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遍定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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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七普遍定期审议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七.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概况什么是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根据联 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成立 的新人权机制。人权理事会通 过该机制定期审议192个联合 国成员国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 的情况。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 合作机制,目的是补充而非重 复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的? 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规定了 普遍定期审议的周期和过程。 普遍定期审议四年为一个周 期,包括几个阶段,比如: 准备审议所依据的信息,包 括接受审议国家准备的信息 (国别报告)、联合国人权 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 专办)

2、针对受审国汇编的信 息、人权高专办准备的其他 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 活动者)提交信息的总结;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在日 内瓦进行审议 工作组由理事会的47个成员国组 成,审议是通过受审国与理 事会成员国和观察国之间的 互动对话形式进行的。工作 组每年举行三次会议,每次 会期两周,每次会议审议16 个国家,每年共审议48个国 家; 从理事会成员国中抽选出 三名报告员组成“三主席 (trioka) ”,负责协调针对各个国 家的审议; 工作组在每一次国别审议 后通过一个结果文件; 理事会通常在下一次常会 上审查及通过上次普遍定 期审议的结果文件; 接受审议国家和民间社会 等其他利益攸关方实施结 果

3、文件中的结论和建议。如何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工作?第5/1号决议规定所有利益攸 关方均可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过 程。因此,区域性政府间机 构、国家人权机构(NHRIs)以 及民间社会代表(包括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 者、学术和研究机构)原则上 可以参加相关审议阶段。出席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和 人权理事会会议者必须拥有联 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 位。然而,民间社会活动者也可 通过以下方法参与普遍定期审 议工作: 参与相关政府为制作国内 人权状况国别报告而组织 的协商活动; 针对受审国的人权状况提交 材料,人权高专办在汇编利 益攸关方提交材料总结时可 能纳入这些材料。工作组进 行国别审议时会考虑人权高

4、专办的总结; 参与有关落实审议结果的 后续工作。人权高专办网站提供网播服务 对工作组会议进行网络直播, 普遍定期审议的各种文件均可 在人权高专办网站普遍定期审 议栏目以及人权理事会外联网 的普遍定期审议网页上找到。本手册的电子版本可从人权高专办网站载,下载地址为:http:/www.ohchr.org/civilsocietyhandbook/该网站提供了手册各章节的下载及参考资料的链接。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 民间社会手册114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什么是普遍定期审议?普遍定期审议的建立普遍定期审议 (UPR) 是一个新的人权机制,于2006年3月1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

5、建立,2007年6月18日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人权理事会通 过这个机制定期审议192个联合国成员国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普遍定期审议是一 个合作机制,审议基础是受审国与理事会成员国和观察国之间的互动对话,目的是补充 而非重复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 普遍定期审议以四年为一个周期,由几个阶段组成,包括准备审议所依据的文件阶段、 审议阶段、以及跟进审议结论和建议阶段。区域性政府间机构、国家人权机构以及民间 社会代表(包括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学术和研究机构)原则上可以参加相关审议 阶段。 普遍定期审议的首个周期结束后,基于已有的经验和教训,人权理事会可能对审议的模 式和周

6、期进行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的重要联系方式OHCHR Human Rights Council Branch(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处)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 员办事处) Palais des Nations - 8-14 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话:+41(0)22 917 92 69 传真:+41(0)22 917 90 11OHCHR Civil Society Unit(人权高

7、专办民间社会股)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 员办事处) Palais des Nations - 8-14 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话:+41(0)22 917 90 00 电子邮件:civilsocietyunitohchr.org115七普遍定期审议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普遍定期审议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普遍定期审议程序不同阶段有许多指导原则。它必须: 促进所有人权的普适性、相

8、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以及相互关联性; 是一种建立在客观可靠的信息以及互动对话的基础上的合作机制; 确保覆盖且平等对待所有国家; 是一项政府间行动,由联合国会员国主导、注重实际行动; 保证接受审议国家的完全参与; 补充而非重复其他人权机制,具有附加价值; 客观、透明、非选择性、建设性、非对抗性、非政治化; 不给相关国家或理事会造成过重工作负担; 不冗长,切合实际,不占用过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 不削弱人权理事会应对紧急人权状况的能力; 充分融入性别视角; 考虑各国的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 谨遵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第1996/31号决议以及理事会可 能作出的任何相关决定

9、,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包括非政府组织。普遍定期审议的目标是: 改善实地的人权状况; 履行国家的人权义务和承诺,评估其人权方面的积极进展和面临的挑战; 经与相关国家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加强该国的能力建设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 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交流共享最佳做法; 支持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合作; 鼓励与人权理事会、其他人权机构和联合国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全面合作和交往。为了协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和实施国家一级的 后续行动,建立了两个财务机制,分别是普遍定期审议自愿信托基金和财政和技术援助自愿信托基金。(63)(63) 见人权理事会第6/17

