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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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的基本原则2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掌握四大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并 且正确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理论 和实务中的问题。 3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P59-P64)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也叫着可保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 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 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 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 险利益。4二、保险利益的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规定保险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5 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 (一)需要拥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不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 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 要

3、求。 (二)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6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新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 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

4、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 括夫妻、父母子女(含非婚生、继父母继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家 庭成员自然也就是指这些人。 所以根据新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是有抚 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具有 保险利益。8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包括以下 几种情况:1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2雇 主对其雇员;3合伙组织中某一个合伙人对其 他合伙人;4在某一

5、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 权人对债务人。9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 具体要依据各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 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 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 采取“同意主义原则”。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 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10(三)对对保险险利益时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 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 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新保险法

6、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 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 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 取得保险赔偿。 11人身保险: 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人身保险的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

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 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 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12(四)确定保险险利益价值值的依据不同财产财产 保险险分为为定值值保险险和不定值值保险险 :在定值值保险险中,在订订立合同时时,确定保 险险价值值,即订订立合同时时被保险险人对对保险标险标 的所 具有的保险险利益的实际实际 价值值,接下来

8、,在保险险 价值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险金额额,如果保险险金额额超 过过保险险价值值,超过过部分无效。在保险险事故发发生 时时,按照事故发发生时时保险标险标 的的损损失程度来确 定保险险公司应该应该 支付的赔偿赔偿 性保险险金。13在不定值值保险险中,订订立保险险合同 时时,不确定保险险价值值,只确定保 险险金额额,在保险险事故发发生时时,按 照事故发发生时时被保险险人对对保险标险标 的所具有的保险险利益的实际实际 价值值 来确定损损失额额,最终结终结 合合同中 的保险险金额额等约约定来确定保险险公 司应该应该 支付的赔偿赔偿 性保险险金。14人身保险险人身保险险由于保险标险标 的是被保险险 人的

9、健康或生命,是无法估价的,因 而其保险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货币计 量。所 以,人身保险险中保险险金额额的确定取决 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险费 的能力和保险险人 的同意。15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P77-P78)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 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 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 同的认定与承诺.16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遵守该原则主 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守这一原则除了告知 和保证义务外,还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 翻供上。17(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标的有关

10、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告知, 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 保。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告知,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就属此种。 18告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 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 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 险人; 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应及时告知保 险人;19(二)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 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1、保证的种类:(1)

11、可分为承诺保证与确认保证(2)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海上保险合同的三项默示保证: 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不得绕航;经营的业务合法。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 保证之前所承担的责任,则不能因此而受影响。20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 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 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 告知更为严格。 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 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 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

12、发生 。21(三)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 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 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 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 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 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 表示和默示表示。22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 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 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 却在已知该

13、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 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 。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 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 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 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23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 ,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 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

14、取保险费时,则 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24(四)禁止反言(禁止翻供)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 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 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 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 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 人反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 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 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 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25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 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 为真

15、而进行投保。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 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让保险人接受,故意 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 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 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 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 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已完成。26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 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 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 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

16、告, 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 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 意作不实告知。27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 承担赔偿责任。 28(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 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 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 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 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 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29第三节 近因原则(P299-P301)一、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时间 或空间间上离损损失发发生最近的 原因,而是指导导致损损失发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 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则的含义义:1先找出导导致损损失发发生的近因,2如果近因是属于保险责险责 任的,保险险人应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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