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第一二章概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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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五章 刑事证据与证明 第六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送达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关系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国家为了实现刑罚权而由司法机关设置的侦查、 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总和。现代刑事诉讼指国家权力、社会控制权、公民权 利相互整合之后设置的体系化的刑事司法机制 .第一章 概 述 广义的刑事诉讼指一切与刑罚权之行 使有关的程序或制度,具体包括侦查 、起诉、审判与

2、执行等各种刑事程序.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不包括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以 及执行程序。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特点。 具有特定的任务,解决的是被告人刑罚问题。( 与民事诉讼区分的主要点)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特征二、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界定 国家确认的、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 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的 总称。 广义和狭义之分。(二)性质 1、国家基本法律。 2、程序法。 3、属公法。但现代公法的发展已经不 再唯国家利益是从。 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2、刑事

3、诉讼法典。3、其他有关法律。4、法律解释。(1)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3)行政机关的解释,如公安部1997年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行政法规、规定。6、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二)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关系及适用1法典效力应当优于司法解释 问题:死刑复核权、取保候审的期限。 2国际条约的效力。各国有所不同。 3运用法律解释学来解决不同法律规范间的 冲突 第一,考虑两种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 第二,考察前后法律条文的关系; 考虑因素:优先采纳符合立法者意图; 客观

4、因素:如法律伦理、正义理念等。 (一)现代社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1人权保护与犯罪控制共同目的 2刑法对刑诉法的指示作用 (1)刑事诉讼行为的启动、运行以刑法的犯罪构 成要件为标准(如立案标准以实体法为参照) (2)犯罪构成要件决定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 内容 (3)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不能通过刑诉法来实 现,可能会造成新的社会冲突 (如受害人的私力 报复)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4)刑法典背后的刑事政策影响刑事诉讼 立法与实践 (5)刑法的具体内容决定刑事诉讼程序设 置(如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是认定自诉案件的 标准;过多的死刑设立死刑复核程序) 3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 (仅

5、依靠刑法未必能实现其报应和谦抑功能 。 刑法的谦抑功能指刑法犹如一把双刃剑,虽 然刑罚可以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来对犯罪 人进行制裁,但用之不当不但不能一直犯罪 率的升高,而且会适得其反刺激犯罪的产生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差异 (1)作为控诉机关的检察院并非“当事人 ” (2)各自所指向的实体正义不同 (3)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差异明 显。 (4)经历的诉讼阶段不同 (5)参与的诉讼主体也不相同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一、古代社会的刑事诉讼 (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 2采用公众追诉主义 3刑事审判权由民众来行使 4审判程序在形式上公开、平等 (弹劾

6、制)(二)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纠问式诉讼” 1、不实行“不告不理” 2、法官有权进行侦查 3、审判程序采秘密、书面审理原则(被告 人成了诉讼客体) 4、可以采用各种不人道的酷刑 5、口供是证据之王二、近代欧洲的刑事诉讼 (一)受启蒙运动影响的刑事司法(欧洲大 陆)以法国1808治罪法典为标志 1设立专门化“公诉官” 2侦查程序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3将诉讼程序分“违警罪”、“轻罪”与“重 罪”而分别处理提高诉讼效率。 4刑事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如审判公开、疑罪从无等。(二)近代英国的刑事诉讼 第一,小陪审团制度 由最初“证据调查陪审团”审判陪 审团。 第二,刑事司法中的“私诉主义” 第三,治安法院与治

7、安法官制度 第四,令状主义 (二)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趋势 1、两大法系互相吸收刑事司法经验 2、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成为各国“共通”标准 3、受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 4、规范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保护刑事被告 人权 5、简易程序的正当化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晚清以前的刑事诉讼 (二)清末民初的刑事司法变革 (三)建国以后的刑事诉讼法 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 (1)吸收国外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 (2)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 (3)废除收容审查,完善拘留制度; (4)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5)将受害提高到“当事人”地位; (6)扩大不起诉范围; (7

8、)庭前审查标准实行“半个起诉书一本主义”; (8)改革审判方式,适当修正法院的“超职权主义”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 一、 刑事诉讼目的 二、 刑事诉讼模式 三、 刑事诉讼构造 四、 刑事诉讼阶段 五、 刑事诉讼主体与客体 六、 刑事诉讼职能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2条,三大目的: (一)实现“实体真实”(但不是“唯实体真 实主义) (二)保障人权(犯罪追诉与人权保障权衡 ) (三)通过正当化程序实现“法和平性”第二节 刑事诉讼模式 一、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 (一)特征 1、公诉人是“当事人”而非“司法官” 2、检察官不负“客观性义务” 3两造当事人“公平竞技” 4法官消极中立

9、(二)评析 1诉讼旷日持久 2诉讼结果可能会被双方律师所操纵 3检察官有可能沦为“追诉狂”二、职权主义模式 (一)基本特征 1检察官是庭前程序中的主导者(“检警 一体化”) 2法官以法定的职权进行证据调查 3法官有权介入控、辩双方的辩论 (二)评价 1诉讼效率强于当事人进行主义 2未必妨碍人权保护 3建立在分权制衡、程序法定、无罪推定 等诉讼原则基础上三、混合式模式的刑事诉讼 (一)侦查程序中以职权主义为主 (二)在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引入司 法审查机制 (三)正式的法庭审判中有限度地实行两造平 等对抗 最大弱点: 两种刑事司法模式被混合后,内在的冲突。 第三节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司法机

10、关、诉讼参加人相互法律 关系的基本架构。 一、线性构造及其特点 (一)诉讼价值观以国家权力为本位 (二)诉讼法律关系参加主体仅有两 方 (三)被告人往往成为“纠问客体” 二、等腰三角型式结构 如美国。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完全平等,检察 官与刑事被告方在法律上被视为平等的当事 人。 三、“斜三角型”的刑事诉讼构造 检察官与法官同属国家的“司法官”,法官享 有最高的诉讼地位,检察官讼地位高于被告 人。 德国是典型。 第四节 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 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主要有审判前程序、审判 程序、司法救济程序三大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的设计与刑事

11、诉讼的价值、构 造、目的有密切关系。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与客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 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 能的承担者。 二、刑事诉讼客体 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客体就是指 刑事案件。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刑事案件, 其有两个因素构成,一为被告人,二为犯罪 事实。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 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主要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 第一,公安机关属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主要包括立案、侦查、执 行。 享有侦查权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 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二,检察院 组织设置,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

12、的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中主要是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 督权。 第三,法院 法院的组织体系与检察机关是相对应的,但法院上 下级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三种形式 。 ()独任庭。 刑诉法第条第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 中级以上的法院审判上

13、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 三人至五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 )审判委员会。 (二)诉讼参与人 指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七种)。 诉讼参与人可以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 人。第六节 刑事诉讼职能 从诉讼形态上看,“诉讼”有控、辩、审三种 基本诉讼职能 。 诉讼职能区分是纠问式诉讼与现代诉讼制度 基本差异。 按区分理论,中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 之间的关系中以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控、裁关 系的混乱与集中最为明显 。指出: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 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 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30页 。 请运用刑事诉讼理论解析这句话。 可用控审分离原理结合诉讼职能分 析。诉讼职能的承担是通过诉讼主体 的诉讼行为实现,诉讼主体实施的行 为不能与其所扮演的诉讼角色相冲突 。假如裁判者与追诉者集于一身,哪 被告人的命运十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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