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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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一)管辖概述 1、管辖的概念 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主管和管辖的关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一)管辖概述 2、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一)管辖概述 (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4)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 均衡负担原则 (5)确定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原则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一)管辖概述 3、管辖恒定 即某个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 应当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法院在原告起 诉时依法

2、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该案件始 终由其管辖,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而 变更管辖法院。(一)管辖概述 4、管辖分类 (1)立法上的分类 民事案件管辖、非讼案件管辖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民事强制执行管辖 (2)学理上的分类(二)级别管辖 1、概念 即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划分的标准包括案件的性质、繁简程 度、影响大小。(二)级别管辖 2、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级别管辖 2、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 件 A、重大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最

3、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二)级别管辖 2、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中确 定以争议金额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年月日 法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有效地监 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

4、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 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 议金额不得低于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广西、河南、四川、重庆、天津、河北、辽宁、黑龙 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涉外和涉港、澳、

5、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各高 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其他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并且每年 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年月日 法发号) 二、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 额不得低于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山东、江苏、辽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 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

6、额不得低于万元 。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安徽、江西、四 川、陕西、河北、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 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者超出所定限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7、的各类不符合上述 条件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 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最高 人民法院批准。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二)级别管辖 2、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级别管辖标准分别规定为1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 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800万元以

8、上(含本数)。二、银川、石嘴山、吴忠市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4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受理第一审 经济纠纷案件和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50万元以上至 1000万元以下;固原地区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 辖标准规定为1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受理第一审经济纠 纷案件(含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为25万元以上至 1000万元以下,各中级法院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级别 管辖标准规定为800万元以下。三、基层法院(固原地区基层除外)受理第一审民事、经 济纠纷案件(含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分别规定为40万元 以下,50万元以下;固原地区基层法院

9、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 纠纷案件(含房地产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分别规定为10万元以 下,25万元以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 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 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 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

10、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 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 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 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 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 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广东省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 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

11、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 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 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 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

12、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 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 ,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二、经济纠纷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6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4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上

13、述数额均含本数。最高法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法方面表示,本次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 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对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次调整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 为4个档次,保证高级法院在每个档次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对各高 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经济 落后地区3个档次。 发达地区高院一般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两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 北京、上海,浙江等,民商事案件特别集中的广东此项标的额则划为3亿以上 。而如重庆、山东这样的一般地区,高院则管辖诉讼标

14、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 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 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青海、宁夏、西藏这样的 落后地区,高院则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 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 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也将依据地区差异而加以划分。 本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 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对婚姻、继承、家庭、物 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确定一般由

15、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 导意义的案件,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三)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的概念 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三)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即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 定的诉讼管辖。住所的确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他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 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即按照被告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 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住院就 医的除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被告就原告 即按照原告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 A23.(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 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地域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即将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诉讼标 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结合起来,以这些 因素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 的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24、2633条的规定 ,以下九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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