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十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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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n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说n第二节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 事诉讼管辖n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担保n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n第五节 关于几种海事非诉程序的规定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说n一、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n二、我国的海事法院n三、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n四、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海事纠纷和海事案件n(一)海事纠纷n(二)海事案件n所谓海事案件,是指在海上或者通 海水域中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船舶 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 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和其他海事纠 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 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理的 案件。二、我国的

2、海事法院n我国现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 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 十个海事法院。n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同级。三、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n(一)海事诉讼的概念n(二)海事诉讼的特点(一)海事诉讼的概念n海事诉讼是指海事审判机关在海事纠纷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 法审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诉讼 活动。在我国,海事诉讼具体是指当事 人就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诉至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 活动。(二)海事诉讼的特点n1海事诉讼的对物诉讼性。n2海事诉讼的国际性。n3海事诉讼规则的特殊性。四、我国的海事诉讼

3、特别程序法n(一)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必要 性和意义n(二)制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简单 经过及评介n(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 法的关系n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法 是基本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对民事诉 讼法的必要补充,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第二节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 海事诉讼管辖n一、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n二、海事诉讼管辖概说n三、我国的海事诉讼级别管辖n四、我国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一、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n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又称收案范围, 是指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规模和 程度。二、海事诉讼管辖概说n(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n(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n(

4、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诉 讼管辖的规定(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n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也即确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 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 海事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n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n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n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 诉讼管辖的规定n为了避免与民事诉讼的规定重复,海事 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管辖”中,只用了 六个条文对海事诉讼的管辖作了原则性 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民事

5、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 院还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海事诉讼特别 程序法中的管辖规定作了细化。 三、我国的海事诉讼级别管辖n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 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 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四、我国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n(一)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说n(二)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n(三)海事诉讼专属管辖n(四)海事诉讼协议管辖(一)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说n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海事案件的横向分工。(二)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n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

6、诉讼标的 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 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 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 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 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三)海事诉讼专属管辖n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 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 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 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 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n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 不同。(四)海事诉讼协议管辖n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 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法 院管辖且方

7、便诉讼的目的。海事诉讼协 议管辖可分为一般协议管辖、特殊协议 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一般协议管辖和 默示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管辖 原则之一。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担保n一、海事请求保全n二、海事强制令n三、海事证据保全n四、海事担保一、海事请求保全n(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n(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n(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n(四)船用燃油、物料的扣押(一)海事请求保全概说n1海事请求的概念和项目n2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n3海事请求保全的分类n4海事请求保全管辖的原则n5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n1申请扣押船舶的条件n2扣押船舶的范围n3扣

8、押船舶的方式n4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n5强制拍卖船舶(三)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n1扣押船载货物的概念和特点n2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条件n3扣押船载货物的范围n4扣押船载货物的数量n5 强制拍卖船载货物(四)船用燃油、物料的扣押n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用燃油、物料的 ,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0条及 该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 二、海事强制令n(一)海事强制令概说n(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n(三)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n(四)海事强制令的程序(一)海事强制令概说n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 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 施。(二)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

9、辖n海事强制令是海事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 特定的范围内应用,适用的主体仅限了 海事法院。(三)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n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n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的行为。n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 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四)海事强制令的程序n1 海事强制令的申请n2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担保n3 对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审查和裁定n4 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n5 海事强制令的执行n6 申请错误的责任三、海事证据保全n(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概说n(二)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n(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一)海事证据保全的概说n1 海

10、事证据保全的必要性n2海事证据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二)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n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n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 明作用。n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 人。n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 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n1 海事证据保全申请n2 海事证据保全担保n3 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n4 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n5 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n6 申请错误的责任四、海事担保n(一)海事担保概说n(二)海事担保的种类和方式n(三)海事担保的程序(一)海事担保概说n1海事担保的概念和特点n2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1、对原有诉讼担保 制度的发展(二)海事担保的种类和方式n1海事担保的种类n2海事担保的方式(三)海事担保的程序n1 海事担保的提交与接受n2 海事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数额n3 海事担保的减少、变更和取消n4 海事担保的期限n5 海事担保过高的责任第四节 海事审判程序n一、海事审判程序概说n二、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n三、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n四、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的规定n五、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 序一、海事审判程序概说n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审判程 序可归纳为两类:一是特殊海事审判程 序。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上保险人 行使代位求偿权案件的审判程序可以统 称特殊海事审

12、判程序。二是简易程序、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二、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n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制定了专门调整船 舶碰撞案件的诉讼规则,发展并补充了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海事诉讼特别 程序法关于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主要适用于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 的船舶碰撞案件。依据海商法第170 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和因船舶触碰造成 损害提起的诉讼,也可以参照其审理。三、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n(一)理算和起诉n(二)合并审理n(三)审理期限四、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权利的规定n(一)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概说n(二)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 件和程序(一)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概说n

13、1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n2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程序的适 用范围(二)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的条件和程序n1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n2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n3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求n4船舶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赔偿权利 的规定五、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 告程序n(一)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n(二)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n(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n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 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二)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n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 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民事诉讼

14、法有关 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 请支付令。n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或者组织,但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代 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 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申请支付令。(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别规定n1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概说n2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五节 关于几种海事非诉程序的 规定n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n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n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 序n(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说n(二)设立基金的程序(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概说n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是指在发生重大海 损事故时,作为

15、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 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 内的法律制度。(二)设立基金的程序n1申请设立基金的管辖n2设立基金的申请n3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n4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提出及审查n5基金的设立n6设立基金的法律后果n7申请设立基金错误的责任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n(一)债权登记n(二)债权审查和确认n(三)债权受偿(一)债权登记n1 债权登记的管辖n2可登记的债权范围n3债权登记的申请n4债权登记的审查(二)债权审查和确认n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国内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 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 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

16、确认。n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 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 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 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n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三)债权受偿n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就具有法律效 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受偿。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n(一)船舶优先权催告概说n(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一)船舶优先权催告概说n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 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 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 偿的权利。这是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 担保物权。(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n1申请n2审查和复议n3公告n4登记n5除权判决n6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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