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7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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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产品介绍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人身保险生命 身体 生存保险 死亡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性质 定额给付性 长期性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通常采取分期缴费方式 实行均衡保费制 保单的储蓄性 理财手段 储蓄保费思考:人身保险长期性的特点引发的风险?v利率风险利差益/利差损 v附加保费变化费差益/费差损 v死亡率变化死差益/死差损 v通货膨胀风险保险利益贬值自然保费和均衡保费的原理PrT均衡保费自然保费ao储蓄保费b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2、保险 责任人寿 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被保险 人人数个人 保险团体 保险第二节 人身保险产品介绍一、人寿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一、人寿保险(一)定义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作为保险事故的 人身保险业务。 给付保险金条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或期限(二)人寿保险的类型 保障型人寿保险 储蓄型人寿保险 分红型人寿保险 投资型人寿保险1.保障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两全保险(生死合险) 期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 期满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2.储蓄型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储蓄型人寿保险包括年金保

3、险、子女教育金、 婚嫁金保险等。其中又以年金保险最为常见。Y年金保险: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提供的保险产 品。 Y现实中,最常见的年金保险是养老保险。 年金保险的分类 趸缴年金和分期缴年金 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终身年金、确定年金和限期生存年金 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个人年金和联合年金3.分红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精算假 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 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红利的来源: 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红利分配方式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保险公司,按复利计息 抵交保险费:抵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购买缴清增额保险:以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 险费,以此

4、增加保险金额4.投资型人寿保险(1)投资连结保险: 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分成“保障”和“投资 ”两个账户: “保障”部分:相当于传统的人寿保险。 “投资”部分:由投资专家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收益与风险均由投保人自行承担。(2)万能保险 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在缴纳一定首期保费后,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 的保费。二、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 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废时,由 保险人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的一种人身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

5、害意外伤害的构成条件:外来的、非故意的、剧烈的。 意 外 的 界 定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被保险人无法预见伤害发生;被保险人可以预见伤害发生,但因疏忽没有 预见。 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被保险人已预见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无法 采取措施避免;被保险人已预见伤害即将发生,但因职责的需 要不能逃避。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死亡: 生理死亡:心跳和呼吸的永久停止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满二年。 残废: 人体组织的永久残缺或人体机能的永久丧失 3.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近因(三)不可承保意外伤害 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

6、伤害; 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四)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战争所致意外伤害; 从事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 外伤害; 核幅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死亡保险金=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三、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定义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 限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导致医 疗费用和收入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或 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二)医疗保险的主要业务 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 手术保险 住院保险 疾病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三)医疗保

7、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免赔额 赔偿限额 比例赔付 观察期 体检:划分标准体与次标准体讨论:人身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投保方的道德风险 恶意欺诈、隐瞒 制造保险事故 购买保险产品后的不作为 逆向选择 保险方的道德风险 伪造保险文件 与投保人勾结 泄露公司机密 越权代理根本原因: 信息不对称人身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建立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核保工作 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明确免责条款、免赔额、 激励机制等。 完善保险代理制度 提高员工素质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 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迟交宽限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投保人交纳的保

8、险费达到一定的年限后,保险 单便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 保而要求退费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 丧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 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30日内,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未交足两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不影响合同效力时: 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人有权 要求其补交;如果保险费多交的,保险人应退还多 收的费用。 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 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 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如果是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 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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