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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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首先,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法

2、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其次,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再次,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3、且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共同诉讼制度.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的牵连性或共同性,这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而参加这种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人就称做必要共同诉讼的参加人。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或是共同的.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制度.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各个法律关系和性质相同.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一人诉讼标的所做出的判决,其效力不涉及

4、另外一人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可单独起诉,亦可共同起诉.由原告选择.两者相比:一,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以上的诉组成,而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而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三,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差别: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共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立的一面。一方面,各共同诉讼人均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另一方面,因其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行使共

5、同的权利和履行共同的义务时,应当共同进行。如果单独进行,单独进行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相比,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哪些案件是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哪些人具备告诉的资格?刑法上所说的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能管辖和受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权进行告诉的人不告诉,司法机关则不能管辖和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犯罪,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6、的决定。 关于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根据刑法分则规定主要包括:第 246 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第 257 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 260 条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罪,第 270 条规定的侵占罪等。 关于哪些人具备告诉的资格,刑法第 98 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种人具备告诉的资格: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检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可以告诉。在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绑、拘禁等,或者受到威胁、恐吓,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情

7、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3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告诉。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专利行政案件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8、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

9、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 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追及权 是指物权所有人在失去物以后可以无限制的追回物的占有权,比如你的一本书被乙偷走了,偷走后又卖给了丙,丙又租给

10、了丁,只要其中不存在善意取得等法定事由,你就可以直接向丁追回书的占有权,无论中间有多少环节。 优先权 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但是我估计你问的不是这个,所以就不说了;其次是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比如:你公司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产生了抵押物权,以后公司破产,就剩下这房子还值钱,那么所有债主都来要债,包括银行,这时抵押物权就优先于其他债主的债权优先实现。哪些合同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

11、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 6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区别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

12、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的说,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的规定的限制比较严,第

13、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也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虽然约定但不明确的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标的物 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什么情况下会要承

14、担无过错责任呢?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2,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血亲收养法第 7 条作了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何放宽限制的规定。血要是指具有血源关系的亲属。血亲按照血源关联的程度,分为直属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源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

15、接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源上和自己同一源的血亲,哪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血亲又有长辈、晚辈和同辈之分。长辈血亲指血亲中的长辈,分为长辈直系血亲和长辈旁系血亲。晚辈血亲指血亲中的晚辈,分为晚辈直系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指辈分相同的血亲,只有旁系血亲才有同辈之言。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收养这些孩子,就可以有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被收养人年龄不得超过 14 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16、年龄必须相差 40 周岁“等一般条件的限制。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即法院裁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对此问题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法院应当有全部的变更权。所谓司法权就是法院适用法律之权,法院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是不尊重行政机关、而是尊重法律,凡不正确执法的都可以变更。有的地方如重庆市,制定了“行政诉讼暂行办法” ,规定法院有完全的变更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是都要变更,真正变更的很少,效果很好。但是,如果反过来规定法院没有司法变更或变更权有限,法院只能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在目前尚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保证行政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庭判决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循环诉讼,这在实际上保护了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有司法变更权,只能维持或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为司法权和行政权内容不同,互有分工,法院不应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院主要起监督作用,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违法。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应予撤销,需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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