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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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 制 措 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 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对象唯一性 3、剥夺权利具有人身性 4、目的具有预防性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5、适用法定性 6、时间临时性 (三)意义 1、保障性:防止逃避诉讼、妨害迅速查明案情 、自杀等 2、预防性:防止继续危害社会 3、威慑性 4、规范性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

2、和审 判或者进行各种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及可能 性大小。 3、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证据掌握情况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 三、刑事强制措施与其它相关处罚措施区别 (一)与刑罚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时间不同 (6)稳定性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二)与行政处罚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机关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稳定性不同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三)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 (4)适用机关不同 (5)适用阶段不同 四、强制措施体系

3、 (一)国外强制措施体系 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逮捕、羁押 2、对物的强制处分:搜查、扣押、查询冻结 3、对隐私权的干预:窃听、采样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二)我国强制措施体系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三)扭送 刑诉法第63条 五、适用强制措施原则 (1)合法性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2)必要性 (3)相当性 (4)变更性第二节 拘 传一、概念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 制措施。 1、适用对象为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目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非羁押措施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不

4、是拘传 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拘 传拘传与传唤: 1、强制力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二、拘传的程序 1、签发拘传证 2、拘传地点 3、执行:出示拘传证、执行人员人数、警械警 具使用 4、到案讯问 第二节 拘 传5、讯问结果: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释放 6、期限:12小时 第三节 取保候审一、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 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 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 一种强制措施。 (二)种类 1、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条件第三节 取保候审2、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数额 3、二者关系 二、适用对象:刑诉法50、5

5、1、60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 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 第三节 取保候审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需 要逮捕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6、对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 、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 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 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第三节 取保候审8、对持有有效护

6、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 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规则第37条第7项 ) 三、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1、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第52 条) 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 96条) 2、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 第三节 取保候审(二)取保候审的决定 1、决定机关: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 2、决定程序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1、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2、保证金的收取 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及其法律 后果应遵守的规定:刑诉法56条第三节 取保候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7、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律后果: (1)遵守:退还保证金 (2)违反:没收保证金,并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 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逮捕5、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 第四节 监视居住一、概念与适用条件 (一)概念: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 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及适用对象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公、检、法机关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1、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2、执行程序: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及法律责任 第

8、四节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 的,不得离开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 (2)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予 以逮捕。 第四节 监视居住(三)监视居住的期限:6个月 第五节 拘 留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概念: (二)特征 1、决定机关特定 2、紧急状况下适用 3、临时性强制方法:期限短 (三)拘留条件:以下1、2需同时具备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 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

9、是指有证据证 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第五节 拘 留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本人拒不说明其 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适用第(4)、(5)项。 第五节 拘 留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和民事拘留的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 1、法律性质 2、适用对象 3、羁押期限

10、4、适用目的 5、适用机关 (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 1、法律性质 2、适用机关 3、适用对象 4、羁押期限 5、与判决的关系 第五节 拘 留三、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 1、决定机关及程序 2、拘留特殊身份的人的特殊程序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留学生 (二)拘留的执行 1、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2、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 (或盖章)、摁指印。 3、异地拘留第五节 拘 留4、拘留后程序:讯问、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提请批准逮捕 5、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 (三)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10日: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

11、捕的,应 当在拘留后的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捕书后的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在这种情形下的拘留期限为10天。 第五节 拘 留14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起审查批捕的时间 可以延长1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 天,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37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拘留的 最长期限为37天 第五节 拘 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 1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认为 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之内做出决定,在一般情 况下拘留的

12、最长期限为10日 14日:在特殊的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 4日,即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日 (四)拘留的解除或变更:拘留期限届满例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的,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 算。(公安部)规定第112条) 第六节 逮 捕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概念: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 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 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 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 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刑诉法第60条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第六节 逮

13、 捕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 必要的 二、逮捕的权限: 1、批准、决定权:检察院、法院 2、执行权:公安机关 三、逮捕的程序 第六节 逮 捕(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 检察机关作出决 定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 关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可申请复议复核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程序 自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第六节 逮 捕(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程序 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的案件 (四)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1、人大代表 2、外国人无国籍人 3

14、、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备案 ) 四、执行程序 1、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第六节 逮 捕2、出示逮捕证、两名以上公安人员进行 3、逮捕后程序:通知、讯问、释放 4、异地逮捕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检察院。 第七节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一、逮捕的变更、解除 (一)可以变更或解除 可以变更: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 婴儿的妇女的; 3、案件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可以变更:羁押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解除或 者决定解除 第七节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二)应当解除或撤销逮捕 1、第一审人民

15、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 、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 未发生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 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 3、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 反刑事诉讼法56、57条规定的义务,不逮捕可能 第七节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发生社会危险 2、应当逮捕但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疾病痊愈或哺乳期已满的 二、取保候审的变更或解除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案件办结的 三、监视居住的解除或撤销 期限届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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