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 如何应对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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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医疗机构如何应 对法医司法鉴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第一部分 法医司法鉴定介绍 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 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 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 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 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 委托的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主要鉴定项目(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 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 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法院)的 鉴定委托及事项进

2、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 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 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 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 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 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受理协议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 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 、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 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 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 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并通知委托方

3、予以书面确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 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 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 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 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 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 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 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

4、相关临床专 业工作10年以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鉴定的实施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 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 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 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 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 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 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鉴定的实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 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

5、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 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 提示书; 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 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鉴定的实施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 ,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 中止/终止鉴定,

6、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 进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中止/终止鉴定(续)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 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 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 ,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 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 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 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注意

7、:医疗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 l侵权责任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 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l以当时的医疗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诊 疗义务注意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二)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 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 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 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 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 验性医疗行为的;

8、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死亡原因分析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 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 人亦应复

9、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 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五)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 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 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 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 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 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参与度系

10、数值(%)A0 (%)无0B10 (%)轻微120 C25 (%)次要2040 D50 (%)共同4060 E75 (%)主要6090 F100 (%)全部9010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其他工作 四、其他工作 (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 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 复。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鉴定人应 当出庭接受质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第二部分 医疗机构如何应对法医司 法鉴定 一、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 1、专人负责 详细了解案情 全面收集材料 精心准备材料 2、懂医的律师参与最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3、具体做法 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鉴定申请

11、、掌握或 提出的证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的理由和 根据、证人、出席鉴定会的人员 熟悉病历 内部论证会:临床专家、律师甚至参加过 鉴定的人参与 书写答辩和准备应诉材料:答辩状、陈述 理由书面材料、证据目录和清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4、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 高度重视! (需了解出席听证会的专家) 当事医生 科室主任(例如:产科 B超科) 医务处或者医患办人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二、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注意事项 1、鉴定会上要服从有关人员的安排,注意 听证程序,不要与对方发生冲突和争吵 尊重专家 3、同情患者。个人观点:不需要道歉,但 不能太冷漠,要注意鉴定人和专家的感情 4、确定合理的参加鉴

12、定会的人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5、必要时要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 采用策略性打断对方发言的方法有注意提 高自己发言的效果 对方一边陈述一边哭泣,影响医院听取陈 述 患方发言存在给医方定性、扣帽子的情况 ,对医院、医师无端指责、侮辱 对方陈述大量与鉴定无关但可能影响专家 作出结论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三、医疗机构在面对鉴定人出庭时 的注意事项 1、目标:找出鉴定结论作出的违法之处、矛盾之 处 2、医疗机构提问要点 审查鉴定人的身份是否鉴定人,是否专家 鉴定的法律依据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事项 鉴定的材料审查所有材料是否经过法庭质证 内容审查鉴定过程表述是否涵盖了鉴定提交 的所有鉴定材料

13、,有没有未经质证的材料出现, 鉴定结论与委托目的是否一致 鉴定方法和鉴定依据的理论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四、不利鉴定结论应对策略(1) 1、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9条:审 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 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不利鉴定结论应对策略(2) 2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 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 门作

14、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 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 予准许。 抗辩理由:鉴定资料不充分,鉴定人偏听 偏信,我方没有陈述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不利鉴定结论应对策略(3) 3、对其他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 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要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不利鉴定结论应对策略(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 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陈特联系方式 电话:010-85268346 手机:13911723909 电子邮箱: 本课件及相关资料下载: 密码:0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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