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f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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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万润投资有限公司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万润投资有限公司所得税的问题一、万润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越房地产公司、三新建材公司以及杭州某公司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四者是关联企业,互相之间的应收、应付是关联交易。据企业解释:万润投资有限公司从三新建材公司借入了 2845 万元的,三新建材公司的钱是从杭州某公司借入的。万润投资有限公司将自己的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和借入的 2845万元全部借浙江华越房地产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 年1 月 8 日)国税发20092 号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

2、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二、万润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华越房地产公司、三新建材公司以及杭州某公司之间的利息入帐问题四者之间的应收、应付是关联交易,借入方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借出方应该按规定计提利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3、题的通知 2008 年 9 月 19 日 财税2008121 号: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2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在计计算算应纳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时额时,企,企业实际业实际支付支付给给关关联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过以下以下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实施条例有关施条例有关规规定定计计算的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部分,准予扣除,超过过的部分

4、不得在的部分不得在发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间接关接关联债权联债权投投资实际资实际支支付的利息、担保付的利息、担保费费、抵押、抵押费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质的的费费用。用。三、万润投资有限公司利息收入应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 年 9 月 19 日 财税2008121 号: 四、企四、企业业自关自关联联方取得的不方取得的不符合符合规规定的利息收入定的利息收入应应按照有关按照有关规规定定

5、缴纳缴纳企企业业所得税。所得税。四、万润投资有限公司利息收入的入帐问题万润投资有限公司是投资公司,与其他关联单位的资金借贷利息不可能只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9 年汇算清缴时,他们之间的形势应该是不错的,为了延迟缴税、少缴税,他们提供了这些借款合同。按规定企业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 年1 月 8 日)国税发20092 号 第八十九条 企企业业关关联债资联债资比例超比例超过标过标准比例的利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息支出,如要在计计算算应纳应纳税所得税所

6、得额时额时扣除,除遵照本扣除,除遵照本办办法第三章法第三章规规定外,定外,还应还应准准3备备、保存、并按税、保存、并按税务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资料,料,证证明关明关联债权联债权投投资资金金额额、利率、利率、期限、融期限、融资资条件以及条件以及债资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三)企业业注册注册资资本等本等权权益投益投资资的的变动变动情况情况说说明;明;(四)关(四)关联债权联债权投投资资的性的性质质、目的及取得、目的及取得时时的市的市场场状况;状况;(五)关

7、(五)关联债权联债权投投资资的的货币货币种种类类、金、金额额、利率、期限及融、利率、期限及融资资条件;条件;(六)企(六)企业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八)同类类同期同期贷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资条件条件;(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不可能取得他们的真实合

8、同的前提下,我们就当这是他们的借款合同,(我我认为这认为这也是我也是我们们最低的界限了最低的界限了)。那么我们应该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4(一一)、金融企、金融企业业按按规规定定发发放的放的贷贷款,属于未逾期款,属于未逾期贷贷款(含展期,下同),款(含展期,下同),应应根据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则,按,按贷贷款合同确款合同确认认的利率和的利率和结结算利息的期限算利息

9、的期限计计算利息,算利息,并于并于债务债务人人应应付利息的日期确付利息的日期确认认收入的收入的实现实现;属于逾期;属于逾期贷贷款,其逾期后款,其逾期后发发生的生的应应收利息,收利息,应应于于实际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虽未未实际实际收到,但会收到,但会计计上确上确认为认为利息收入的利息收入的日期,确日期,确认认收入的收入的实现实现。 。 五、对企业解释未曾支付利息的疑问试想,3800 多万元的资金,都是从哪融资来的?谁愿意将如此多的资金借给他们却分文不收利息?何况,昨天企业财务也说了,他们的部分利息是由华越公司直接给杭州某公司了,不然他们会闹的。那么他们又有多少利息已支付呢?又怎么能说未曾支付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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