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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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本本 科科 生生 毕毕 业业 论论 文文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1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摘摘 要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可防止其获得双重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越来越繁荣,财产保险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博,并同时伴随着更加突出的、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经济利益丧失的情况。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运用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做一系统全面的论述,使从事保险的业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对其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以期对工作实践有

2、所裨益。关键词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损失补偿 法律保护 适用范围1Insurance Subrogation SystemAbstractInsurance Subrogation is a basic property insurance system, its purpose is to provide double protection the insured to ensure that the insured losses are fully compensated, but also to prevent their access to dual benefits. With t

3、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more and more prosperous insurance business, property insurance coverage more extensive and accompanied by more prominent, because the behavior of a third party property damage or economic loss of interest situation. Therefore, the insurance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4、 of subrogation will be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subrogation of insurance to make a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of the personnel engaged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have a more clear their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working practices in

5、order to benefit.Key Words: Insurance subrogation rights Compensation Legal protection Scope 1目 录摘 要 .1Abstract .1绪 论 .1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3 (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3 (二)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4 1 公平原则.4 2 损失补偿原则.6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特征 .7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7 1 防止不当得利说.7 2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说.8 3 清偿代位权说.8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9 1代位求偿权

6、原则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9 2 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的损失.9 3 保险人依法可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 .10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问题分析 .10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 .10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 .11 (三)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12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3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13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相对人的限制 .14 (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名义限制 .14 五、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保护 .15 (一)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15 (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请求权的处理

7、 .16 (三)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16 结 论 .18 参考文献 .20 致 谢 .21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1绪绪 论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国际和国内舞台上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和实际操作中都出现了诸多新的情况,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多元化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出现了新的发展。就目前来说,在类型和种类多种多样的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运用方式越来越符合契约化的模式,即因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得到解决,从而使利益关系平衡,消除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险是以人身和财产风险为条件

8、而开展的利益性经营活动,其最大的功能在于将个人在生活中因遭遇的各种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及他人之责任危险所产生的损失,由处于同一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也正是符合了保险制度的这一功能。它一方面体现了保险填补损害的职能,因为,对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让于保险事故当中有责任的第三人承担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对社会经济和人们得生活起到了保障作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关系到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索赔和理赔问题,关系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问题,都

9、是我们所要仔细探讨的问题。2000 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部分还规定的过于简单化,而保险实践又是那么的纷繁复杂,对许多具体的重要的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在理论探讨中,贾林青:保险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4 页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2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障等方面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地方。再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保险市场竞争形势又是那么的激烈,如果不好好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保险的相关立法,保险业会很难让自己立足于不败之地。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完整

10、的论述,在立法上制定一个完整又详细的规定,才能在实践操作中减少纠纷,降低社会的保险负担。与此同时,在实践方面也要加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际可操作性,从事保险业的人都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保险的索赔和理赔的程序和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只要这样,保险业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也能够很有效的实现保险的功能和效用,并且使其更加能够适应国际的趋势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式。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3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一)(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

11、而供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各国保险立法中一般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 67 条规定:“ 投保人又权对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者,在保险人填补投保人的损害后,投保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转移予保险人,该转移的主张不得不利于投保人。若投保人抛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其请求权的担保权的,保险人可以依照该请求权或担保权请求给付的范围内,免除填补义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 53 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损失发生,而对于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保险人得在给付赔偿金额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但其所求的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如果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受雇人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损失系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我国保险法第 45条第一款也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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