10、号决议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 民间社会手册116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普遍定期审议是如何运作的? A. 周期、排序和审议依据 周期普遍定期审议的运行以四年为一个周期。人权理事会在2007年9月第六届会议上通过了在 第一个周期内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进行审议的排序表。 审议顺序成员国接受审议的顺序遵循覆盖和平等对待所有国家的原则。第5/1号决议还规定了以下 条款来决定审议的排序: 理事会的所有成员国都要在其成员的任期内接受审议; 理事会的初始成员国,特别是当选任期为一年或两年的成员,应首先接受审议; 接受审议的既应有理事会的成员国,也应有理事会的观察员国; 在选择要审议的国家时应注重公平地域分配

11、。 审议工作的依据各个国家接受审议的依据如下: 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 一国加入的人权文书 自愿许诺和承诺,包括申请入选理事会时所做出的许诺和承诺。 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B. 审议过程1. 文件审议过程的最初阶段是信息的准备。国别审议的信息基于以下三类文件: 接受审议国家所准备的信息 人权高专办准备的联合国信息汇编 利益攸关方提交材料的总结(由人权高专办准备) 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可找到第一个周期内(2008年至2011年)接受审议国家的排序表。117七普遍定期审议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这三类文件对接受审议国家的人权状况提供独特互补的不同视角。这些文件须在审议前 至少六个星期内备齐,并上

12、传至人权高专办网站普遍定期审议栏目。 (a) 接受审议国家准备的信息(国别报告) 接受审议国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其为审议所准备的信息(可以是国别报告的形式)。 书面陈述不超过20页。鼓励各国通过与国内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的广泛磋 商,来准备这些信息。(b) 联合国信息汇编(人权高专办准备)人权高专办负责汇总各条约机构报告、特别程序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官方文件,汇编资料不超过10页。(c) 利益攸关方提交材料的总结(人权高专办准备)人权高专办负责总结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和其他民间社会活动者)提交的材料(不超过10页)。这份总结会在审议时被考虑。 有关准备审议材料

13、的一般性指导人权理事会第60/251号决议为准备普遍定期审议信息提供了一般性指导。这些指导是为国家、其他利益攸关方以及人权高专办在其职责范围内准备这些文件所用。为审议提交的信息 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准备材料的方法及广泛磋商的过程进行描述; 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内背景和框架(尤其是在制度和体制方面),包括:宪 法、法规、政策措施、判例、人权基础设施(如国家人权机构)和作为“审议基 础”的国际人权义务的范围(见上文); 基层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包括落实作为“审议基础”的国际人权义务、国内法 律、自愿性承诺、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人权公众意识、与人权机制的合作。 相关成果、最佳做法、挑战与限制。

14、各个国家还应就下列事项提供信息: 克服挑战和限制以及改善基层人权状况的国家重点优先事项、措施和承诺; 能力建设方面的期望以及技术援助方面的要求(如有); 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如属于再次审议,还需介绍国家针对上一次审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2.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审议的实际工作由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进行。工作组主席由人权理事会主席兼任,工作 组由47个理事会成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每次会议为期两周,每次会议审议16 个国家,每年共审议48个国家。工作组首次会议于2008年4月举行。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 民间社会手册118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接受审议国家、理事会成员国和观察员国进行三个

15、小时的互动对话。对话中,成员国和 观察员国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提问及向接受审议国家提出建议。相应地,接受审议国家有 一小时时间向工作组陈述事先为审议准备的信息,回应现场或事先收到的问题和建议, 并在审议结束前进行总结性发言。(64)拥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出席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会议,但不能参与互动对话。三主席(troika)由三名报告员组成的小组(“三主席”),负责协调对各个国家的审议。每次国别审议都 会组建不同的三主席团,三主席(从联合国不同区域组中抽出)从理事会成员国中抽签 选出。(65)人权高专办为三主席的工作提供支持。各国有机会在审议前,以书面形式向接受审议国家提出问题

16、或议题。(66)三主席负责收集 这些问题或议题,还可将它们汇总。(67)三主席之后把这些问题或议题提交给普遍定期审 议秘书处,秘书处相应地在距审议开始的十个工作日之前转交给接受审议国家。这些问 题或议题也通报给各理事会成员国和观察员国。3 工作组针对接受审议国家作出的结果文件 与相关国家的互动对话结束后,指定的三主席在普遍定期审议秘书处的协助下及接受审 议国家的完全参与下,准备审议的结果文件(报告)。审议结束后的48小时后,工作组 安排至少三十分钟来考虑及通过结果文件。工作组的国别报告通过后的两周内处于待核 准状态,让相关国家对自己的发言进行文字性的调整。(64) 见普遍定期审议程序的模式和做法(A/HCR/PRST/8/1)。 (65) 接受审议国家可要求其中一位主席选自同一个区域组,还可并可请求替换1名报告员,但仅限1次。三主 席也可对某些具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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