辦理,而係考慮問題較為迫切者優先,目8前已完成無障礙通路、建築設施及特別空間、廁所及衛浴設施、通訊及標示設備等,依計畫規劃之流程於完成草案後,放置於網站上其他章節將於完成後,陸續上網,歡迎產、政、學、研各界專家及使用者提供修正意

13、見。9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審查委員名單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審查委員名單姓 名任 職 機 關 及 職 稱備 註何明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長專家委員葉世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副所長專家委員王文楷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專家委員王武烈王武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專家委員毛 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綜合規劃組組長專家委員毛慧芬台灣大學職能治療系教授復建專家江俊明聲暉聯合會理事長福利團體委員聽障李淑貞內政部多功能輔具整合推廣中心副主任輔具專家李殿華中華民國脊椎損傷聯合會顧問福利團體委員肢障吳可久中華技術學院教授專家委員林慶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專家委員林錦川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副執行長福利團體委員肢障金 桐屏東科技

14、大學教授專家委員唐峰正財團法人自由空間教育基金會執行長福利團體委員肢障黃武達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專家委員黃耀榮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所所長專家委員張 捷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理事福利團體委員視障陳政雄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所長專家委員楊哲維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專家委員廖慧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任研究員專家委員蔡再相中華民國視障聯盟副秘書長福利團體委員視障鄭元良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組長專家委員簡明山台灣國際青年文化交流協會理事長福利團體委員肢障劉金鐘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理事福利團體委員肢障謝東儒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福利團體委員薛昭信營建署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技術審議委員簡賢文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專家委員10貳、貳、 無障礙設

15、施設計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草案一、規範應用說明及研訂原則一、規範應用說明及研訂原則一一應用說明應用說明本設計規範於研訂完成後,擬配合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於規則條文中明訂,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新建建築物,其設施應依本規範設計。若因基地或其他原因限制,或設計者不採用本規範規定之方式設計,則須說明原因及證明其設計可得到與本規範之設計有相同或更佳之使用效果。二二研訂原則研訂原則1.適用對象:以新建之建物築物為考慮對象,由於舊有建築物可能受制於結構體或相關法令之限制等,不易依照理想之標準改善,宜另訂標準,不適用本規範。2.法令用語:儘量採用目前建築法規或相關法令已有明確定義之名詞,如目前法規無相

16、關名詞時,則宜作明確定義。3.可執行性:規定應提供明確之標準且為目前可執行者,作為訂定之原則,若該項要求與無障礙環境之安全、便利性相關性極高,惟因規定之標準上缺乏共識或國內相關技術、檢驗測試未能執行者,則暫不列入規範條文中,僅列於附錄提供參考。如地板防滑規定為降低滑倒風險極為重要之關鍵因素,但目前其檢驗測試方式及標準,即使先進國家如英美等,多還未有一致性標準,所已地板房華係數之規定將先列於附錄做為參考。另開門所需之力量限制亦極為重要,惟國內目前尚未有此項檢驗,宜先建立明確之檢測機制,再予列入,目前宜列於附錄供參考。114.增列建議:條文為強制性之設計標準,對於較好之作法或較高之標準不宜強制者,採建議方式,附助於相關條文下,以作為引導建築務提升品質之參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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