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多式联运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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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第六章 集装箱多式联运组织知识目标l了解建立经营多式联运业务企业的方式;l掌握多式联运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l掌握多式联运合同及条件;l掌握国际多式联运及其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技能目标 l能够对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l能够分析我国集装箱发展存在的问题。引言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 方式,它具有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及 服务质量优的特点。但是,只有现代化的 生产组织手段与科学的管理技术才能与之 相适应。同时,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与经 济条件才能保证国际多式联运的顺利开展 ,并发挥其优越性。 第一节 集装箱与多式联运的 组织方法 一、国际多式联运企业(经

2、营人)组织机构 的建立 建立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通常可采用以下几 种方式: (1)由本国经营单一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 对其经营范围进行扩展; (2)由本国经营单一运输方式的多家承运人建立合 资企业; (3)由本国航运公司与国外航运公司创办合资公司 ; (4)由内陆国家与转运国共同组建联营运输企业; (5)由商品的生产商或贸易商组建新公司; (6)由本国或地区的多家货运代理组建联营公司。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经营集装箱联运业务的“有船经营人”通常是由 两个或更多的航运公司合并而成或者是由两个或更 多的母公司组建的子公司,因而这种经营人通常是 以航运联盟或班轮公会成员的形式开展业

3、务。 对于无船承运人,比如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货 运代理,在经营组织模式上与上述经营人则不相同 ,他们通常是独立地开展业务,并以确保有效的市 场竞争为中心进行业务的组织与经营。三3海空联、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1海陆联运 2陆桥运输 运 第二节 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 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及订立 1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 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 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 费的合同。 2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托运人或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合同 ; 托运人或旅客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二、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所谓多式联运经营人,又称多式联运承运人 ,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 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 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人。 2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 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国内集装箱 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完成此项合同责任 的人。三、多式联运合同及条件 1 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2多式联运合同的条件 3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 四、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 1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2多式联运经营人如何向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 3

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隐蔽损害赔偿责任 五、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的确立和责任限制制度 1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2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的确立 3 合同法的实施对国内集装箱多式 联运责任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 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 服务范围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服务范围 1整箱货服务 2拼箱货服务 3货物的计量 4报关 5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6订舱 7多式联运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8保险与索赔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独特的性质和 法律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 。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同时也可以“代理人” 身份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或者在一项

6、国际 多式联运业务中不以“本人”身份而是以其他 诸如代理人、居间人等身份开展业务。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以契 约承运人的身份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签 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又以货主的身份与负责 实际运输的各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即实际承运 人)签订分运运输合同。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 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中的 地位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 人,他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者或主要承 担人,负责对全程运输进行组织、安排和 协调,在多式联运中占有重要地位。 通常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并不独立承担全部运 输,而是在与

7、托运人签定多式联运合同后 ,再将部分或全部运输工作交由其他承运 人完成。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 位,各种关系围绕他而展开。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承运人、货 运代理人 一般来说,承运人多用来指海路运输中的海运承运 人,不过空运和陆运中负责完成运输任务的人 同样也被称为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 被看作负责完成包括几种不同运输方式在内的 全程运输的一种新型承运人,只不过其负责的 范围和事项比原来的承运人复杂的多而已。但 是,这只是理论上的一般推定,具体到实际问 题,是否可以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容 易确定。 第四节 开展国际多式联运经营的条件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

8、具备的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 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 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 全程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 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了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 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 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 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 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当然,这种规定或做法并 不会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承 运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多式联运所需要的、并 与之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 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 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1建立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与集装箱货运站 2建立国内外联运网点 3制定多式联运单一费率 4制定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5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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