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子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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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中的子女纠纷 一个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 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 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 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根据婚 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 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 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 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协议处理离

2、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 ,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 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 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 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 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 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 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 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 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如母亲

3、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或品德缺陷等对 抚养子女不利,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亲喂养 等。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 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 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 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 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 年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均要求子

4、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 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 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 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 女的意见。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 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 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 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 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

5、的问题,法 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 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 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 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 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 疗费。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 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 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 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 素。

6、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 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 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 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 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 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 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 的。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 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 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 付。3、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 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 律允许双方协议变

7、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 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 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 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除此之外,若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 ,而另一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 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法院一 般是不会支持的。 ( 4、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1)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十八周 岁为止。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外情 况可以延长

8、或缩短给付期限。 (2)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 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 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 情况,是指:孩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孩 子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 正常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 法定支付的义务。 (3)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 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 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9、。 (三)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 障 1、探望权的立法基础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 长久生活的感情。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 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 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 ,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 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是基于亲属权 而产生的。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 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 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 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

10、所产生的感情,这 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 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 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 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 造成不利影响。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 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如 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 十周岁以上

11、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 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 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 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 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 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为探望权属于

12、人身权,对于探 望权的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例如,由于子女不愿 意被探望,所以每月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 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 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 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 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 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 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 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四)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1、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 协商或判决所依据

13、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 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 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 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 应另行起诉。 2、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 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 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 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

14、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 的成长时,我们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 更抚养关系问题。 (五)子女姓氏问题 1、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 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 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 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 。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 还是母亲,离婚后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 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或母一方擅自将 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 责令恢复原姓氏。 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 育费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 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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